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一、概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经十 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 行。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 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 的47条增加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被称为“ 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 法。 二、主要内容 (一)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新法明确要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 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二)明
2、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新法进一步强化环 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并明确 “环境保护坚持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新法在第17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 享机制,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了监察机构应当使用 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 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没 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在第19条
3、增加规定“未依法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 律责任:“建 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 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 责令恢复原状。” 三是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新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 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 机制”。 强化了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 划、统一标准、 统一监 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是完善了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 制度和重点 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五是明确
4、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新法第63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被责任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且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行政拘留。 六是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新环保法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 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实行严格保护,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 (四)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 责任。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 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
5、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 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 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 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促使地方政府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 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 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 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就是讲环境保护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大其在考核 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五)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第五章)。新法专章规定了环境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六)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
6、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 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七)强化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包括编制本行政区域环 保规划、制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场检查、查封、扣押 、等。 (八)强化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实施清洁 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安装使 用监测设备、建立环境保护制度、缴纳排污费、以及制定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等。 (九)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鼓励投保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新法第33条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促
7、进农业环 境保护新技 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 染源的监测预 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 境;规定“ 县、乡级人民 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 治。”第49条规定“施用 农药、化肥等 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 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增加 规定“县级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 村生活废 弃物的处置工作。” (十一)加大了违法排污的责任。解决了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新环 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 一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按日计罚” ,就是按照 违法的天数计 算罚款,不再是一次性罚金,同时罚款总额上不封顶,且建立“黑 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
8、息记入社会诚 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二是责令停业、关闭。第60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超过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以上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闲置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 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是规定了行政拘留。新法第63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建 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 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偷 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 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 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
9、拒不改正的。有以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 专家解读新环保法六大亮点 第一,立法理念有创新。比如里面提出了生态文明,围绕生 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围绕生态文明采取一些硬的措施,考核机 制,采用环境信用制度,法律责任很严格等等,原则制定好之后, 原则、体制、机制、制度基本都是比较顺畅的。执法理念有创新。 相比1989年环保法理念有新的突破,1989年的环保法还是经 济优先,促进经济发展,这次环保法通过的,立法方面好得
10、多。 第二,技术手段加强了。老的环保法在科技、教育培训方 面一句话就带过了,这次刚刚通过的环保法,在经济投资、教 育、科技等方面,比如加强环境风险调查,比如中共党中央进行 的基础研究,包括环境的风险评估,评估之后有利于环境标准的 出台,这是第二个技术手段加强了,包括环境信息建设。 第三,监管模式开始转型。传统的环境保护以1989年环保 法为典型,它的环境监管是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 现在25年过去了,我们现在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包 括农村的面源污染。环保法修改,产生了一些流域、区域的调 整方法,比如对农业的面源污染,比如屠宰、养殖,它要求屠宰场 、养殖场的选择必须符合有关规
11、定,因为它容易产生面源污染, 包括农村农药化肥施用也有选择和规定,大气雾霾,水流域污染 专门做出了规定,水和大气的联防联控机制,对节约水进行了专 门的调整。 此外,引入了许可管理,水污染防治法里有,许可证应该 是综合性的许可证,包括水、大气、固体、噪声等等。环保法作 为基础性的法律,这次在全国人大定调是基础性的法律,对许可 管理做出了综合性的规定,并且现在强调,因为现在企业整个经 营成本总体是比较高的,我在地方政府当了三年半的副局长,对 此深有体会,比如有的企业开张要做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比如有 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的,消防生产的,职业卫生的,水土流失的等 等,加起来有六七个预评价。 第四,监管手
12、段出硬招,比如说查封、扣押全有了,我深刻地 体会到监管部门没有执法硬招的时候遇到的尴尬境地。我曾经在 北京市安监局当副局长的时候,晚上带队执法,有一个地方出现 违法作业的情况,因为我们没有查封扣押权,没有对它进行处罚 ,第二次违法的时候北京电视台把它拍出来,北京新闻里放了, 第三次抓住的时候他不但不感到羞愧,还对我们表示感谢,说感 谢你让我们上了电视,我们出名了。因为没有查封扣押权,像水 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的时候有个拆除权,此次环境保护法对 违法排污这些设备,规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这些措施有利于 查封违法行为。 还有行政代执行,如果让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我找人给 你治理,费用你承担,
