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1].doc

上传人:sk****8 文档编号:4321730 上传时间:2019-10-22 格式:DOC 页数:93 大小:73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1].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3页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1].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3页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1].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3页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1].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3页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1].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xxx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xxx200x,自200x年x月x日起实施。其中,第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x年xx月xx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677号文件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广州市设计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新疆建筑设计研

2、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科进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上龙阀门厂、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xxx。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调查研究和总结我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消防技术的科研、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和工程施工、应用单位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4章和7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

3、、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管网、消防排水、水力计算、控制与操作、 施工、系统调试与验收、维护管理和附录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西三环北路5号,邮编: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修订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 编 单 位: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参 编 单 位: 公安

4、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设计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南华大学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科进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上龙阀门厂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等主要起草人: 92目 次 页1 总则.12 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 符号3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3.1一般规定3.2 城乡消防设计流量3.3 室外消防设计流量3.4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3.4 系统设计流量和用水量

5、4 消防给水系统4.1系统选择4.2系统分区5消防水源5.1 一般规定5.2 城乡给水管网5.3 消防水池5.4高位消防水池5.5 天然水源6 供水设施6.1 消防水泵6.2高位消防水箱6.3气压水罐6.4稳压泵6.5 消防水泵接合器6.6 消防水泵房7 消火栓系统7.1 系统选择7.2 市政消火栓7.3室外消火栓7.4室内消火栓8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8.1管网形式及选择8.2 管材及管件8.3 阀门及其他9 消防排水10 水力计算10.1 系统设计流量和水力计算10.2 系统减压11 控制与操作11.1 一般规定11.2 消防水泵控制功能要求12 施工12.1 一般规定12.2 进场检验12.

6、3安装与施工12.4 试压和冲洗13 系统调试与验收13.1 系统调试13.2 系统验收14 维护管理附录附录A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C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附录D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附录E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F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附录G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1 总 则1.0.1为保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管理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

7、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矿山工程、军事设施、抗震设防烈度度及以上的建(构)筑物工程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0.3在城乡规划区域范围内,城乡消防给水设施应与城乡给水管网同步规划、设计及实施。1.0.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应结合工程特点,根据火灾危险性,以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供水和扑救火灾的特点,在不断总结火灾扑救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1.0.5 工程中采用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专用组件、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1.0.6 当设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

8、场所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与合理性,当不适应或不合理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1.0.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 语2.1.1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以水为介质,用于灭火、控火和冷却等功能的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喷雾、细水雾、泡沫、消防炮等一种或几种消防设施组合的系统和设施。2.1.2自动消防给水系统automatic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在没有人工启动或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能自

9、动探测火灾随后系统自动启动并喷放水的系统。2.1.3 消防水源water source of fire protection满足消防设施所需流量和压力的给水设施,如城市给水管网、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联合供水等。2.1.4 消火栓系统 hydrant system/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由消防水源、消防给水管网和消火栓等组成的系统。可分为室内、外消火栓系统。2.1.5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of constant high pressure经常能保持满足灭火、控火和冷却所需的压力和流量,火

10、灾时,无消防水泵加压的系统。如城乡市政给水管网、高位消防水池等。2.1.6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of temporary high pressure平时不能满足灭火、控火和冷却时所需的压力和流量,火灾时,需消防水泵加压的系统。如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联合供水系统等。条文说明中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一种2.1.7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of low pressure能满足消防车或手台泵取水所需的压力(且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小于0.10MPa)和

11、流量的系统。2.1.8 合用消防给水系统 shared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给生产、生活供水,并可同时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的系统。2.1.9 高位消防水池 gravity fire reservior设置在高处,为其下部消防设施重力供水,且最低有效水位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消防设施所需的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的给水设施。2.1.10 高位消防水箱 elevated/gravity fire tank 设置在建(构)筑物最高处(或设在建(构)筑物内)为其下部消防设施重力供水,且最低有效水位和有效容积应能满足初期火灾消防

12、用水量的给水设施。2.1.11湿式消火栓系统wet hydrant system/wet standpipe system平时充水的消火栓系统。2.1.12干式消火栓系统 dry hydrant system/ dry standpipe system平时不充水的消火栓系统。2.1.13 静水压力(简称静压) static pressure 水在静止时消防给水系统管道某一点的压力。2.1.14 动水压力(简称动压) flow pressure水在流动时消防给水系统管道某一点的剩余压力。2.1.15 市政消火栓 municipal hydrant 设置在城乡市政给水管网等公共水源的室外消火栓,且

