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如下:一、加强抗菌药物的管理,控制抗菌药物的品种医院抗菌药物品种控制在35种以内,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品种的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头霉素类抗生素不得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
2、抗菌抗菌药物口服制剂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二、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限定处方医师用药级别(一)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三级进行管理。1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2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3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1)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谨慎使用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2)新上市的抗
3、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等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3)药品价格昂贵须严格控制使用的抗菌药物。(二)抗菌药物的分级选用;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四)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其培训和考核内容如下: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五)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处方权的获
4、得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内科、外科、产科等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限于1 天用量。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应
5、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在术前30 分钟至2 小时内,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七)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 的抗菌药物,须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院医务人员。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
6、过50 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 的抗菌药物,应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四、抗菌药物监督管理(一)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二)对抗菌药物超常处方出现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 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三)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四)药师连续3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五)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院促销活动的监管,对违规促销的企业和抗菌药物,应及时采取警告、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