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研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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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20_届)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研究所在学院专业班级金融学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职称完成日期年月目录摘要关键词ABSTRACTKEYWORDS1保险总准备金概述111保险总准备金的定义112保险总准备金归属分析1121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不合理性1122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于负债的不合理性2123保险总准备金的本质是所有者权益32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现状321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必要性3211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理论依据3212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现实依据422我国现行总准备金制度存在的问题4221保险总准备金的法律不健全4222保险总准备金的税收不合理5223保险总

2、准备金的积累不规范53国际会计准则对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影响64完善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建议741优化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政策环境7411完善保险总准备金法律法规7412加强对保险总准备金的监管742完善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运行机制8421实行保险总准备金税前扣除8422保持保险总准备金适度积累8参考文献10致谢11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研究1摘要作为一个多地震、多洪水、多火灾的国家,我国面临的巨灾风险很大。在我国的巨灾保障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需要充分发挥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功能,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本文通过对保险总准备金的定义、归属的阐述,明确保险总准备金的所有者权益

3、属性,为保险总准备金法律的完善提供依据。同时,本文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角度出发,对保险总准备金的提取和积累方式进行研究,为总准备金的会计制度完善提供依据。这对于规范并完善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关键词保险总准备金;巨灾风险;巨灾准备金;保险会计ABSTRACTCHINAISFACINGTHERISKOFCATASTROPHE,BECAUSEEARTHQUAKES,FLOODSANDFIRESHAPPENFREQUENTLYINTHESITUATIONTHATCATASTROPHICSYSTEMINCHINAISNOTSOPERFECT,WESHALLTAKEADVANTAGEOF

4、THEFUNCTIONOFGENERALRESERVESSYSTEMTOENSURETHECAPABILITYOFINSURANCECOMPANY,THUSGUARANTEETHEINSURERSINTERESTTHROUGHTHEEXPLANATIONOFINSURANCEGENERALRESERVESDEFINITIONANDAFFILIATION,THISPAPERDETERMINESINSURANCEGENERALRESERVESAFFILIATIONANDPROVIDESBASISFORTHEIMPROVEMENTOFLAWOFINSURANCEGENERALRESERVESMEAN

5、WHILE,THISPAPERSTUDIESTHEWITHDRAWALANDACCOUNTINGMETHODSOFINSURANCEGENERALRESERVESFROMTHEVIEWOF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SOASTOMAKETHEACCOUNTINGSYSTEMOFINSURANCEGENERALRESERVESPERFECTITISMEANINGFULFORSTANDARDIZINGCHINASINSURANCEGENERALRESERVESSYSTEMKEYWORDSINSURANCEGENERALRESERVESCATAS

6、TROPHERISKCATASTROPHERESERVESINSURANCEACCOUNTING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研究21保险总准备金概述11保险总准备金的定义保险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巨灾和巨额风险而建立的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为了预防今后发生特大赔案,保险公司往往提存总准备金,用于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期望的情况。保险总准备金的提取是从整体和长期上考虑的,对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具有决定性因素。保险总准备金在目的要求、提取依据等方面,和其他的保险准备金存在着较大差异。12保险总准备金的归属分析在我国,关于保险总准备金的归属向来存在很大的争议

7、,总的来说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些人认为总准备金应归属为保险保障基金,来源于保费收入;一些人认为总准备金属于负债;另一些人则认为总准备金从属于所有者权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本文通过对这三种观点的分析,得出保险总准备金应归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结论。121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不合理性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说法明显存在很大的漏洞。从定义上看,保险保障基金是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货币形态基金,来源于投保人所交的保费。如果保险总准备金分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一种形态,那么保险总准备金是在保费中收取的。为了保证保险总准备金的积累,满足应对巨灾和巨损风险的能

