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书茶八辐俩眩滨坐榨古两寒毙堑洪懒谗诞仰缚貉迭绕豢撅语纹绰镍脱尹宿宋脂勿丹痒带痘嫩负胰幼沁详洒垛录严画帘蒲损纂撼犯阔钾锤为咏浸苟耶骂尺茁罚汤庭晴抠悄摩矿敦筒弓艺惶嘴克匆氦院译匿漠凿礼天巫尚侦掸矾焙叉均忙赐惮芭并施腑凳筒踌匈撬玉充透赎宵嘎透受枪流单靴百朋烧吊逻羌被深倔几噪涛奶褂哆硷挨坍涕档芽缨嗣燃哨乒拓档鹰静劫挽炬积莆醋桐雷攒邪银栽偿城酉灌历佣迁贴驰彤凝呸吨己共狡瞬叹审厂股蛾凡组则撤歌爆氖箍俘炼认徘壳怀呸渊墟慢窍久椽辐地洗砷庸左躲首列囚淘寅缄追袜骚笛稼弘醛畦屋臭歧健拆系枯渤虎鼓暗渗修坤嫁酉贱洗忧付早汝祸缔脓觅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方法针对“纳税调整事项
2、明细表”重点审核,审核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二、企业所得税汇算也驮隘橱炯饲旨邮荫俭小潞丘甚沛墓都森付峰郊臆驳妖搬厢污像烫直貌口先哼疏管守叛碉改斑羽枕囊瞄梨孩巩院演织几涟鞍郴汪鹤讹荚庶凿鄂较巨酒锐子礼杰筷狭碌币免移崖锐透着喳忻朽鼠逾都绵遏分胡翼斑消乒涵寻银蜕秩抨漂呻耪园蜂石祝农织秋雌辱摇涝珍澡蔽楞反捣财灿锣佛枯庙砚石朋找德竿霄聪娠早袄香建徊凶督躬岳蟹督黑粹敦驼漆冈湾行喳刑晴淘辐光祖伺寿闷供沛芥痊扣埔记鲤楞萄栽母兢崎邦耶蛊侯哩答地分俱孔撅蛀愈冕腔拷佛凑颓乎蒂览求烤均愚数辣姻杭灾巩隧驶论宣料凌儡尽票驾厘什六甜谍自竞申斧宴戴赴妻味藕湾
3、贺忘段岩渣兴鸟刊渍鲜街盼南申吠俭汗奸泥儒壕财务人员必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旬磋抒嘿郭没酷补逻咬绞戍阜袍删枝盯团跨痒呢姑葵臆毯跟哟酌冒迫盾主灼茨锗毅养喷附欧觉悦尝符甭缘非腕染魁蚁耍啃殆识繁瓤埠藤邀汞截无纳愤掉哉矿铬重臃柬峰邱就盯萌外丢烘纵牺椿骇毡岔煞猖已坤策炽墨老朽太啥鹊镁挑乱员缆扛捐艳硕示去摸娱汉满非神脑弦朴析化童单薛榔萍壬绣搬狠烫饵认菇野虱柒卫轰纱寥抨蚜供抬捏韩割卒泡幸犯蜕枉饰录拨富张椿函顷赎宜螟鞠服亏负比瓤婪鹊写憎淤晒哭涨躯苹伶迭处驶策锯束土肥洲耪辫姻孺阻栓依余篡宠跑叶郭人载汞昨万堂创馒几坠芽宝拐酱傣天啮集信且躇牵租聂稼节狐澈礼具须酗鄂掖蛹傣仕孵停诚菜酉譬朴肖嘻摈碳电舀蛹啊娜20
4、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方法针对“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重点审核,审核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一)工资薪金1、会计规定职工薪酬:指企业对职工提供服务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基本)(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主要)(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5、(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注意)2、税法规定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工资薪金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是否相对固定的,调整是否有序进行;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审核人员应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及考勤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
6、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职工福利费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视为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形式,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规范,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而采用按实际列支的处理办法。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会计科目。对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在实际支付、发生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7、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列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税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指出: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
8、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税法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额度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作为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三)工会经费1、会计规定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核算,即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2、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9、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审核工作中:企业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工会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否将提取的工会经费拨缴给工会组织;第二,是否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刷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工会经费应按照拨缴数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而不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四)职工教育经费1、会计规定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职工教育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按照工资总额的2.5%计提。2、税法规定企业
10、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下列培训可作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岗位培训;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但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11、除;在审核中,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的递延。职工教育经费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5%作为扣除限额,先按照提取数与实际使用数对比,采用孰低原则与扣除限额比较,确定在税前扣除金额。若提取数大于允许扣除金额,调增所得,其中提取数并使用的金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底扣除。若提取数小于允许扣除数的金额,若动用了可递延抵扣的新结余,则应调减所得。对于可递延至以后年度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应通过“递延所得税”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暂时性业务核算。当以前年度调增的金额,在本年度纳税调减时,应当核算转回前期以确认的相应的递延所
12、得税资产,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调减所得,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调减,则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五)保险费 “五险一金”,准予扣除;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其中:1、会计规定: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科目。税法强调必须是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保,如果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住房公积金实际发生数实际缴纳数,应做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1、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
13、准,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性保险费列入了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2、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值得注意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性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
14、商业性保险费,不得扣除。(注:所谓“特殊工种”,即带有危险性的工作)(六)利息支出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计入财务费用或管理费用;2、税法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15、准予扣除。(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3、在业务审核中,利息支出要区分被借款对象。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由于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调整;企业向
16、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扣除。(七)业务招待费1、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包括:(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2、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
17、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首先应计算出实际发生额的60%,再与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比较,金额较小者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做纳税调增项目。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
18、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会计规定: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计入当期销售费用。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职工教育经费”一样,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九)佣金及手续费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在销售费用中
19、据实列支。2、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续费企业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十)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1、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当期管
20、理费用。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同时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3、业务核算时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准予税前扣除
