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合浦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及 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 的意见和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
2、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 中央、自治区财政、市财政和县财政专项安排用于 支持我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要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具体包括 :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 2 第四条 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精准识别结果,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
3、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根据我县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我县扶贫开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在本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列的专项扶贫预算不低于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 10%。 第六条 资金分配在乡镇申报基础上按扶贫对象规模及 比例、贫困村数,政策性因素和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测算分配。 第七条 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别由扶贫、发改、民宗、林业、交通、农业、水利、水库移民、新农合、教育、人社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4、 第八条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目标,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贫困乡(镇)、村和扶持对象发展生产及村集 体经济。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3 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良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具体补助标准及补助内容要与项目建设内容相衔接,补助标准要与现行的农资价格 、 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相一致,并确保产业扶贫项目扶持贫困对象覆盖面的最大化。 (二)支持贫困乡(镇)、村改善
5、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 多的非贫困村村屯道路,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等。 (三)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农村贫困户“两后生”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普通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参加劳动力短期技能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内容和标准按照自治区文件执行。 (四)为扶持对象提供金融服务。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围绕帮助
6、农村扶贫对象缓解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对愿意参 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帮助其支付农户负担部分的保费支出。 (五)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的必要支出。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4 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本条规定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九条 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可从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 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项目管理费 由县相关 主管部门统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贫困户
7、建档立卡的动态管理、数据信息系统维护、项目评估、资金监管、绩效考评、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示公告、报账管理等方面支出。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迅设备 。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 本建设项目。 (八) 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和县城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十一条 根据我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开发
8、工作任务和实施计划、资金整合方案自主安排使用。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5 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衔接,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县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要以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数据为依据,进一步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瞄准 贫困乡(镇)、村和贫困对象,并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不同需求确定资金安排方向,确保 扶贫资金到村到户、精准高效。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情况下,结合实际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
9、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一)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大力推行以奖代补 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以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 除中央对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凡以农民自愿出资 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自治区确定招投标限额以下且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 50 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 (二)充分放大财政专
10、项扶贫资金杠杆效应。充分利用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奖补和保费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发展产业,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更好发挥财政专项扶贫6 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应。 (三)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 会服务。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 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技术推广、信息提供、扶贫培训等工作和项目,均可通过公开、透明 规范的程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四)支持加快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分支机构,发展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降低扶贫贷款风险。 (五)坚持择优扶持。优先
11、支持脱贫愿望强烈、产业带动能力强、资金使用规范高效的贫困户和经营组织,以及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四条 对自治区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财政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及时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切实加快执行进度。 (一)县预算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批复通知文件后 20 日内落实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 (二)上级下达资金文件,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后 20 日内落实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确定扶7 持的具体对象
12、、项目和金额;在资金下达 60 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及时 报市、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县相关主管部门要将上年结转资金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计划,上年结转资金应在当年 6月底前使用完毕。结转资金在结转使用 1 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财政部门在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在上半年全部收回县本级财政。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 年以上的资金,收回本级财政统筹使用。 (四)县相关主管部门是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掌握并定期向县财政部门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 扶贫资金年度支出任务。
13、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加强资金监管,实时监控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督促相关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列入绩效考评内容。当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含列支结转部分,下同)不得大于10%。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的,不列入结转结余率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县相 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
14、8 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县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县财政部门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对所管理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专项抽查,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台账。督促县相关主管部门加快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并于每年 1 月 25 日前将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县财政部门和扶贫办。 (三) 入股合作社资金由乡镇负责实施,各乡镇收到资金分配文件 15 日内报资金使用计划至县产业开发小 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乡镇要做好入股合作社的相关资料,加强对入股合作社资金使用的监管。项目完成后,由乡镇组织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意见报县扶贫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
15、计划实行按时报送制度。 县相关主管部门要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以及财政厅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并送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汇总后在资金下达后 60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财政厅,县相关主管部门分别报送自治区扶贫办及自治区主管部门。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 复后,于每年 6 月、 12 月将调整后的计划报财政厅备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责任单位、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9 县扶贫部门要会同县财政
16、等部门按照项目制管理要求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的各项要求。 (一)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县相关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并抄送县财政部门备案,作为 报账审核的依据。 (二)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县相关主管部门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实行预拨或按进度拨款的项目,组织阶段性验收。 (三)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除第十三条规定可免除的项目外),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实行招投标的,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
17、。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满一年后,经相关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后,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财政 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县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复验无质量问题、县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复验报告 2 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仍未提出拨款申请的,财政部门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五) 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为了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10 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展改革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审
18、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审计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 定金额的项目,财政、审计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 100 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第十九条 扶贫或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告示制度。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主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县、乡(镇)、村(行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告公示内容及其要求按照 2016 年 12 月 28 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报账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并坚持资金、项目相一致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附报账凭据,由县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