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_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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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城市规划管理:目的:实现城市土地空间资源的使用和合理布局 过程:组织制定城市规划,并依法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引导、控制和 监督 结果:使土地资源系统和各项建设的空间关系形成合理的结构,促进城市建设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行政法学概述 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管理和实施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依据。 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一节 法律及行政法 本节重点:行政法的概念、法政法治原则 一、法律 1、概念:泛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指国家立法机 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特征:调控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由国家制

2、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规定人们权利 和义务。 二、法律规范 1、定义: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行为规则。 组成要素: 假定: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部分 处理: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 制裁:违反规定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三、行政法 1、概念: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法律体系

3、中的一个部门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 2、行政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1)宪法最根本的渊源 2)法律。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3)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主要渊源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四、行政法的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首要原则 概念:指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主体合法;行政行为依法;行政程序守法; 行政权限合法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内容:正当性。主观上出于正当动机,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平衡性。情理性。符合客 观规律,合乎情理。 行政自

4、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由决定,以作出公正而适 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2 存在的合理性:是适应现代行政管理事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的需要;是行政效率价值追求的要求; 是克服法律固有的不完善性的需要。 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的关系 1)是行政法两项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 2)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 3)违反合法性原则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导致行政不当。 4)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行政管理,又适用于行政诉讼,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适用于行政诉讼。 3、行政应急性原则 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

5、关可采取没有法律依 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第二节 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 本节重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立法的概念、要求 一、行政主体 概念: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 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 参加行政诉讼;行政主体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二、行政行为 1、概念: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必 须具备五个要件:1)行为的主体 2)行为的客体 3)

6、行为的内容 4)行为的形式 5)行为的结果 2、分类 按行政行为的方式和作用不同,可分为: 1)抽象行政行为:法定行政主体制定普遍适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规范文件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具体事件或特定的人所作的具体处理或特定的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 三、行政立法 1、概念: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活动。 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目的在于执行宪法和法律,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 内容是关于国家对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行政管理 表现形式是制定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2、立法原则: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管理

7、与增进权益相结合、效率原则 3、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 我国的行政机关通过三种形式取得立法权: A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取得职权性的行政立法权。B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授权性的立 法权。C 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专项决定,取得特别授权性的行政立法权。 我国获得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有: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3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4、程序 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审批、发布备案 第三节 行政程序 本节重点:行政程序、行政复议 一、定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时间与空间

8、方式,也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 骤、方式之总称。 目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扼制行政主体自由裁量的随意性;保障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提高行 政效率 二、法律意义 1、行政程序合法、适当是构成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 2、行政程序违法、失当可以构成相对人申请复议、提请诉讼的理由之一。 3、行政程序违法、失当可以构成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其行为的理由之一。 4、行政程序构成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的内容之一。 三、程序的基本制度 1、告知制度: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把相对人应该知道的有关事项告知相对人的一 种行政程序制度。 告知的内容: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和义务。 告知的

9、方式:公告、文书、口头、标志及手势告知等。 2、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 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 度。 3、回避制度:指行政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得参与与自己有某种利害关系的行政事务的处理, 以确保行政的公正性的一项制度。 三类: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 4、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 制度。 5、职能分离制度:两类:同一行政主体内部实行职能分离;不同行政主体之间实行职能分离。 6、时效制度:指行

10、政法律关系主体在某些程序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 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一种程序制度。 三种类型: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的,视为放弃权利。在法定时限内不履行其义务的,可以视为 不履行义务。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应该作为而不作为的,可以视为同意或拒绝。 7、救济制度 四、行政救济:当事人的权益因受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不法行政受到损害时,请求 国家采取措施,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维护的制度。 形式:申诉、声明异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一)行政复议 1、定义:Reconsider,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

