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分红执行及股东欠款与股东分红抵消的问题 活着的法律 案情与争议: 假设有一家公司由股东 A 和股东 B 共同投资设立。双方商定,在公司向股东分红 时,如果股东有拖欠公司借款未还的,公司有权从股东分红中直接扣减该股东拖欠 的借款。2013 年 12 月初,因债务纠纷,第三人 C 向法院申请冻结了股东 A 持有 的公司股权。现经审计,股东 A 可以从公司分取 2013 年度股利 1200 万元,公司 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同时股东 A 还拖欠公司借款 1000 万元未还。 公司和股东 B 主张股东 A 对公司的欠款应从其分红中直接扣减,剩下的分红才可 以分配给股东 A 并用于清偿第三人 C 的
2、债务。 第三人 C 主张股东 A 可以从公司取得的分红,应先用于清偿第三人 C 的债务,若 有剩余才可与股东 A 拖欠公司的借款进行抵消。 法律问题: 从上述抽象简化的案情,我们可以提出两个法律问题: 一、分红在什么条件下才是一种可以执行的财产? 二、第三人查封股权的,第三人的债权与该持有该股权的股东所欠付公司的债权哪 个优先? 以下分别具体分析: 一、分红在什么条件下才是一种可以执行的财产。股权被冻结时,公司未作盈余分 配决议,法院能否基于冻结裁定直接划扣相应股权收益? 肯定的意见认为法院有权依据股权冻结裁定直接划扣相应股权收益,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3、的规定(试行) (下称执行 规定)第 36 条规定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 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 53 条规定“冻结 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 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 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冻结、拍卖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亦 明确:“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 。上述规定已经 承认了股权收益属于冻结裁定的被执行对象。物权法第 213 条、担保法 第 68 条关于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
4、孳息的规定,也从侧面反映了对此问题的 肯定态度。 其二,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利润分配请求权(俗称分红权等)实质上是 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属于股权的内容之一。股息、红利等股权收益是股权意义的直 接体现。因此,既然股权被冻结,所有依附于股权而存在的权利均应处于相同的状 态。 其三,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剖析。虽然公司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自主的商业决策,但 在公司资本盈余的状态下,将股东应得利润剥离并不会造成实然不公,司法权介入 并无不妥。 笔者持否定意见,理由是: 其一,前述执行规定、冻结、拍卖规定及物权法担保法中“在有 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 质物所生 的
5、孳息”等描述,系已产生、存在的孳息。而公司股东会未作出盈余分配决议之前, 不能视为到期股权收益,绝非已产生却未收取的孳息。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22 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 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的规定,亦未将法定孳息包含于内。 其二,公司法第 4 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 管理者等权利”,第 34 条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 166 条规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些就是公司法
6、 关于股东分红的表述,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性质分为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两个层面。 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 权能。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指当公司存在可资分配股利的利润时,股东根据股 东大会分派股利的决定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金 额的权利。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由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而来的,只有当 公司宣布分配股利时,股东的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才得以产生。 股东根据公司法第 43 条、第 104 条规定,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 抽象层面的股利分
7、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 请求权。此时具有一般债权性质的民事权利,股东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之诉向公 司主张未分配利润。但在此之前,利润分配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法院不能基 于股东和其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此期待权直接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并将其 赋予股东的债权人。 其三、从以下各地法院对于股东分红权的诉权规定来看,也能看出只有在股东决议 分红的情况下股东分红权才具有明显的债权的可诉性,若允许法院在公司没有决定 分红之前冻结并划转股权所可分配的利润,则相当于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了 债权,也侵犯了公司的自主权。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8、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8 年 4 月 21 日京高法发2008127 号) 第二十一条公司未就是否利润分配做出有关决议,股东起诉请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 裁定不予受理。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沪高 法2003216 号文,自 2003 年 6 月 20 日实施) 一、处理股东权纠纷的相关问题 2.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的,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对 于已有分配方案的,可以根据股东出资的具体条件予以判决;对于是否分配及分配比例未 作决议的,法院不宜直接裁判。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9、(试行)(2003 年 6 月 3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21 次会议通过) 七、关于股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一) 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件 64.原告要求公司给付利润应 具备如下条件:(1)原告具备股东资格。 (2)公司依法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3)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已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4)公司拒绝支付股利或未按已获得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 支付股利。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 年 12 月 26 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68 次会议讨论通过) (三)利润分配纠纷 68、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形成利润分配决议,但未向股东实际支付 的
10、,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未形成利润分配决 议,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9、股东以公司可分配利润大于 股东会、股东大会所确认的数额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实际数额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70、股东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的利润分配比例错误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按 照其他比例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四、即使能够证明股东与公司恶意不分红以求逃避债务,也需要先将公司的财产 通过其他诉讼转化为股东财产,才能在执行中一并划扣,否则法院有混淆财产性质 之嫌。而此时又会引发“非股东是否享有分配利润请求权 ”,“法院能否强制公司召开 股东会进
11、行利润分配”等一系列问题。 二、第三人查封股权的,第三人与该持有该股权的股东所欠付公司的债权哪个优先? 我们倾向于第三人 C 的观点。我们认为,股东 A 对公司的欠款与其从公司可以取 得的分红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未受限制的前提下,股东决议确定的股东分红 可以与股东欠款进行抵销,先有分红,再有债务(分红欠款)抵销。在股东 A 的股权已被冻结的情况下,法释19981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53 条规定“ 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因 此股东 A 从公司分红的权利已经受到限制,阻却了分红与欠款进行对抵。 这里面还有一个细节的法律问题,在股权未被查封的情况下,抵消的时点是什么, 是股东决议作出后分红与欠款是否自动抵消,不需要当事人再进行抵消的意思表示, 还是财务上需要对分红与债务作出抵消的账务处理,若在进行抵消的意思表示或者 账务处理前被法院查封的,是否可以行使抵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