(国科发火〔2016〕32号)高企认定条件的详细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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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 号)高企认定条件的详细解 读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016 年管理办法的高企认定必要条件由 2008 年管理办法 的 6 个变为 8 个,并将 2008 年管理办法在总则里要求的“注册 一年以上”,作为必要认定条件之一明确列出。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 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根据 2016 正式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 知识产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二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获得; 三是

2、知识产权权属人必须是申请企业,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知识产权将划分为类、类进行分类评价: 类评价: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 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 权等; 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 标)。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 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 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专家解读 第一,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的知识产权在高企认定 中不予承认;同一知识产权在

3、国内外同时注册的只算一项; 第二,如果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个人的(如发明人、工程师 或者企业法人企业老板等),不能用于高新企业的申请,必须要把 专利转让、授权给申请企业; 第三,知识产权要对申请企业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在技术上起到核心 支撑作用,完全不相关的在高企认定中将不予认可; 第四,按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 次。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016 年管理办法对于主要产品(服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第 十一条第(二)、(三)款中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其收入之和在 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

4、 50%的产品(服务)。 专家解读 2016 年管理办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本身是否“高 大上”不再关注,评审的重点由产品(服务)改为起核心支持作用 的技术,重点关注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将八个主要领域及下属的多个技术模块做了 张表,可以直观的看一下: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科技人员: 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 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全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 183 天以上的 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

5、时聘用人员; 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 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在职、兼 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183 天以上; 统计方法: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计算方法: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注: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 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专家解读 2016 年正式版管理办法中取消了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区分,同 时取消了对科技人员学历和工作时间的限制,更加贴合研发实际情 况。根据新规定明确的科技人员和职

6、工总数的统计范围,有利于采 取雇佣兼职和临时聘用员工的中小企业申报。统计方法不再按企业 上一年末的在职员工数计算,而采取全年月平均数的方法来计算, 虽然增加了统计信息汇总难度,但反映了企业人员的流动性,确保 了数据的准确性。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 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

7、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设计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其他费用,如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 2016 年正式版的指引将直接投入费用中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 译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 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 费、代理费及维护费等归属到其他费用中,并将其他费用占研究开 发总费用的比例由不超过 10%提升到不超过 20%。 专家解读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

8、开发费用总额 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 前的连续 3 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对于年收入 5000 万以下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由 6%调整为 5%,其 他两个层级保持不变。这无疑是对中小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门槛的降低,尤其有利于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大科研资金投入,加强 成果转化等其他工作,也使得包括“新三板”在内,成立时间较短 的中小企业申请高新资格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 例不低于 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获得的产品性、服务性与技术性

9、收入的总和。对其产品(服务)发 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 所获得的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 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技术 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 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专家解读 2016 年正式版指引中明确:总收入=收入总额

10、不征税收入,收入 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计算。一直以来,申报过程中对“总收入”都没有明确的界定,税 局、科委各执一词。明确指出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无疑扩大了总收入的范围, 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说,增加了高新收入占比达标的难度。 2016 年正式版指引中删除了意见征求稿中的技术承包收入 (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同时还明确 提出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 合工作指引中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技术创新

11、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 转化能力、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 分,四项指标满分为 100 分,综合得分达到 70 分以上(不含 70 分) 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专家解读 在“知识产权”评价上更加强调自主研发、技术先进性、对主要产 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类专利的申请。不同类 别和数量的知识产权对应不同的分值,类数量是 1 项及以上对应 最高 7-8 分,类每项得 1 分,但最高累计不超过 6 分。 对于“企业成长性”评价指标,2016 年正式指引将 2008 年的指引 中的“总资产增长率”修订为“净资产增长率”,计算方法如下: 净资产增

12、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 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 =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由财务专家对企业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两个指标进行评 价计算出企业成长性综合得分。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这一条在之前的高新企业认定实践中一直贯 彻实行,2016 年管理办法作为必要认定条件之一明确列出加以 规范。 建 议 综上所述,2016 年新版高企认定管理办法和正式版的指引更 加符合企业研发实际,充分考虑了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但对企业 高新申请合规性的要求也大大提高。小锐结合大咖们的讨论,针对 2016 年后高新认定,建议企业深入理解认定条件,重点关注和加强 以下方面: (一)加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重视知识产权的多样性,进一步增 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主要产品(服务)的相关性。 (二)重视研发活动的持续性,完善企业内部创新研发机制,提高 研发组织管理水平。 (三)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 (四)强化信息备案和税务备案的规范性、完备性、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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