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部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公共交通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交通方式, 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的特点和优势,对城市发展具有支撑 和带动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全面进步,城市公共交 通事业发展迅速,但是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一 些城市的公共交通发展不足,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发展不 匹配,扶持保障措施不到位,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出行结构中 所占比例较低,不能适应城市健康发展的需要;二是城市公共 交通管理水平不高,有的城市运营模式不规范,线网结构不合 理,换乘不方便,公共交通覆盖区域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运营 服务质量还有待提升,难以
2、满足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的需求;三 是城市公共交通安全问题突出,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 监管责任、公共交通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不够明确,保障安全 的制度措施不完善,风险防控存在短板和不足,特别是有的乘 客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甚至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严重威胁运 营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交通运输部起草了城市公共交通管 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司法部收到此件后,多 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制度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在此 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作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城市公 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思路 一是着眼于促进
3、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发展,落实城市公共交 通优先发展战略,明确政府在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 理、票价制定、财政补贴等方面的责任;二是着眼于满足公众 基本出行需要,注重各种出行方式、不同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 统筹协调,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整体水平,方便群众 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三是着眼于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 运营,从日常与应急两个方面,明确政府、运营企业和社会公 众的安全责任、义务,并将安全管理的理念贯穿在规划、建设 和运营的各个环节,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定位和发展方向 一是规定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城市人民 政府应当建立完善
4、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 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引导公 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第三条);二是要求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建设和运营服务,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第四条);三是提出城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 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 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应用(第五条);四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优化配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 展,逐步扩展公共交通服务范围(第六条)。 (二)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 一是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的主体、总
5、体原则和主要 内容(第九条);二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使城市公共交通 规划与城市详细规划相互衔接,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 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依法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其收益 应当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第十条);三是 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城市公共交通 发展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第十一条);四是规定新建、改 建、扩建城市道路的有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和完善公众出行信 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系统、安全监控和防范系统、应急 处置系统、消防安全系统以及无障碍设施(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五是明确大型建设项目
6、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交通 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 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三)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机制 一是要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运 力资源,及时开辟或者调整运营线路,定期开展公众出行调查, 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第十五条);二是规定城市公共交通 线路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确定 从事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签订线路运营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三是规定担任驾驶员、乘务员、调 度员等城市公共交通重点岗位人员的条件、安全背景审查和培 训考核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7、四是要求城市公共 交通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线路运营服务协议规定义务,相关从业 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五是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城 市人民政府对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以及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 策或者指令性任务增加支出等情况给予补贴、补偿(第二十六 条至第二十八条)。 (四)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保障 一是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 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条);二是明确城市公共交通 管理、公安、气象等部门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学校、广播 电视等有关单位在安全防范、气象预警、安全宣传等方面的职 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8、条、第三十六条);三是规定发生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客流积压、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设备运营 故障等情况时,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运营安全(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四是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安全锤、安全 隔离装置等安全应急设备和安保人员,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 作(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五是规定乘客应当遵守乘车 规则文明乘车,禁止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进站、 乘车(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六是禁止非法拦截城市公 共交通车辆、干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设备等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构 成违反
9、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三条、 第六十二条)。 (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作出专门规定 一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 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征求同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城 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 全专篇(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二是要求城市轨道交通 建设工程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 影响(第四十六条);三是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范、治安 防范、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城市轨道交 通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 投入使用(第四十七条);四是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合 格后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运营过程中定期组织开展第三方评 估,督促运营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五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保护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五十一条);六是要 求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第五 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