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土地被过度占用的根源及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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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化进程中土地被过度占用的根源及对策研究 作者:荀守奎 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1 年第 2 期 摘要:在我国的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土地被过度占用的现象很普 遍。土地被过度占用有广泛的根源,也有许多危害。为此,需要我 们深入探讨,并从适度推进城镇化、保护基本耕地和农民生存权益、 监管城镇用地规划和非农土地利用效率、改革现有财政体制、科学 确定征地补偿价等角度寻求解决对策。 关键词:城镇化, ;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近年来,中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与此同时,各地对土地的 占用日趋加重。城镇化进程中土地被过度占用,既有客观原因,也 有不合理性,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有利于探寻对策。 一、土地被过度

2、占用的根源 (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城镇化土地利用率低下 1城镇化的快速推进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各地发展的不平衡也不 容忽视,突出表现为广大农村地区、第一产业及小城镇发展比较滞 后。为尽快消除不均衡状况,促进农村、小城镇和大中城市统筹发 展,各地掀起了城镇化热潮,使城市和城镇人口快速增加。为满足原 有城市和城镇新增人口或者新建城市和城镇人口对居住、就业、交 通和公共产品的需求,迫切需要增加住房、工业、基础设施建设。 这必然使原有城市和城镇规模越来越大,或者新建城市和城镇不断 扩大。而且各地城镇化快速推进必然加大对土地的需求,因此过度 占用土地在所难免。 2城镇化土地利用率低下

3、由于缺乏科学有序的规划和监管,导致在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利 用效率普遍较低。具体包括:规划不科学,许多地方打着“大交通、 大发展”等旗号,盲目加宽道路,建大广场、大绿地等;监管不到 位,已征用的土地没有按规定开发却得不到制裁;建筑容积率(即 土地开发利用的强度)过低,没有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由于城 镇化热潮中土地利用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情况,因此土地被过度 占用就非常普遍,问题也必然严重。 (二)打工潮的出现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改变 1打工潮的出现 由于二元结构的制约,长期以来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 后。为增加收入、改变落后面貌,不少农村人开始到城市寻找门路。 另外,由于近年中国东部地区以及大中

4、城市发展较快,其对劳动力 的需求也较大。进城打工者可以在很短时间内获得比农业劳动高很 多的收入。由此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打工潮” 。早先,农村进城 的人多是老弱病残者;自大规模打工潮出现后,进城者更多的是青 壮年劳动力。打工潮的出现增加了农村人的收入,但也使很多农民 放弃了祖辈赖以为继的农村(业) ,并导致大量房屋空置,大量农田 被抛荒,农业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影响。为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避免闲置浪费,农村土地被城镇化占用也是必然的选择。 2农业生产技术的改变 杜尔哥、安德森等人都提出过类似“土地边际收益”具有“递 减规律” 。这为后来马尔萨斯的“人口论” 、李嘉图的“级差地租说” 提供了

5、有力证据,也成为约翰贝茨克拉克、凯恩斯等有关理论 的重要依据。土地边际收益递减是一个很重要的规律,但其必须 在其他条件(如生产技术)不变时才能产生;如果技术条件发生变 化,这个规律未必存在。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传统的农业生产主 要是人畜耕作,效率较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后,特别是近年来, 机械化、集约化和现代生态化使农业生产技术发生改变。在这种情 况下,只需要更少的土地就可满足更多人的生存要求,农业用地转 为非农化的弹性必然增加。 (三)资源稀缺的制约和财政体制的缺陷 1资源稀缺的制约 稀缺与短缺不完全相同,前者主要是指相对于人们无限增长的 多样化需求,用于满足需求的手段是有限的,并不完全是指资

6、源绝对 数量的多寡。根据西方经济学,地球上任何一种资源都具有稀缺性, 土地也不例外。在人类社会的一定阶段,由于人们征服、改造自然 的能力有限,所以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 随着各地城镇化热潮不断高涨,当农业用地不能产生更大效益时, 短期内有限和稀缺的土地资源自然会被能产生更大利润的城镇化所 占用,向城镇化逐步集中。 2财政体制的缺陷 根据现行土地制度,城市发展用地可由政府依法征收农村土地, 再根据用途处理:公益用地通过无偿划拨;工业及政府为调整经济 结构的用地通过协议出让;商住经营用地通过拍卖出让。由于经营 性用地能给政府带来巨额收入,因此在很多地方已成为市政建设的 重要资金