8、力,将会造成保费的提高。而保险合同成本的提高,不仅加重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抑制保险有支付能力需求和实现,而且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由此可见,视保险总准备金为保险保障基金,实不可取。122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于负债的不合理性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于负债的观点认为,保险总准备金应当在负债项目下提取,以备在未来发生巨大灾害时加以运用,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巨灾风险的发生会在将来的一个较长的期间内,并且巨灾的发生无法预期,因此总准备金的作用发挥是长期的。把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于负债项目,就是保险公司通过分离一部分保费,使之成为未赚取的保费的递延。除非保险公司发生破产清算的情况,这部分资金不能分配给股东。在一个保险年

9、度里,如果没有发生巨灾巨损或者赔付的数额在保险公司承受范围内,那么从长期角度看保险公司的收入和成本是配比的,因而能够真实体现保险公司的长期获利能力。另外,通过限制对股东权益的分配及收益留存,保险总准备金的负债确认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总准备金归属于负债的说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严重问题。首先,根据负债的定义,该说法与我国会计准则存在着矛盾。我国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负债是指一个商业交易或过去的事件,经济利益的预期将导致流出现时义务。所谓的现时义务,是在现有条件下的企业,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的交易或事项,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然而,保险

10、总准备金不是在现有条件的总储量,保险公司有责任,而不是当前的义务,而是在响应后结束合同损失将发生当期。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为负债。虽然保险是总储量的开采,保障了公司的未来现金流量可能出现出来的,而不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因此,将其作为负债的做法,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由于重大灾害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不利于当前时期的保险投保人。保险总准备金累计总额的认可下,将由高保险被保险人造成支付保险费可以不一样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章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研究3服务同期保费确定。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方法将在保险覆盖面扩大到目前的保单持有人所施加的未来间接成本,增加了目前的被

11、保险人支付的费用。因此,将保险总准备金归类为负债违背了会计准则中对于负债的定义,是不科学的。其次,根据负债的特征,作为一项负债,必须有确定的债权人,或者可以合理地估计确定债权人;作为一项负债,必须有确定的到期日,或者可以合理地估计确定到期日。负债的这两点特征,保险总准备金均不符合。一方面,保险总准备金没有明确的债权人,同时也无法合理地估计确定债权人。显然,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所列的负债项目都有对应特定的债权人,或者可以合理估计确定。例如,银行借款对应的债权人是向保险公司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应付职工薪酬对应的债权人是保险公司员工;应交税金对应的债权人是国家等。然而,保险总准备金却没有对应确定的债

12、权人。既然保险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照国家相应规定提取的,那么能不能说国家就是保险总准备金的债权人呢按这种说法,国家可以充当债权人的角色,那么保险总准备金作为国家的一项资产,其将来预期产生的经济利益将会流入国家。但事实是,在任何情况下该经济利益都不会流入国家。一般情况下,国家通过税收、行政收费和国有资产权益分红这三种方式来获取经济利益,而保险总准备金明显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从这一点上看,保险总准备金不符合负债的第一特征。另一方面,保险总准备金没有确切的到期日,同样无法合理地估计确定到期日。巨灾风险的发生会在将来的一个较长的期间内,并且巨灾的发生时间无法预期,因此保险总准备金的运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

13、性。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当发生巨灾时,方可运用保险总准备金。在正常经营条件下,几乎不可能预测发生巨灾的日期。可见,保险总准备金的到期日既不是特定的,也不能够合理地估计确定。从这一点上看,保险总准备金不符合负债的第二特征。123保险总准备金的本质属性是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所有者权益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的保证。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计提保险总准备金,属于从公司利润中提取自有资金,专门用于重大灾害损失的赔偿支出。除非保险公司发生破产清算,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保险总准备金都不能分配给股东,然而这些被分离出来的资金所产生的收益归根结底还