11、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被申请人的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进 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2、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合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3、范围: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4 4、管辖(即向谁申请复议):上一级的行政机关 5、参加人: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 、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 6、程序及操作要求 1)程序:申请、受理:五日内审查、审理、决定 2)要求:申请复议的时效: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受理条件:A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12、法人和其他组织;B 有明确的 被申请人 C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D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E 属于受理机关管辖 及时审查:复议机关及时审查,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全面审理:原则上实行书面复议制度。复议期间,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仍有约束力。 复议决定:A 维持决定 B 补正决定程序不当,可作出要求被申请人补正的决定 C 撤销或变更决定 (主要事实不清,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缺少证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决定、命令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

13、原因,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 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 不可抗力因公民个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而成为民事活动中适用的一种免责理由。 (二)行政诉讼 1、定义: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解决部分行政争议的活动。 2、与行政复议的衔接:自由选择、复议前置;法定复议后不得起诉: 3、行政诉讼的程序:起诉与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监督,行政诉讼是法制监督。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行政诉讼优先与行政复议。 三、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而侵犯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

14、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第四节 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制监督 本节重点:行政责任的形式和构成条件、行政监督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一、行政责任 1、概念: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当事人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2、包含的内容: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3、形式:A 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对公务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的惩戒。 B 行政补偿 C 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 D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4、构成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构成违法。 2)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年龄 16 周岁以上,智力正常。 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考察行为人

15、主观恶性程度。 4)行政违法必须以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为前提。 5、原则: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主客观一致原则 二、行政监督 1、含义: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的监 5 察和督导活动。 (核心作用:中国共产党) 主体是党、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对象是各级国家行政 机关及公务员;法制监督。 2、主要任务是发现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原则、法规、规章的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管理活动 中的偏差,保障行政目标准确、及时地实现。 作用:预防作用、补救作用、改进作用 3、类型:执行党的监督

16、(核心作用) 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民与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五节 行政许可 一、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1、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管理型行为。3、外部行为。 4、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分类 1、普通许可 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附加条件活动的准许。没有 数量限制。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2、特许: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的权利的行为。 取得特许权应支付一定的费用;有数量控制;行政机关有

17、自由裁量权。 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 3、认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 通过考试;资格、资质证的认可,不能继承、转让;没有数量限制;没有自由裁量权。 4、核准: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 依据主要是技术性和专业性的;根据实地验收、检测决定;没有数量控制;没有自由裁量权。 适用于对特定的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5、登记:行政机关确立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 未经合法登记取得主体资格或特定身份,从事社会活动是非法的;没有数量控制;对申请登记的材料 只进行形式审查;没有自

18、由裁量权。 适用于: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事项。 四、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意思表示 行政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实质内容的核查 形式: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当面质询、听取第三人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 3、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公开;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救济权。 行政许可的期限: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 20 日的一般期限;多个行政机关,实行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办 理时间不得超过 45 日;颁发、送达行政许可的期限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的 10 日内完成。 第二章

19、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本章重点: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组成、 城乡规划法 6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的发展历程 我国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并不健全,1947 年制订了现代历史上第一部城市规划法都市计划法 五个阶段: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 年) 1952 年成立建工部,同年 9 月召开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 年) 1954 年,在建工部设城市建设总局,主管城市建设工作。 1954 年 11 月,国家建委成立,1956 年国家建委颁发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 于城市规划的法规文件。 三、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1

20、965 年) 1960 年第九次全国计划会议上,草率地宣布“三年不搞城市规划” ,是一个重大失误。 1961 年,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 严格控制大城市人口增长,新建工厂,尽量分散在中小城市。 四、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 年) 1966 年至 1971 年,是城市建设遭受破坏最严重的时期 1972 年,国务字批转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 ,重新肯定城市规 划地位。 1974 年, 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7 年至今) 1、1977-1989 年

21、1978 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 1984 年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 ,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城市规划专业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标志 着我国的城市规划步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1987 年 10 月,建设部在山东威海召开了全国首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会议; 1988 年在吉林召开全国第一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讨会,提出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2、1990 至今 1990 年 4 月 1 日,新中国第一部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1993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一法一