7、来源,并且比例逐年增大;同时也成为盲目扩大城市规模、 建设政绩和形象工程的主要资金来源。以各种名义对农村土地进 行的大规模圈地运动越来越剧烈,也引起人们的担忧。 (四)地租理论的作用 按照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地租理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所有 权而获得的收入,而土地所有权是人们的社会关系在土地问题上的 表现,其源于对土地的垄断。 在家庭承包制下,农民是承包、租种土地的主要主体,农民对 土地具有政策赋予的适当经营权。当农业收入在扣除成本和税费 (即地租)后有利润时,农民才有耕作积极性。近年来,国家为鼓 励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而逐步采取了减免农业税费、给予农民种粮 补贴等措施,农民耕种土地已不存在地租成

8、本,只有种子(苗) 、水、 化肥、农药、人工和机械等成本,但是农民仍然要对耕种土地的利 润大小进行衡量。如果农业利润低于打工利润时,农业对土地的需 求就会下降,农地的城镇化就很正常。 二、土地被过度占用的危害 (一)影响了农村和农业发展 城镇化进程中,在原有城市和城镇的土地不能满足需要时,必 然导致大量的农村土地因为本地或者异地城镇化而被占用,农村生 存的地域空间越来越小,由此产生的危害必然越来越大。近几年, 虽然中央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并提出改革方案,但效果如何尚 需谨慎评判。 2006 年 4 月开始,国土部将山东、天津、江苏、湖北、四川列 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2008 年 6

9、月颁布了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管理办法 ,随后两年中又批准了 19 省加入试点。根据文 件,增减挂钩是指将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和拟用于城 镇建设的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区,在保证区内各类土地面 积平衡的基础上,增加耕地有效面积,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使 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此文件本意是将土地级差收益用于农村的 建设,希望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优先支持农村和农业, 最终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但在执行中盲目无序占用土地的情况非常 严重。由于农村土地被大量占用,使农业基础缺乏保障,因此,期 望农村快速协调发展的目标难以实现。最终,恰当转变经济结构、 顺利调控通货膨胀等宏观愿望也就难以

10、实现。 (二)损害了农民合法权益和长期生存权 目前理论界比较期望的做法是将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 正是基于这种期望,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通常将农村居民点、住宅 建设与具有城市社区功能联系起来,希望通过住宅合理规划使农村 真正改变多年来住房、交通、卫生条件差的状况,使农村福利待遇、 生活质量逐步向城镇、城市靠近。但遗憾的是,在城镇化和新农村 相结合建设的过程中,城镇化的推进存在不少不合理之处,导致对 农村土地的过度占用。由于土地被大量占用,农民宅基地的所有权 即将甚至已经消失,同时农民依法承包的土地也因为种种原因而逐 渐被集约。作为补偿,农民要么“被上楼” ,要么以得到少量补偿款 为代价逐步

11、变成既没有农村土地、又没有城镇待遇的“失业农民” 。 虽说有非常多的农民原先为了打工已经离开农村、土地和农业,但 是其中很多农民的生存保障仍然在农村。如果没有土地和农业作为 保障,将来有一天这些进城打工的农民再回到农村,他们将失去根 本保障,其长久的继续生存权将受到严重影响。 (三)阻碍了社会可持续发展 随着城镇的边界日趋扩大,新的基础设施、新的工业项目被不 断建设,导致大量农地被非农占用;加上人为污染,大量土地原有 的自然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另外,由于一定时期农村生产力水 平的限制,在农业土地不断减少的同时,农民必然想方设法去开垦 未被开垦的土地、森林、滩涂等,导致自然生态系统因为滥砍乱伐

12、 而被破坏。这一切最终导致城镇和农村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产、 生活等环境基础遭到破坏。 (四)导致中国可能掉入“中等收入陷阱”的社会问题加剧 中等收入陷阱源于经济增长的陷阱分类。一个国家(地区)发 展一般经过三个阶段:一是从低收入到下中等收入阶段,是经济 起飞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表现为要素高投入、空间低集聚、贸易低 附加值、资源高消耗与环境高污染。由于有“后发优势”和“对外 开放” ,发展目标比较容易实现;否则会掉入“低收入陷阱” 。二是 从下中等收入到上中等收入阶段,即欠发达经济体重要转型期。如 果转型成功,经济可保持持续增长,顺利进入上中等收入;如果转 型不成功或者失败,经济可能掉入“中等