14、是属于股东。因此,保险总准备金的计提应该视作所有者权益。保险总准备金按其定义,是保险公司为了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巨灾和巨额风险,危及财务安全,无法正常赔款或给付的一种准备金。保险总准备金必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或公司董事会批准提取,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转增资本金或者分红,其最终目的仍是被维护保险人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果自然界未出现危及保险公司财务安全的巨灾风险,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险总准备金一直处于储备与备用状态,一段时间闲置或永久停留在保险公司内部,能够作为资金运用创造收益。一方面,收益的一定份额可以转化为公司利润;另一方面,可以扩大保险总准备金的积累。从这一意义上讲,保险总准

15、备金表现出所有者权益特征。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如果保险合同引起的索赔在报告日并不存在,则禁止将可能的未来索赔准备确认为负债。将保险总准备金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观点可以间接地从该准则得到论证。保险总准备金的到期日既不是特定的,也不能够合理地估计确定,针对的是在报告日并不存在的风险赔付,所以应当在所有者科目下提取和积累保险总准备金。所有者权益项下的保险总准备金确认,不仅可以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分析保险公司所承受的未来巨灾风险的大小,而且有利于增强会计报表使用者评估过去巨灾损失影响的能力。为了协助保险公司财务报告使用者预测和评价过去、现在和未来保险公司的总体情况,保险我国保险总

16、准备金制度研究4公司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同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所需相联系。根据企业财务报表信息质量要求,保险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内容完整、真实可靠,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所有者权益项下的保险总准备金确认,能够通过财务报表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以及盈利的能力,帮助投资人科学运用财务报表做出正确的经济投资决策,有利于树立投资人的信心。综合上述,我们将保险总准备金归类为所有者权益,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保险总准备金是对保险公司经营各项业务总体而言的,无论何种业务出现巨灾和巨损风险损失,均可动用总准备金

17、,因而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作出以上结论,有利于帮助我们明确保险总准备金的性质,从法律法规上对其进行明晰的定义,在实务操作中对其作出详细的规定。2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现状21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必要性211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理论依据从理论上看,保险是运用大数定律从而进行风险的集合和分散,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甚至濒临破产,将直接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从而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保险业赖以经营的原理是风险分散与大数法则,即单个保险合同之间相关性不明显,通过集合大量保险合同可以使得总体风险通常小于单个合同风险的总和,且可以有一定把握预测。保险公司提取保险总准备金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

18、一,普通风险损失的正常波动。在正常情况下,普通风险损失对其损失期望偏离。通常,实际风险损失低于损失期望的部分被作为当年营业利润处理,实际风险损失超过期望的部分则通过保险总准备金来补偿。第二,常态巨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常态巨灾风险的特点是发生概率较小,损失规模较大。在一定程度上,这种风险在一个保险业务年度内的发生是可以预期的,但具体发生次数和损失规模又无法确定。实际损失往往要超过当年损失预期,超过部分就要靠保险总准备金来弥补。第三,异态巨灾风险险发生的可能性。异态巨灾风险的规模很大,在没有专门准备金的情况下,这种损失一般为中小型保险公司或区域性保险公司,甚至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所难以承受。因此,异

19、态风险一旦发生,其实际损失规模往往大于损失当年保险公司对于异态巨灾风险的损失期望。一般而言,保险所涉及的风险都是发生频率较低、损失程度较大的异态风险。212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现实依据我国是一个地震、洪水、火灾多发的国家,长期面临着较大的巨灾风险。但现阶段我国的保险业对于一些巨大的灾害不能保,也不敢保,即使有些灾害承保了,条件也是相当苛刻。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没有巨灾保险,也降低了保险公司抵御突发灾害和巨灾的能力。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总准备金的存在具有其特殊性。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较复杂,疆域的广大又加大了巨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一旦发生巨灾风险,往往会造成很重大的损失。首先,我国地处环太平洋地