13、这种硬招是比较多的。对于那些环境违法 的企业,我们可以采取综合性调控手段,比如你是个超标排污企 业,国土部门审批的时候不给你土地,你想扩大规模不给你,你 的产品想出口不给你配额,你想上市不给你上市,你已经上市了 ,你想融资不给你,比如不给你供水,不给你供电,措施是非常强 的,有利于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和清洁生产。 第五,监督和参与体现环境民主的原则。这次环保法修订 有个很重大的特点,原来是分为准则、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 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还有法律责任,负责,总共六 章,这 次修改为七章,法律责任之前专门设立了一章是信息公开 和公众参与,专门让老百姓去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14、。 环保法真正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 与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参与环境保护权,我们已经有了一定实际 意义上的参与环境权了,比如公民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也是环 境权有序保障的形式,所以民主性是很强的。 这次有很重大的创新,让政府接受人大的监督,政府不仅接 受NGO的监督还接受人大的 监督,一年一次到两次,到人大或常 委会汇报环境保护工作,人大可以进行批评,所以民主参与和民 主监督的色彩是很厉害的。 第六,法律责任超严厉。很多是非常严厉的,比如拘留,行政 拘留是四种情况,没有环境保护评价就要拘留,你投排污染物拘 留,你如果伪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瞒报、谎报数据也采取拘留 的形式。 新
15、环境保护法综合解读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 环境保护法,共7章70条,被称为“史上最 严的环保法“ ,2015年1 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环境保护部也于2014年12月19日起陆续 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 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 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 境保护部令第31号)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 法案件暂行办法,5个配套办法也于2015年1月1日起一并实施。 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
16、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 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移送拘留等措施使新环保法 成为极具“杀伤力” 的一把利 剑,旗帜鲜明地提出“坚决向环境违 法行为宣战” ,加大了 对环 境违法行为的 处罚打击力度。 一、新环保法的出台背景 一是适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 纳入“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制 度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 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二是顺应社会各界期待的需要。旧环保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环 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需要,环保部门的专项立法和地方立法都在 等待“ 新环保法” 出台。近年来,
17、各级人大代表议案、专家学者著 述呼吁修订,人民群众期待加快解决雾霾、饮用水、土壤等突出 环境问题,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等都催生了新环保 法的出台。 三是解决环保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旧环保法理念过时,对 于保护和发展的关系认识不清;制度过时,不适应环保立法需要; 部分内容严重滞后;处罚过软,违法成本低已经成为环保法律法 规的痼疾;衔接不顺,与部分后期制定的单项法等不衔接。而现 行环境管理体制也存在诸多问题,横向看,环保有关职能“条块 分割” 、“各自为政”,纵向看,一些地方政府“ 先污染后治理甚至 不治理” 的思维依然顽 固, 导致部分地方 环保部门的执法难于落 实。 二、新环保法的突破
18、 新环保法的修订出台充分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 和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的新方向,更体现了我国政府“向污染 宣战” 的决心和信心,在三个领域内有重点突破: 突破一:推动建立符合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新环 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 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 ,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 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 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 依据。 突破二:推动多元共治、联防联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新 环保法在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方面迈出了新
19、步伐,它改变了以 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 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 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 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建立跨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 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机关优先绿色采购; 国家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制度;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 理制度。同时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 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 范围。 突破三: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环保监管职权是一把“ 双刃剑” ,新 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各
20、 级政府、 环保部门许多新的 监管权力,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 押,对 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 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违法者受到 处罚后,逾期不改的可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且没有上 限额度;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 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另一方面,它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 施,履职缺位和不到位、虚报慌报瞒报污染情况、违规审批、包庇 违法、 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 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对直
21、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 应当引咎辞职。 三、新环保法的亮点 新环保法主要呈现六大亮点: 亮点一:立法理念有创新 新环保法立法理念有大的突破,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 法律,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并明确各级地方政府要加 大对生态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 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新 环保法还突出“保护优先” 原则,将 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将“保 护优先” 列为环保工作要 坚持的第一基本原则,提出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突出强调经济 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2、。同时,围绕生态文明要求各地采 取强硬的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环保考核制度和环境信 用制度等。 亮点二:治理要求更严格 新环保法在经济投资、教育、科技等方面,增加了对重大 投资进行环境风险调查,包括重污染企业必须全面实施环境风险 评估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内容;确立了政府的主导责任,明确 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 各级政府既要对地方经济发展负责,更要对地方的环境质量负责 ,让政府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确立了 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 承担“ 谁污染、 谁治理,谁污 染、谁付费”的责任,将改正违法排污
23、、实施整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企业,以排污企业自律作为责 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的基础,让排污企业对自己的 环境行为负责,出现了环境损害,自己承担责任,更加突出排污 企业的主体责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 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而是取决于排污企业自身,可 以极大地调动排污企业的整改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排污企业对 整改的效果负全责,加强了排污企业自律;确立了第三方连带责 任,明确规定严格追究环境监测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治污设施 运行维护机构等第三方连带责任。 亮点三:监管手段出硬招 新环保法增加了环保查封、扣押和限产、停产等处罚措施 ,改变 以前环保监管部门没有
24、执法硬招的时候遇到的尴尬境地。 对违法排污这些设备,规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这些措施有利 于查封违法行为,也可以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行政代执行,即如 果让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我找人给你治理,费用你承担。明 确各地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于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 ,政府必须公开企业信息,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并从土地供给、银 行融资、供电供水和财政补助等领域采取综合性调控处罚手段。 查封、扣押,就是对违法排放污染物企业,可以查封、扣押设施设 备;限产、停产就是对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可以责令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措施。 亮点四:法律责任超严厉 新环保法
25、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 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 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 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按日计罚 ”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 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 就是加大企业违法成本,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 新环保法明确对环境违法企业必要时可以采取行政拘留, 没有环境保护评价就要拘留,你偷排污染物拘留,你如果伪造、 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瞒报、谎报数据也要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严 格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五:监管模式开始转型 过去的环境监管是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现在