13、收入陷阱” 。三是向高收入 或发达经济体过渡,表现为知识和技术创新驱动,要素高集聚,产 品高附加值,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否则会掉入“高收入陷 阱” 。 2010 年底中国 GDP 为 39.7983 万亿元,人均 GDP 已超过 4000 美元,中国已开始由中等收入阶段向高收入阶段迈进。但由于城镇 边界过度扩张、基础建设和项目盲目上马、农村土地被过度占用等, 导致经济增长回落或停滞、民主乱象、贫富分化、腐败多发、社会 公共服务短缺、就业困难、信仰缺失、金融体系脆弱等社会问题 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或加剧。这些问题最终可能使中国掉入“中 等收入陷阱” 。 三、土地被过度占用的对策 (一)加强

14、基本耕地和农民生存权益的保护 土地是第一产业基础,关系其他产业稳定,而且中国人口多、耕 地少,因此节约利用、保护土地意义重大。坚守 18 亿亩耕地是中央 制度的红线,所以必须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为此应该:划定永久基 本农田,确保总量、用途不变;科学引导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的转包、 出租、转让等,既要充分利用土地,又要避免农业用地被随意转化 成非农用地;科学、适度地执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 , 最大化地将农村腾出的宅基地复耕。 在农村土地被城镇化占用过程中,要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和长期生存权。第一,在不影响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前提下,切实保 护农民应得利益。第二,保证农民在失地后的就业、住房、

15、社会保 障,坚决杜绝因为失地而使农民最终成为“是农民而没有地、像工 人而没有稳定职业”的新失业阶层。第三,在征用农村土地时,给 予农民更多的决定权和话语权,让农民自己或者被征地农民的大多 数表决决定,发挥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主人翁作用。第四,要坚决 避免由政府或者“一把手”说了算,避免长官意志凌驾于农民、人 民群众的利益之上。 (二)加强城镇用地规划科学性和非农土地利用效率的监管 第一,加强城镇用地规划科学性的监管。客观地讲,不论城市、 小城镇的现代化,还是农村的初次城镇化,必要的土地占用难以避 免。但占用之前,一定要结合区域位置、发展任务、经济实力、拟 采取措施、用地面积、中央政策等,对地区发

16、展进行科学规划。而 且,这种规划应该经过上级有关政府严格审批,要有前瞻性和务实性。 第二,加强非农用地利用的科学性和效率监管。应对即将建设项目 的环保、经济社会效益、地区可持续发展性进行认真评价,坚决避 免只顾短期利益;应对项目的土地利用效率认真审查,最大限度地 利用土地;合理拓宽城镇和城市的道路、广场及休闲绿地。第三, 加强征地审批监管。建立、健全征地法规;加强对征地程序的监管, 严格住宅和工业、城市用地审批,减少浪费,杜绝为政绩而盲目用 地;严惩征地违法行为和腐败行为,坚决避免因征地而导致社会各 阶层收入差距扩大。 (三)改革现有财政体制 由于政府机构臃肿和资金不足,加之资金利用效率低,各

17、级地 方政府存在着通过土地换取财政收入的动机和要求,所以通过大规 模占用土地而充实“第二财政”的现象非常普遍。为此,必须进行 财政体制适当改革。第一,在改革过程中,要适当增加地方政府尤 其是基层政府在财政收入体系中的分摊比例,增加基层政府的经济 来源,减少出让土地的欲望。第二,中央政府应健全对地方财政收 入和支出的监管力度,适当限制官员个人意志和感情对财政资金支 出的影响。第三,改变现行的纯粹依靠 GDP 指标考核官员政绩的做 法,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真正有机地结合,通过 转变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来改变官员的政绩观,从而降低地方财政 对土地的依赖性。 (四)科学确定征地补偿价 中国