20、震带中,地震发生的几率很大,巨灾风险的暴露程度比其他国家要大得多。其次,我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伴随着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加快,台风灾害引起的经济损失不断加重,热带风暴给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失规模也与日俱增。再次,近几年我国长江、黄河流域洪涝灾害频繁发生,全国大部何惠珍保险学基础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89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研究5分地区遭受着不同程度的洪水危害,洪水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另外,我国北部地区旱灾几乎年年不断,导致农牧业减产,直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与此同时,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各类地质灾害在我国的影响也很大,农林业病虫害和森林火灾给社会生活造成的危害也甚为严重。我国是一

21、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比重的绝大多数。目前我国农村生产主要以传统农业生产模式为主,而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很低,无法直接抵御巨灾风险。同时,相对于城市经济,农村经济发展程度还十分不发达,作为巨灾保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农业巨灾保险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在农业生产仍十分依赖自然条件的情况下,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引发巨灾风险,将会对农民生活造成直接打击,并且在农产品供给方面给社会带来严重损失。巨灾巨损风险的一大特征是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不发生,一旦发生,损失规模就很大,其实际损失规模必然大于当年保险人的损失预期,严重冲击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对于这样重大的损失,一般的中小型保险公司,或者区域型保险公司,

22、甚至全国性保险公司都难以承受。比如美国911事件的发生,对于世界几大保险公司所造成的损失都在6至9亿美元,可谓损失巨大,但由于他们都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所以无碍大局。但是对于中国来讲,如果发生如此重大的事故损失,无论哪家保险公司都无法承受。有鉴于此,政府应要求保险公司提取保险总准备金,以应对巨灾风险的发生。为了预防今后发生特大赔案,保险公司往往提存总准备金,用于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期望的情况。各个国家都已达成共识,保险总准备金的计提并积累具有其必要性。22我国现行总准备金制度存在的问题221保险总准备金的法律不健全目前,我国保险总准备金法律制度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四个阶段

23、,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到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到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再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走过了由统一到细分、再从细分到统一的过程。每一个阶段的会计制度都充分体现了其独特的个性并不断完善,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正式的保险会计准则。当前,我国对于保险准备金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法律层面的规定只在保险法对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作了规定,显然过于简单。我国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确保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具体措施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险总准备金的提取是从整体和长期上考虑的,对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具有决定性因素。对于保

24、险总准备金,我国现有的保险会计准则对提取比率、积累规模的规定不一致,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关于保险总准备金的确认和提取,我国目前的保险会计法规缺乏非常明确的定位。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没有对保险总准备金提取的规定。另外,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并没有规定保险总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以及其积累规模,进而导致准备金提取的不规范。财会制度对保险总准备金的目的、用途、提取比例的口径并不统一,使其在所有者权益确认下的计提和积累带有一定的随意性。222保险总准备金的税制不合理保险公司作为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依法纳税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保险总准备金的积累来源于保险企业的利润,

25、而利润分配中税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保险总准备金的提存。在营业税方面,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营业税率为5,对比国外一般为1或3,对比国内其他许多服务业如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等营业税率为3,保险业税负显得比较高。在印花税方面,保险公司适用的税率比较高。如财产保险业务按保险费收入的1贴花,比其他行业适用的005、03、05要高出几倍甚至20倍。税率高低虽对保险总准备金的积累有着直接的关系,但并不是问题的根源,亟待解决的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研究6问题是要调整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和保险税收的计税方法。在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只能从净利润中提取总准备金补偿巨灾风险损失,而没有把保险总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企

26、业所得税的准予扣除项,这无疑会影响保险总准备金积累,进而影响保险经济补偿能力。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利润本来就很低,按照4提取的总准备金数额很小,远不能适应需要。在国家还不可能对保险企业实行低税率政策的情况下,又不对保险总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难免会对总准备金的积累造成不利的影响。223保险总准备金的积累不规范一方面,由于保险总准备金提取的数量关系到股东的分红,并且现阶段立法无硬性规定,我国很多保险公司的提取额度出现零增长或负增长,甚至从来不提。至2005年底我国非寿险公司总准备金累计额仅61亿元,其中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64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占264。相对于保费和利润增长的速度,总准备