13、一个消火栓的最低出水量不应小于15L/s。22 符 号 3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3.1 一般规定3.1.1城乡消防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和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分析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值。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分别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xxx确定。3.1.3当建设工程设置自动消防给水系统全保护时,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

14、量按表3.3.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4.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3.1.4本规范未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性质和规模等进行分析论证,确定其消火栓消防设计流量。3.1.5当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城乡消防设计流量应大于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消防设计流量。3.2 城乡消防设计流量3.2.1 城市、镇和居住区等的城乡消防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消防设计流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消防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1 的规定。表3.2.1 城乡消防设计流量

15、人数N(万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一次消防设计流量(L/)N1.01151.0 N2.5302.5 N5.025.0 N20.04520.0 N30.06030.0 N40.07540.0701003.2.2 工业园区、商务区等宜根据规划中的各类建筑筑物的室内、外消防设计流量确定其消防设计流量。3.3 室外消防设计流量3.3.1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体积、高度、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表3.3.1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耐火等级建筑物类别厂房、仓库、多层民用建筑的建筑体积V(m3)高层民用建筑类别V15001500V3

16、0003000V50005000V2000020000 50000普通住宅二类一类设计流量(L/s)一、二级厂房甲、乙101520253035丙101520253040丁、戊101010151520仓库甲、乙15152525丙151525253545丁、戊101010151520民用建筑公建多层101515202530高层2030住宅15地下建筑/人防工程独立101515202530汽车库/修车库独立101010151520三级厂房仓库乙、丙1520304045丁、戊101015202535多层民用建筑1015202530四级丁、戊类厂房或仓库10152025多层民用建筑10152025注:1

17、.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多层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且不应小于最大一座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1.5倍。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4.同一建筑有不同功能,应分别单独计算和整体计算,并取最大值。5.电视塔等类似建设工程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3.3.2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3.3.

18、2的规定。表3.3.2 民用建筑和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名称基地面积(ha)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备 注工厂1001.51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装置、堆场、储罐)计算1.52工厂、居住区各一次100不限2主体建(构)筑和附属建(构)筑物各一次。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仓库、民用建筑不限不限1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3.3.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罐组灭火设计流量和冷却设计流量之和计算。冷却系统设计流量应根据火灾规模、辐射热、冷却效果等试验和模拟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19、灭火设计流量应按罐组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xxx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的有关规定计算;2 冷却系统设计流量包括消火栓(消防炮)设计流量和固定冷却设计流量。当储罐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表3.3.3-1的规定,此时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3.3-2的规定;当储罐仅采用消火栓冷却时,其设计流量应根据表3.3.3-1给出的供水强度计算确定;3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地上立式储罐的罐壁高度超过17m时、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3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

20、2000m3低压储罐应设置自动冷却水系统;其他场所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时,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3时宜采用自动冷却系统;单罐容量不大于500m3的固定顶油罐、卧式油罐,可设置消火栓或消防炮等可移动冷却水系统;4固定冷却系统设计流量应根据下列原则计算确定:当着火罐为立式储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罐为卧式储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当邻近立式储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应冷却,其相邻油罐可不冷却;当着火的浮顶油罐、内浮顶油罐浮盘为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其相邻油罐也应冷

21、却。距着火的浮顶油罐、内浮顶油罐罐壁距离小于0.4D(D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冷却;固定冷却系统设计流量应根据表3.3.3-1给出的供水强度和面积计算法计算确定。5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覆土保护的地下卧式罐、地下掩蔽室内立式罐)可不设冷却用水,其保护用水(指人身掩护和冷却地面及油罐附件的水量)供水强度按最大罐罐周全长计算,不应小于0.3L/sm ,如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6 当仅采用消火栓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地下掩蔽室内立式罐的消火栓设计流量,如计算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

22、s;7 润滑油罐可采用室外消火栓进行冷却;8 地上卧式储罐宜采用室外消火栓进行冷却。表3.3.3-1 冷却系统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项目储罐型式供水范围供水强度附注移动式水枪冷却(消火栓和消防炮等)着火罐固定顶罐罐周全长0.8L/sm浮顶罐、内浮顶罐罐周全长0.6L/sm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卧式罐罐表面积6L/minm2邻近罐固定顶罐内浮顶罐浮顶罐罐周半长0.7L/sm卧式罐罐表面积3L/minm2固定冷却系统(雨淋或水喷雾系统)着火罐固定顶罐罐壁表面积2.5L/minm2浮顶罐、内浮顶罐罐壁表面积2.0L/minm2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邻近罐罐壁表面