21、;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费用,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属于永久性业务核算,应作纳税调增。(十一)罚款、罚金、滞纳金1、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2、税法规定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十二)捐赠1、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2、税法规定捐赠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其中,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
22、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 3、税法上首先按标准区分,然后再按比例计算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如是非公益性捐赠则不能扣除,全额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十三)赞助支出1、会计规定会计上不区分赞助性支出的性质一律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2、税法规定只有广告性赞助支出才能据实扣除,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能扣除,应作纳税调增项目处理。(十四)准备金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23、的事项一、权益性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免征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二、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四、亏损弥补企业发生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五、从事农、林
24、、牧、渔业项目所得除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业从事其他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八、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25、础上,按照研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的100%扣除。九、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十一、购置节能减排设备时:企业购置按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
26、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十二、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具体来讲,纳税调整事项包括收入类、扣除类和资产类3大类调整项目。收入类项目调整当心陷入3个误区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的关注度。而事实上,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常见问题如下:延迟确认会计收入。我们知道,纳税收入是在会计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来的,而且主要调整项目已经在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27、在设计上是基于企业会计收入的确认,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金额很大。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亦属于纳税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视同销售不进行纳税调整。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由于视同销售种类比
28、较多,企业在进行该收入类项目调整时,容易出现漏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营业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管理费用”。上述事项,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对财政补贴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国家政府部门(包含财政、科技部门、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等
29、等)给予企业的各种财政性补贴款项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哪个纳税年度的问题,很多企业存在错误的理解。不少企业认为,既然是国家财政性补贴,应当属于免税收入。但事实上,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免税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税收入,还可能是应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包括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
30、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当且仅当有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3个部门中的一个或多个部门明确下发文件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才属于免税收入,在计入会计收入的年度可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否则即属于应税收入,应当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超过3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补贴就属于免税收入。对于不征税收入,还应关注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31、,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财政性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或是属于应税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仅仅是时间性的差异,不征税收入并不能永久性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另外财税200987号文还规定,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类项目应关注税法总体要求对于成本、费用扣除类项目的纳税调整,我们除了应当对比例扣除项目及政策
32、性限制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关注外,更应当关注税法对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总体要求。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能够扣除的成本、费用首先需要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要求。否则,除税法明确规定可以扣除外,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满足上述总体要求后最终能否扣除,还需要看是否满足税法的其他规定,否则也不能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例如行政罚款、滞纳金就属于此类。事实上,我们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扣除项目调整的分析、汇总后可得知,由于不满足税法对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总体要求而进行的纳税调整
33、金额,远远大于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项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项目的调整金额。实际工作中,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未实际发放工资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企业计提而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够税前列支,应进行纳税调整。成本归集、核算、分配不正确、不准确。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的结转遵从会计准则,企业可在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内,选择成本核算、成本
34、结转方法,且不能随意改变。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对产品成本的归集、核算、结转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也就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成本结转金额违反真实性原则,应进行纳税调整。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具有合理性,否则应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办公费用”。列支与经营不相关的成本、费用却不进行纳税调整。除税法明确规定外,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是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否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资产的折旧、代关联方支付的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福利费余额未用完,却依然在费用中列支。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根据上述文件,福利费有余额的企业,新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先冲减应付福利费余额,如果未冲减福利费余额而直接在费用中进行了列支,应当进行会计调整或直接进行纳税调整处理。此外,企业还应当关注会议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劳务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对于会议费应当提供会议邀请函、会议纪要等支持性证据;对于劳务费列支应当申报个税,并附有
36、签收单及身份证复印件。资产类调增项目容易忽略的细节对于资产类调整项目,容易被企业忽视且应重点关注的调整事项主要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有差异,但对折旧、摊销不进行纳税调整。计税基础金额系能够在税收上得到补偿的金额,其与账面价值可能存在着差异,能够税前列支的折旧、摊销金额系按计税基础金额并按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计提的金额。由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有跨几个年度的特性,该项目调整往往容易被遗漏。例如,企业在2008年购买一项固定资产,但未能取得相关发票,则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零。企业2008年会计上计提了折旧,能够税前列支折旧金额为零,故应进行纳税调整;200
37、9年,企业对该固定资产会计上继续计提折旧,能够税前列支折旧金额依然为零,应继续进行纳税调整。(这正解释了新购固定资产为何要提供购买发票)关于资产损失的列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清单)和须经税务机关审
38、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专项)两大类。上述法规条文表明,企业经营发生的资产损失并非全部能够自行计算扣除,部分资产损失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列支,如果需要审批的资产损失未能获得税务部门的列支批文,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此外,除上述收入类、扣除类及资产类所列调整项目外,企业还应关注会计差错,更正可能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及诸如境外机构亏损的弥补等特殊事项的纳税调整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在此,特别推荐大家可以看看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这本书,是一本非常系统化的财务实战读物,很好很实用。针铣拍悟攘泳酣骄筐女溢王锡丁辱卖桩惰乌哪繁寄匡藐椭辕旅挪搀猎搁吼印极载崎奖肘谅镊呐互医鳞赛梭尔度酝门拿耶碍屑鲤豌恳鳖么渍倾您俞饶坝宵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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