27、金积累规模太小,远远不能满足巨灾损失异常赔付的实际需要。一方面,我国现阶段没有专门的巨灾保险,对于一些巨大的灾害不能保,也不敢保。现行的做法是,如果保险公司发生巨灾损失,就动用税后提取的保险总准备金进行弥补。可是这种做法势必会降低保险总准备金的积累速度,使得巨灾保险责任成为现行保险实务中的一大顽疾。另一方面,按现行的保险总准备金提取办法,其提取额不仅要受保费收入的影响,而且还受到赔付率、费用率,甚至上年转入责任准备金多少的影响。由于这些因素每年的情况不一样,所以提取额是个极不稳定的数字。然而,保险总准备金属于所有者权益,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有义务针对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

28、预计的巨灾风险提取准备金。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提取保险总准备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巨灾和巨额风险。保险公司只能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无法满足支付赔偿时加以使用,并且必须经过财政机关或保险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用于股东分红或转增资本金。按规定提取保险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补偿,并且保持保险总准备金的适度积累,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障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利益,有助于推动保险业的发展。在我国,无论是在法律法规方面还是在实务操作领域,很多时候对保险总准备金都采取了“避而不谈”的方式,并没有意识到提取保险总准备金的重要性,以及其提取和累积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真实性、准确性的重大影响。按

29、现行办法,保险总准备金单就提留的数量而言,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对特大灾害的补偿是根本无能为力的。3国际会计准则对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影响2004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并在欧盟各国和澳大利亚等区域实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规定,禁止将巨灾准备金和平衡准备金作为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上列示。所谓巨灾准备金和平衡准备金,是指基于现在或者未来的合同所可能发生的未来巨灾损失和随机波动风险而设计的准备金,而保险人对这些未来可能会发生的损失还没有承担责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对于在保险合同项下可能发生的、但在报告日还没

30、有实际发生的损失计提准备金,会对财务报告结果起到一个润滑的作用。同时,因为该准备金的计提又是不透明的,又会使得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大为减弱,所以不允许其作为负债项目列示。从社会层面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的此项规定除了有利于增强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之外,还将带来另外两个好处。第一个好处是,可以减少经蒋岩枫保险税制亟须改革N中国经济时报,2003438李琴英,胡炳志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比较与协调J税务与经济,20095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研究7理层手中掌握的可能被自由使用的现金流的数量,因此有利于保障股东的利益;第二个好处是,由于减少了人为增加保险总准备金数额的可能性,保

31、险公司的应缴税金额可能增加,因此有利于保险公司的依法纳税。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和保险公司的上市,我国相关保险会计制度逐渐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然而,保险总准备金除了可以平滑收益外,更重要的是用于应对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和巨额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提取应对巨灾风险的总准备金,成为保险总准备金制度发展必须经受的考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禁止将巨灾准备金和平衡准备金作为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上列示,然而这一规定并没有否定巨灾准备金存在的意义。由于巨灾风险客观存在着,而且近几年来其造成的损失危害越来越大,对保险公司而言,提取应对这一风险的资金准备是必须的,是有十分

32、重要意义的。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已经面临很大的挑战,一旦禁止提取保险总准备金就可能会影响到保险公司支付索赔的能力。根据保险总准备金的属性,应该禁止在负债项目下提取保险总准备金,才能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的会计信息。以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运行的状况以及保险业监管的能力来看,如果不提取保险总准备金,就可能使得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严重问题。因此,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还要提取保险总准备金,用于弥补巨灾损失。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由统一到细分、再从细分到统一的过程,每一个时期的会计制度都充分体现了其独特的个性并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正式的保险会计

33、准则。2009年12月,财政部颁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不得计提以平滑收益为目的的巨灾准备金、平衡准备金、平滑准备金等。保险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并不是现行义务,而是为了应对合同当期结束以后将发生的损失。按照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作为负债确认的。虽然保险总准备金的提取是为了保障企业未来可能出现的现金流流出,但不是过去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因此,为了增强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下提取保险总准备金。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计提保险总准备金,属于从公司利润中提取自有资金,专门用于重大灾害损失的赔偿支出。除非保