18、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最高不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 均产值的 30 倍。现在来看,类似规定损害了农民利益,同时也导 致了占用土地代价较低。另外,较低的土地补偿金还要被地方政府 拿走很大一部分。这一切正是导致更多土地占用的重要根源,值得 重点研讨。因此,要想减少城镇化对土地的过度占用,必须科学确 定征地补偿价。虽然具体操作中还有不少环节值得深思,但基本原 理可如下: 1依据地租理论计算基础征地补偿价 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权是地租的前提。目前中国土地归国家 所有,农民具有经营权,当然经营权具有较长年限的垄断性。建国 后若干年,农民要向政府缴纳粮食、货币或者无偿劳务,这相当于 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因

19、此,计算征地补偿价可根据经营权,参考 地租原理,结合农民长期的基本生存权,还须考虑未来多年的租金。 具体年限可以根据各地情况,选择法律赋予保护农民的 30 年、50 年、70 年甚至更长承包年限。即: 基础征地补偿价未来若干年内 各年农产品租金。 2依据机会收益对基础征地补偿价进行一次调整 近年来,由于农业发展缓慢,中央采取惠农政策,农民农业生 产用地不再支付农业税费。更有甚者,中央为鼓励农民种植相应粮 食作物而给予补贴。在这种大环境下,由于没有“租金”之说和土 地国有,按理不存在补偿成本。但是,如果农民没有土地,将不再 享有政府种植补贴,也不享受土地再转租等收入(即机会收益) ,而 且农民短

20、期或长期生存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征地补偿价不仅要考 虑地租,还应加入机会收益。即一次调整后的征地补偿价未来若 干年内各年农产品租金+各年机会收益。 3依据农业利润对征地补偿价进行二次调整 通常农民耕作土地的根本目的并不只是为了获取地租,还要获 得超过地租的那部分收入,即利润。利润是农民生存的物质基础, 征地补偿价必须考虑农业利润。即二次调整后的征地补偿价未来 若干年内各年农产品租金与机会收益+各年利润。 4依据农民社会保障对征地补偿价进行三次调整 在传统农村,土地是农民稳定的收入来源,自然也是维系农民 社会保障的基础。近年来因为打工潮的出现,一些农民离开了农业, 但由于职业不稳定、二元户籍等各

21、种因素制约,土地仍然是许多农 民生存和长期社会保障的稳定保证。所以,农村征地补偿价必然要考 虑农民基本社会保障的要求。三次调整后的征地补偿价未来若 干年内各年农产品租金与机会收益+各年利润+特定地域内可维系农 民未来若干年各年基本社会保障要求的价值。 5考虑代际长久生存需要对征地补偿价进行四次调整 土地作为农业基础可以在很长时间内带来效益,其不仅利于当 代,还利于未来数代。所以,在当代出让土地不仅应考虑本代人利益, 还要考虑以后若干代利益。这里不仅包括农产品收益,还包括环境 保护收益和代际公平性。所以,此时不应该只追求当代征地补偿价最 大化,而应追求很长时间内每年的征地补偿价最大化,这才符合经

22、 济活动要考虑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现代财务思想。为此,需借助于 财务管理中的年金原理,根据年金现值系数对各年价值之和的现值 进行分摊,计算出每年年金,即很长时间内每年征地补偿价。即四 次调整后的单位征地补偿价(未来若干年内各年农产品租金现值 各年机会收益现值+各年利润现值+特定地域内可维系农民未来若干 年各年基本社会保障要求的价值现值)年金现值系数。 注释: 杨欢进评新版辞海对“土地收益递减律”的释义 , 载于河北学刊2010 年第 5 期。 马迅、魏鹏娟从马克思地租理论看新时期国有土地出让 制度的完善 ,载于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 年第 1 期。 涂重航多省市强行撤村圈地发土地财 农民失去宅基地 , 载于新华网 2010 年 11 月 2 日。 胡鞍钢“中等收入陷阱”逼近中国 ,载于中国网 2010 年 7 月 7 日。 蔡昉要防止中西部成为意大利的“美左桥诺” ,载于 2009 年 11 月 17 日经济参考报 。 杜丽娟、赵艳霞、任伟马克思地租理论在土地流转定价中 的应用研究 ,载于农业经济2010 年第 4 期。 (作者单位:安徽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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