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法心得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 社会保险法,该法的通过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笔者在学习过程中,认为社会保险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精神。下面结合自己从事的医保工作,谈几点学习体会。各级政府依法履责当代社会保障和历史上早期社会保障的最大区别是强调政府责任。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政府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政府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保证劳动者履行缴费义务、企业为职工参保。社会保险法对政府责任的强化与凸显,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医保制度覆盖全民的
2、责任。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医保制度的覆盖范围。应尽快打破 “制度分设、城乡分割、资源分散”的 “三分”不利局面,加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逐步在政策规定、支付标准、管理服务等方面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并按照 “管理并轨政策接轨制度统一”的步骤,探索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业务流程和信息标准,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统筹城乡的战略要求,加快制度补缺和完善。医保、工伤基金先行垫付的责任。面对第三方责任导致的伤亡,医保、工伤基金从拒不支付到先行垫付,是政府责任承担意识的显著增强。从以往案例来看
3、,由第三方造成伤害,而第三方逃逸或无力支付的情况很多。受害人往往面临双重压力:基金不能支付,参保 “无用”;赔偿追讨不到或赔款一拖再拖。正是这种窘境,困惑了包括受伤者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而 社会保险法延续商业保险中的 “代位求偿”规定,必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落实到具体环节的可操作层面,比如如何规避企业逃避履责,规避欺诈冒领和基金的坏账损失等方面,都需要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规定,明确可行路径。经办机构依法经办社会保险法是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服务需求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出台的。经办机构作为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其履职能力关系到政府的执行力
4、,其管理服务质量关系到政策的执行落实与参保群众待遇的享受情况。社会保险法已出台,“有法可依”已经实现,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方面,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机构设立原则、经费保障机制和经办机构基本职责,解决了长期困扰经办机构的体制性问题,明确了政府主导的经办模式和经办服务的属性。这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法对参保登记、待遇享受、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据有学者统计,该法共有36处提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些详细规定,有利于经办服务能力的提升。参保人员依法维权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
5、,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武器。社会保险法维护了群众的参保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当然,社会保险是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在政策的制定、执行等方面离不开相关部门
6、的协调配合。例如,在扩面征缴方面,需要税务、工商部门提供帮助;在审计稽核方面,需要卫生、民政、药监、公安等部门支持。以往由于缺乏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有效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今地位明确巩固后,如何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展开工作,使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真正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还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和协商。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享受待遇的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医保政策复杂、变动频繁,一般公众难以全面了解,特别是参保及待遇等信息获取不便。这一规定满足了老百姓的知情权,而且本身就是对医保知识的宣传。其实,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十分广泛,既有政策性、管理性的询问,如新政策出台,或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事流程,更有涉及参保群众权益的各种个性化问题。社会保险法中的这一系列规定,使查询和咨询从经办机构的服务上升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