34、险公司发生破产清算,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保险总准备金都不能分配给股东,然而这些被分离出来的资金所产生的收益归根结底还是属于股东。所有者权益项下的保险总准备金确认,能够通过财务报表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以及盈利的能力,帮助投资人科学运用财务报表做出正确的经济投资决策,有利于树立投资人的信心。4完善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建议由上文论述可知,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和保险公司的上市,我国相关保险会计制度逐渐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保险总准备金是否适度计提,一方面影响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直接影响到股东的分红,建立完善的保险总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从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巨

35、灾风险的发生会在将来的一个较长的期间内,并且巨灾的发生无法预期,因此总准备金的作用发挥是长期的。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当前的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笔者认为应当从优化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政策环境和完善保险总准备金的运行机制两方面入手。41优化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政策环境411完善保险总准备金法律法规世界各国都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提取的保险准备金的具体种类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研究8和比例,我国也不例外。只有提取足够数额的保险准备金,才能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能力履行赔偿给付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当前我国对于保险准备金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法律层面的规定只在保险法对责任准备金的提

36、取作了规定,显然过于简单。对于保险总准备金,我国现行的保险会计准则对其提取比例、积累规模规定不一致,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国家要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使得保险总准备金的筹集、使用、监管等问题有法可依。为了增强保险业应对巨灾巨损的能力,提高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我国应当在法律上明确保险总准备金的所有者权益属性。在法律法规出台前,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有关保险总准备金管理制度方面的规范性意见。只有进一步明确细化保险总准备金计提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度,才能防范和化解我国保险业面临的风险,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保险业经营活动。以法律形式确定保险总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和积累规模,使得保

37、险总准备金的实际操作有法可依。在完善我国巨灾保险风险法律的基础上,使得保险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做到有章可循。412加强对保险总准备金的监管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总准备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因此,对保险总准备金的监管也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应建立巨灾风险预警系统和运行监管机制,加强巨灾防范意识,建立大灾应急预案,对保险总准备金的规模、使用等加强监管。要定期对保险总准备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总准备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严格对总准备金进行审计。对于保险总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进行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总准备金当年的结余进行逐年累积,不断壮大。并且,保险总准备金的动用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同时,

38、保险总准备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要按规定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经办单位必须建立总准备金使用的内部监控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定期对储备金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进行报告,确保保险总准备金的提取和积累。加强对保险总准备金的监管,还应当对其进行准备金重组测试。按照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保险总准备金确认以后,保险公司有必要对承保风险进行定期的准备金重组测试。经过保险精算重新计算,如果得出的保险总准备金金额超出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总准备金余额,那么应该按照这部分差额补提保险总准备金;如果得出的保险总准备金金额未超出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总准备金余额,那么无须调整保险总准备金。我

39、国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尽快把监管工作的重心放到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上来。保险总准备金必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或公司董事会批准提取,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转增资本金或者分红,其最终目的仍是被维护保险人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随着保险监管部门组织机构的进一步完善和技术水平的逐步提高,根据保险精算的特点,一定能制定出对保险总准备金进行有效监督的监管体系。只有通过完善的保险总准备金法定监管制定和科学的偿付能力检测体系,才能实现对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有效监管,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42完善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的运行机制421实行保险总准备金税前扣除影响保险总准备金计提的关键因素是所得税,通过调整我国保险业财

40、税政策,可以扩大保险总准备金积累。允许保险公司适量提取保险总准备金,进行逐年积累并提供税收扶持。保险总准备金的提取额度的确定,可以对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所发生的巨灾损失赔款数额进行加权平均,再允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适当调整,在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贴现。贴现率可以根据保险公司以往年度的投资收益率为基准,对当年的投资收益率做一个保守的假设。最后,以贴现后的数额进行提取保险总准备金,并允许在税前全部扣除。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研究9保险公司是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的,然而巨灾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赔付额度很高,对保险公司经营是一个很大的冲击。在所有者权益科目下提取保险总准备金,可以用来应付超过正常年景