22、条例) 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进入城乡一体化的新时代(共七章七十 条) 。 第二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国家调整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方面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及各种法规、规章的 总和。 (一)国家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1、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 7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 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 年) 3、部门规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 4、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

23、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管理的通知 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 相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 5、国家技术标准 (二)地方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1、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8) 2、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 3、其他规范性文件 4、地方技术标准 二、纵向体系与横向体系 1、纵向体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法律效力由高到低) 2、横向体系 城乡规划受到相关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约。 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建筑

24、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 城乡规划体系: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相关法 规章常以“。 。 。办法”形式出现。 三、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包括 15 个部分。 1、基础标准 某一专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图形、 基本分类、基本原则等。 城市规划术语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2、通用标准 针对某一类标准化对象制定的覆盖面较大的共性标准,它可作为制定专用标准的依据。 城市人口规模预测规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镇规划标准、城市工程管 线综合规划规范

25、3、专用标准 针对某一具体标准化对象或作为通用标准的补充、延伸制定的专项标准,覆盖面一般不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第三节 城乡规划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 与城市规划法比较 ,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一章,新增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 两章节 一、 城市规划法的检讨 A 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B 立法理念滞后(工业文明的直接反映)“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目标”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C 法律实施的机制不全,

26、可操作性不 强 D 监督机制缺失,责 任追究制度缺乏 E 执法主体不明确,责权分配不合理 F 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城市规划法第五章 8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权,面对违法建设,他们只能下达“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没 收”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文书,相对应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执 行。 二、 城乡规划法的特点 A 首次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标志着中国将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规划制度,进人城乡统筹规划管理新时代。 B 对比上版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C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

27、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 定本法。 三、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一)城乡规划体系、原则和管理体制 1、城乡规划体系 2、城乡规划原则 (1)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 (2)先规划后建设。 (3)环保节能,保护耕地。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乡特色风貌。 (5)公共安全、防灾减灾。 3、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1、城乡规划的内容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2)城市、镇总体规划 强制内容:建设用

28、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第、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 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 (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乡规划应包括村庄发展布局 2、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 3、科学、民主制定规划的要求 设计单位资质。基础资料。公众参与。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1、实施原则 政府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在镇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实施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 在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实施规划 规划实施过程中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原则 2、近期建设规划:制定、重点内容、实施 3、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9 (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2)建设用地规划

29、管理 (3)建设工程规划管理(4)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四)城乡规划的修改 1、规划修改的前提条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 告。涉及强制内容的,要提出专题报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 题报告。涉及强制内容的,应先修改总规。 修建性详细规划: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 依法给予补偿。 乡规划、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 2、规划修改的报审程序:基本是按原规划 第 3 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 本章重点:

30、1、政府的主要职能2、公共政策3、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4、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内容与方法 第一节 公共行政基础知识 一、公共行政 1、含义:政府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管理活动。 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 公共-公共权力、公共利益、公共事务 行政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指挥 2、范围:公共领域基本公共产品领域和混合公共产品领域 3、作用:导向作用、管制作用、服务作用、扶助作用 2、公共行政的主体和客体 1、公共行政的主体:政府-行政机关及独立的行政机构。由不同层级组成,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 2、公共行政的客体公共事务 国家事务:国防、外交 共同事务:跨行政区域的,

31、如大经济区协作 地方事务:城市规划管理、交通管理 公民事务:户籍管理 三、行政机关 1、概念又称政府,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掌握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是国家权力机 关的执行机关。行使的职权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实行首长负责制。 2、分类:根据管辖领域,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结构 1)纵向层次层级制结构:下一层次对上一层次负责,上下层次之间构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横向结构职能结构:在一个层次中由若干平行部门组成,每个部门相对独立。 4、政府的基本职能 1、政治职能:保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维护社会治安、界定和保护产权 2、经济职能:宏观