23、积的1/2与着火罐相同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注:浅盘式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注:1. 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2. 浅盘式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表3.3.3-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总容积(3)500501250025012500025001200000200000400000400000单罐容积(3)100100500500500050004000050000100000100000设计流量(L/)1020305060703.3.4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应设置冷却水系统,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储

24、罐自动冷却系统设计流量和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计算。冷却系统设计流量应根据火灾规模、辐射热、冷却效果等试验和模拟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总容量大于50m3或单罐容量大于20 m3时,应设置固定冷却系统和消火栓(消防炮);总容量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量不大于20m3时,可设置消火栓(消防炮)冷却水系统。2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设置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包括自动冷却系统设计流量与消火栓(消防炮)设计流量之和,当仅设置消火栓(消防炮)时,消火栓(消防炮)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3 固定冷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系统的喷水强度的乘积经计算确定。冷却系统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

25、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每个罐表面积的一半计算;4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冷却水系统,着火罐及邻罐罐顶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4L/min.m2,冷却面积按罐顶全表面积计算;着火罐及邻罐罐壁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2L/min.m2,着火罐冷却面积按罐全表面积计算,邻罐冷却面积按罐表面积的一半计算。5 当仅设置消火栓系统冷却时,室外消火栓(消防炮)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4的规定,当设置固定冷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消防炮)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4的50%计算确定。6 埋地的液

26、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冷却系统。表3.3.4 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总容积(3)50050125002500单罐容积(3)100400400设计流量(L/)203045注: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总容积503或单罐容积203的储罐区或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3.3.5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或储罐区的室外消防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5的规定。表3.3.5 堆场、储罐的室外消防设计流量 名称总储量或总容量设计流量粮库W(t)30W500500W50005000W20000W20

27、00015254045棉、麻、毛、化纤百货W(t)10W500500W10001000W5000203550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W(t)50W500500W50005000W10000W1000020355060木材等可燃材料V(m3)50V10001000V50005000V10000V1000015304555煤和焦炭W(t)露天半露天堆放100W5000W50001520煤筒仓存放30W500500W50005000W20000W2000015304560可燃气体储罐(区)V(m3)500V1000010000V5000050000V100000100000V200000V2000

28、001520253035浸油变压器等含油设施V(m3)1V30V3015303.3.6 城乡市政交通隧道洞口室外的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6的规定。表3.3.6 城乡市政交通隧道洞口室外的消火栓设计流量用途类别/隧道封闭段长度L(m)设计流量(L/s)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一类L150030二类500L1500三类L50020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一类L300030二类3000L1500三类500L150020四类L500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三类L1500四类L15003.4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3.4.1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体积、建筑高度、耐火极限、火

29、灾危险性和火灾荷载的大小等综合因素确定,但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表3.4.1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建筑物名称高度h(m)、层数、体积V(m2)、座位数(n)消火栓用水量(L/s)同时使用水枪数(支)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工业建筑厂房h24V10000525V100001021024h5025515h5030615仓库h24V5000525V50001021024h5030615h5040815民用建筑多层民用建筑科研楼、试验楼V1000010210V1000015310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漏和展览建筑等5000V250001021025000V5000015310V5

30、000020415剧院、电影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等800n1200102101200n5000153105000n1000020410n1000030615商店、旅馆等5000V100001021010000V2500015310V2500020415病房楼、门诊楼等5000V1000052510000V2500010210V2500015310办公楼、教学楼等其他建筑不小于6层,V1000015310住宅层数7-10层515高层民用建筑普通住宅层数10-18层10210层数大于18层20410二类建筑h50m20410h50m30615一类建筑h50m30615h50m40815国家级文物

31、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V1000010210V1000020410汽车库/修车库10210人防工程或地下建筑V500010210V50001000020410V1000030615 注: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医院,高级旅馆,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l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触楼,建筑高度超过10m成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m2的商住楼,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括电视楼,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重要的办公

32、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2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除一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触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级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3.4.2 高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3.4.3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竖管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3.4.4城乡市政交通隧道洞口室内的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