26、 我们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包括农村面源污染等。新 环保法对流域性、区域性的农业面源、水和大气等污染防治提 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更加强调要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特 别是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 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 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 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当环境受 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 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
27、治协调机制。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 雾霾的区域联动治理和应对。 亮点六:突出社会公众参与 老环保法分为准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 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总共六章。新环保法 改为七章,在法律责任之前增设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公益诉 讼专章,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依法公开环境公共信息、行政许可 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企业违法类信息的义务;明确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举报和诉讼环境 保护的权利,鼓励公民进行违法举报、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社会组织依法参与;严格环境公益诉讼,明确依法在设区
28、的市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 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 益诉讼,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意识,树立公众参与理念,及 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和作用。 四、新环保法5个配套办法的解读 (一)按日计罚实施,罚到违法企业破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针对企业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按日连续计罚” ,上不封顶,打 破了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 ,无疑是一把利剑,超标即违法,违法即受处罚,按日计罚的制度 设计核心就是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 是“
29、 限期改正” ,就是不 给 排污者留有限期内 “合法的”违法排污的 空间。按照办法规定,企业存在以下五类环境违法行为,而且 受处罚后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5.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二)实施查封扣押,治污手段更加硬朗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解读:新环保法 实施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未赋予
30、环保部门查封污染企业的权力, 因而在以往执法过程中,对肆意污染、破坏环境并拒不配合执法 等环境违法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客观上放纵了违法行为。现 在,长 期饱受执法手段“ 偏 软” 困扰的基层执 法人员可以硬起来了 ,可以对不法排污企业实施查封,对实施污染环境的设备予以扣 押。根本目的,就是要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及时遏制污染状态 的蔓延与扩大。按照办法规定,企业存在以下六类环境违法行 为,环 保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实施查封、扣押: 1.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 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 有害物质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31、核心区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 镀、造 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排放污染物的; 5.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 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 排污行为。 (三)限产停产整治,严惩超标超总量排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解读:实 行限产、停产整治是针对以往不法排污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
32、屡 教不改给予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也解决了目前企业守法成本高 ,违法成本低的问题。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实施往往对企 业的不利影响比罚款更大,对不法排污企业来说是致命的打击。 以往国家层面的法律并未对适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范围 给与明确的规定,导致执法实践中实施限产停产整治“畏手畏脚” ,这次的办法将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方便了执法实践的操作 。在此基础上,该办法又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的适用范围,企业 一旦触犯,就会停业、关闭。犹如给不法排污企业悬起了利剑,具 有极大的震慑作用。按照办法规定,排污企业存在超标或者超 过总量排放等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实施限制生 产;排污企业
33、存在以下六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可以对违 法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2.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 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3.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4.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 5.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拘留,实施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
34、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解读:在以往的环保执法实践中,企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并把 罚款并不当回事,判处污染环境罪又够不上。环保部门对于环境 违法的处罚,始终无法摆脱一个字的束缚 “软 ”,始终不能指向具体 实施环境违法的行 为的个人,新环保 法改变了这种尴尬的局面,将处罚对象直接指向违法排污企业 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方式惩处环境违法行为 ,即实 施“双 罚制”,既追究违法排污企业责任,又追究行为人个 人的责任。按照办法规定,企业存在以下六类环境违法行为的 ,环保部门可以将该案件送至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违法 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1.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拒不执行的
35、行为:(1)送达责令停止建 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2)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 ,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3)被责令停止 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 行的行为:(1)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 污的;(2)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 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3)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 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 逃
36、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4.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 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的:(1)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 行删除、修改、增加、干 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 、传输 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 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2)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 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 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 监控仪器、仪表的;(3)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4)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5.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
37、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 物,包括以下情形:(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 接排放的;(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 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 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4)在生产经营 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5)违反操作规程 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 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7)其他不正常 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6.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 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 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 人员等。 (五)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知情参与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解读:新环保法较好地 贯彻了自十八大首提“ 建 设美丽中国” 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总体思路,也就是将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 等方面的建设并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 在当前发展阶段中,为了应对极为严峻的资源环境发展形势而必 须在思想上做出的一种必要转变和全面动员。真正体现了“全民 治污” 的环保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