32、经济调控、区域性经济调节、国有资产管理、微观管制、规划并组织国家的大型经 济建设项目。 3、文化职能:领导和组织精神文明建设 4、社会职能:通过专门机构对社会保障、福利救济等社会公益事业实施管理来实现。 10 5、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 1、行政权力 (1)含义:各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 理,解决一系列行政问题的强制力量与影响力。 特征:公共性、强制性权力的行使依据法律进行、约束性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 (2)内容:立法参与权、委任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司法行政权 2、行政责任 (1)法律上的行政责任 (2)普通的行政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

33、任 第2节 公共政策 一、含义及本质 1、含义:政府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而制定的行为规范。 2、实质政府对全社会的利益所作的有权威的分配。 政府分配利益是一个动态过程。 (1)利益选择政府分配利益,要与政府价值偏好一致。 (2)利益整合政府考虑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制定不同的政策。 (3)利益分配能够保护多数人的利益。 (4)利益落实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全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整合、分配和 落实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 二、基本功能 1、导向功能:政策对人们的行为、事物发展加以引导。 2、调控功能:政府运用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中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进行调节和控制所起的作用。首 先

34、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与需要。常常表现出特有的倾斜性。 3、分配功能:与政府主观偏好一致或基本一致者。最能代表社会生产力发展方向者。普遍获益的社会 多数者。 三、特征 权威性公共政策得以实施并发挥作用的基本保障 动态性不同时期随着外部发展环境的变化公共政策适时而变 层次性国家、区域、地方 4、基本价值取向 1、社会公正准则2、发展效率准则3、实践检验准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部建委、建设厅市规划局县建设局镇规化管理人员(高至低) 第三节 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 一、基本概念 根据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a. 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b. 城市

35、规划管理的核心包括:1、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管理2、城市规划实施管理3、规划的 监督检查管理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1、服务与制约的特性(就职能而言) 2、宏观与微观管理(就管理对象而言) 3、专业性与综合性(就管理内容而言) 4、阶段性与长期连续性(就管理过程而言) 三、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11 四、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管理人员通过一定的管理中介手段,规范管理对象,作用于被管理者,以实现管理目标的行为。 五要素:管理目标、管理者、被管理者、管理对象、管理中介 1、管理目标:通过管理努力争取并期望达到的城市未来的理想状态 规划管理目标:目标内化:规划管理人员必须牢牢把握上述规划管理目

36、标,将其转化为自己的理想和 意志 目标外化:将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分介为地区详细规划的目标 目的和任务:1、保障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施行和政令的畅通 2、保障城乡综合功能的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3、保障城乡各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的轨道,促进城乡规划的实施 4、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管理人员:一个组织管理活动的执行者和组织者职业道德 3、管理对象:城市(宏观)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微观) 4、被管理者:政府部门、建设单位 5、管理中介:通过管理达到目标状态的依据和手段 五、基本依据 1、法律规范依据。2、城乡规划依据。 3、技术规范和标准

37、依据。4、方针政策依据。 六、原则:依法行政、系统管理、集中统一管理、政务公开 七、城乡规划管理方法 1、行政方法:城规行政主管部门依靠行政组织授权,采取命令、指示、规定、制度、计划、标准、工 作程序等方式来组织、指挥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检查活动。 2、法律方法:通过城乡规划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技术规范、标准,规范城市规划 编制和各项建设行为。加强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3、经济方法:通过经济杠杆,运用价格、税收、奖金、罚款等经济手段,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来 进行规划管理。兼顾城市整体利益、激发城市经济活力、城市建设调控作用 4、咨询方法:有利于集思广益,提高

38、决策水平 8、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住建部建委、建设厅市规划局县建设局镇规划管理人员 第四章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本章重点: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城乡规划的编制与报批程序、城乡规划的审批主体、城乡规划 的审批程序与方法、城乡规划修改的程序、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项目的范围 12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一、城乡规划的内容 回顾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的规定 A 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和省域 B 城市规划、镇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C 乡规划 D 村庄规划 二、特征 1 准立法行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积极促进城市规划法制化 2 是政府意志的体现:制定城市规划是政府的职能