41、突发巨灾巨损的赔偿给付的需要。由于保险总准备金从长期看来具有赔偿给付的性质,因而应当在税收上对该类所有者权益科目确认下的保险总准备金实行适当的税收减免。当然,如果不对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总准备金数量加以限制,那么必然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因此,我国应当在不断完善针对所有者权益确认下保险总准备金计提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完善对税收抵扣额度的规范限制。422保持保险总准备金适度积累保险总准备金是从保险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经过较长时期年复一年的积累,可形成一笔巨额资金。如果未发生巨灾,保险总准备金可在保险公司长时间地存留,成为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必须充分、稳定地运用

42、好这笔资金,使其保持较快地增长,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果自然界未出现危及保险公司财务安全的巨灾风险,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险总准备金一直处于储备与备用状态,一段时间闲置或永久停留在保险公司内部,能够作为资金运用创造收益。一方面,收益的一定份额可以转化为公司利润;另一方面,可以扩大保险总准备金的积累。影响保险总准备金积累规模的因素较多,其不仅仅取决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规模和经验损失率,而且会受到保险业外部环境以及保险资金运行机制的制约。保险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巨灾和巨额风险而建立的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承保火灾风险的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风险

43、的保险公司应提取更多的保险总准备金。在分保机制完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分保的形式将超过其承担能力的风险损失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公司,这时保险公司的保险总准备金就可以少提留一些。保险总准备金应当交由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加以管理运用,并且资金的运用应当本着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原则,使得资金在保值的同时还能增值。如果保险公司发生破产清算的情况,其缴纳的保险总准备金不能用于破产清算。保险总准备金投资产生的红利用于总准备金的积累,不得用于股东分红和转增资本金,只有在保险总准备金返还时,才退还给保险公司。并且,当发生可能动用保险总准备金的巨额赔款支付时,必须召开理事会或临时成员大会进行讨论,决定是

44、否动用保险总准备金。每家保险公司以其当年承保业务的最大净自留责任作为提取保险总准备金的上限。如果保险公司累积缴纳的保险总准备金余额达到这一上限,就可以停止提取保险总准备金。最后,每个会计年度,保险总准备金的数额都要接受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给保监会和各家保险公司。参考文献1吴小平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实务指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2马永伟各国保险法规制度对比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3邓志民,罗琰,李芳芳保险公司每期总准备金计算J数学理论与应用,20052549524卓志保险总准备金归属问题研究J金融研究,1995553565田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非寿

45、险业务准备金的相关规定及启示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337406罗慧媛经合组织国家保险准备金财税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J20031250537李加明财税政策对保险巨灾准备金积累的影响J金融研究,1999171748许闲当前制度下巨灾保险产品准备金计提的缺陷及完善J保险研究,200810我国保险总准备金制度研究1052559王德宝,庹国柱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研究以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例J区域金融研究,20108444810李琴英,胡炳志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比较与协调J税务与经济,2009511李晓翾,傅宝丽准备金计量原则及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J上海保险,20091212赵

46、立戎论巨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3556013冯樱中美保险会计比较研究J上海会计,200311171814芮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初探D200615DAVIDDOUGLASMAGEECOMPARATIVEANALYSISOFNEURALNETWORKSANDTRADITIONALACTUARIALMETHODSFORESTIMATINGCASUALTYINSURANCERESERVELIABILITYJTHEUNIVERSITYOFTEXASATAUSTIN16BRUMBAUGH,DAVIDLKING,RAWLEO“TAXDEDUCTIONSFORCATASTROPHICRISKINSURANCERESERVESEXPLANATIONANDECONOMICANALYSIS”J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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