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宣传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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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办理程序1、生殖保健服务证: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2、生育证: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

2、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乡人民政府核实,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免费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849周岁的外出人员,外出前须携带户口簿或身份证和一寸照片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经计生专干初步审核后到乡计生部门免费办理婚育证明。计划生育

3、技术服务条例(节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包括: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对已实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新省条例节选生 育 调 节 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

4、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农村夫妻

5、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一)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二)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

6、)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二条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法 律 责 任第四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

7、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九条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五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八条

8、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第五十二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经申请被批准允许再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各项待遇,追回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

9、妻,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其依照 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并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关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全县广大群众, 你们好!首先感谢你们多年来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并向你们表达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广大群众特别是计划生育家庭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生持续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让计生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转变广大群众的婚育观念,各级政府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目前我县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如下奖励政策:一、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

10、母光荣证: 1、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6周岁止,独男每月发给20元、独女每月发给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按年度打卡发放。自2011年起执行上述标准,以前按男孩5元每月、女孩6元每月执行。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退休时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其中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夫妇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3、农业户口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一次性奖励1000元。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的夫妇,独男户和两女户每人每年720元,独女户840元,子女死亡的1320元,仅

11、生育一个女孩死亡的1440元。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中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每人每年可领取特扶资金,其中独男死亡的每人每年1200元,仅生育一女死亡的1320元,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的96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既符合奖扶,又符合特扶的,按特扶标准执行。四、舒城县人口基金关爱女孩四项制度对农村独双女户女孩考上一本学校,一次性补助5000元,考上二本、三本和艺术类本科学校,一次性补助3000元;对农村独双女父母或本人生大病的,在新农合报销后,符合医保范围且个人自付超过一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对农村独双女父母或本人突发意外

12、事故,造成三、四级伤残的,给予2000元救助,一、二级伤残的,给予5000救助,死亡的给予10000元救助;“生育关怀幸福计划”示范企业。对企业每吸收一个独双女家庭成员就业,县人口基金会为其提供300500元的货款贴息,全县企业中独双女户家庭成员占职工总数达40%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乡镇计生办申请成为示范企业,县人口计生委和县计生协将审核择优批准。五、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简称“孕前检查“)国家为了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安排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为每一对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在其计划怀孕前4-6个月,为其提供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六、两女结扎奖励自2011年10月1日开始,对农村两女结扎夫妇一次性奖励4000元。七、为农村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施行绝育手术的一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八、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中,计划生育手术并症对象的参保资金全部由财政负担。“七不准”内容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家属。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抵缴计划外生育费。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人打击报复。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生育。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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