39、 3 是一个有机的组织过程 4 是一个动态的连续过程 三、编制城市规划的法定依据 1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各项原则 2 上一层次依法制定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3 城市规划和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4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5 城市或地区的现状条件和自然、地理、历史特点 五、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的程序 拟定编制计划制定规划编制要求确定编制单位协调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评审规划中间成果 验收规划成果申报规划成果 六、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总规强制性内容 审批管理:分级审批 城关镇市 一般镇县 第二节 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一、城乡规划审批主体实行分级审批制。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

40、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 批 2、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由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审批。 3、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审批。 4、详细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 13 级人民政府备案。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批程序 1、前置程序 (1)报请审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

41、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经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及根据审议修改情况一并上报。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 前,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 (2)规划公告: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 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 2、上报程序:由组织编制机关上报。 3、批准程序:批准前,审批机关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在对上报的城乡 规划组织审查同意后,予以书面批复。 4、公布程序: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论证规划方案、城市政府组

42、织审核、报请人大审议、批准总体规划、公布批准 的规划 第三节 城乡规划修改管理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规的修改 1、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 公众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2、修改的条件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 3、修改的程序: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向原审 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同意后,方可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1、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2、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

43、的意见。 3、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4、按原程序报批。 5、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总规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不行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节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有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 员;有相应的技术设备;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格管理主体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4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三、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标准 14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各级标准中均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其人均建筑面积甲、乙、丙级均不少于 10 平方 米。 四、资质管理程序 1、申请程序 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人员不 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60%。新设立的单位,可申请暂定资质,有效期 2 年。在效期满后,根据业务情况, 确定资质等级。乙、丙级单位,取得证书满 3 年方可申请高一级资质。 2、审批程序: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证

45、书。 申请乙、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证书,报国务院备案。 3、变更程序:撤销或更名,应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合并或分立, 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证书。 4、换发、补发程序:证书有效期为 6 年,期满 3 个月前,编制单位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5、监管程序:发证机关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五、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从“两证一书”到“三证一书”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46、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进行 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建设项目,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城乡规 划安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计划审批阶段的用地规划管理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获得 15 二、意义:城乡规划实施的首要环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前期工作;是建设项目是否可行的必要条 件之一 三、任务:保证建设项目布点符合城乡规划;履行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职能;综合协调建设选址中的 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顺利进行 四、适用范围规划区: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 制的区

47、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 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二节 操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定和提出 1、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申请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选址意见书行政划拨 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有偿出让) 规划设计条件 2、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确认地块的规划是否经过审批同意核定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和规划设计要求函复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

48、部门函请规划管理部门办理 二、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核内容 1、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其他申请条件 2、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3、与城乡规划的协调 4、建设项目与相关设施的衔接与配合(大中型项目) 5、与周围环境的和谐 三、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程序 16 合法选址意见书是行政许可 第六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概念、目的和任务、审核内容、程序 训练重点:拟定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律规范及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 确定建设用地位置、范围,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

49、划许可证的 行为 实施阶段的用地规划管理: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土 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 二、管理的目的和任务实施城乡规划 1、合理使用规划区内土地,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 2、节约建设用地,保护耕地。 3、实现城乡建设的综合效益。 4、不断完善、深化城乡规划 三、审核内容 (一)划拨用地审核内容 1、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 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建设用地申请表 2、提供规划条件。3、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 补充:控制体系与要素 控规的核心内容是控制指标体系的确定。 控制内容:土地使用、建筑建造、设施配套、行为活动 17 1、用地的位置和界限 2、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土地使用规划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地块出入口、 后退红线、停车泊位等 (二)出让地块审核内容 1、提供规划条件。 2、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和备案文件。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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