33、.4.4的规定。表3.4.4 城乡市政交通隧道室内的消火栓设计流量用途类别/隧道封闭段长度L(m)设计流量(L/s)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一类L150020二类500L1500三类L50020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一类L300010二类3000L1500三类500L150010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三类L1500103.5系统设计流量和用水量3.5.1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用水合用时,系统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最大小时流量之和。3.5.2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栋建(构)筑物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同时开启的各种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

34、2 当一个消防给水系统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建(构)筑物时,其设计流量应按其中一栋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3 同时开启的各种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一保护对象所需要的自动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等确定,当建(构)筑物中有不同的消防对象时,应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值。3.5.3 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时开启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2 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分别按其需要同时开启的各种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3 一种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按该系统设计流量与其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计算确定。3.5.4 不同场所各种消防给水系统的火灾延

35、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表3.5.4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消防给水系统与建筑类别场所名称与自动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h)消火栓和自动消防给水(自动冷却)系统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浮顶罐4.0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直径小于等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直径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6.0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大于22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总容积小于等于220m3的储罐区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储罐3.0可燃气体储罐湿式储罐干式储罐固定容积储罐室外消防可燃材料堆场煤、焦炭露天堆场其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6.0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仓库甲、乙、

36、丙类仓库3.0丁、戊类仓库2.0厂房甲、乙、丙类厂房3.0丁、戊类厂房2.0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m3.0建筑高度不大于50m2.0居住建筑自动消防给水系统防火分隔水幕/防护冷却水幕3.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确定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手动或遥控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参照同类型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火栓的火灾延续时间4 消防给水系统4.1系统选择4.1.1 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体积、性质功能、高度、重要性、水源条件、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火灾频率、次生灾害、商务连续性等因素确定系统的给水可靠性和供水方式,并应满足消防设施灭火、控火和冷却

37、功能所需的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4.1.2 城乡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乡消防给水应与城乡给水系统合用,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城乡给水管网及输水干管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2 工业园区和商务区城乡给水管网宜采用2路供水,向其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小于2条,当其中一条输水干管发生故障时,在最保证满足70%生产生活给水的最大小时设计流量条件下,仍应能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消防设计流量;3 每个天然消防水源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4.1.3 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消火栓系统宜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应首先采用城乡市政给水;2 室外

38、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且当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在能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的压力和流量;3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布置成环状管网且采用2路供水,其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输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输水干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但当室外消防流设计量不大于15L/s时可采用1路供水;4 当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不能满足本条第1、2、3款的要求时,应采取本条第5、6、7款的措施;5 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同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并;6 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在储有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或天然消防水源的150m范围之内设置消防车

39、取水口;7 建筑物周围15m40m范围内城乡环状管网供水的市政消火栓出流量大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时,建筑物宜利用市政消火栓。4.1.4 构筑物或堆场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自动消防给水系统或室外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炮)系统,应采用高压或自动启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2 堆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炮)系统宜高压或自动启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3 宜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并。4.1.5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本条第4、5款外,应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2 当由室外生产生活消防合用系统直接供水时,合用系统除满足室外消防设计流量、以

40、及生产和生活最大小时设计流量外,还应满足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压力要求;3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布置成环状管网且应采用2路进水,向其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输水干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输水干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但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且室内消火栓不大于10个时可采用1路供水;4 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5 当建筑物内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时,消防软管卷盘可直接接入生产生活给水系统。4.1.6 当一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构)筑物的消防设施供水时,其供水范围不应超过表4.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厂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

41、0m;2 民用建筑不应跨越城市道路,且系统服务的范围宜为同一产权单位。表4.1.6 消防给水系统的供水范围名称基地面积(M=ha)/当量人数(N=人)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备注工厂1001.5仓库、民用建筑不限不限民用按人均当量面积为2040m2/人计,当量人口不超过2.5万人。4.1.7 市政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固定消防炮系统和自动消防给水系统等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储罐区、堆场等露天场所或远离消防站的宜设置高压或自动启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4.1.8 采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民用建筑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他建筑当采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时,宜采用可靠的气压水罐、稳压泵等给水设施充水维持系统的压力。4.2 系统分区4.2.1消防给水系统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特征,经技术经济和可靠性比较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 当建筑物没有设备层或避难层时,可采用消防水泵或减压阀减压等方式分区;2 当建筑物有设备层或避难层时,可采用消防水泵、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等方式分区。条文说明中解析可靠性的排序4.2.2 消防给水系统分区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火栓栓口处的静压不应大于1.2MPa;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自然科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