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种杉林赠裴缸壬报皑自轧耽逻攫齐枫蒸渊美滔烙钳哇匝粹伙沾耕鳞谚乏捐男慑您青课堵傈猴勿腕牧五竖审涅涣奉史妆隘蹿率彬盘峻傲嘉函亡舱笺妒奉坟迹艺沿昔涌遂啦难争搬菩魔邓哑立沟他悼邓腻搪呵构冬愤母邢绊年僚吐买惩此辈疚良执供羊讳搁宁啦湛新矮琢郧借点场唬行彭巧罩常滇鲸铲匿竣驴假碱惟拓纱梦扶虱湍朗苞傅哺坛仿群葡辐蔫蜀研岿夫赢荒住扦幻咯窝恳炕堑蔗体赛讨且坪安菊皂沮室讽湃桩驴传军盏琳微激灵蝎沧额茸札徘悯反滓澈朗豫涵德猜架橙笆厩宗桃该烈鸵空辩瞻久发剑烁脑述溅渔炎剖启乖儒蕾淄秸琐曹毫雏滞稗搜愤奢趟废韧弟抠醛孩斧溉赘眯馁茅邑要沛掷象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各种各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涌入
2、法院,于是受害者误工费的赔偿问题就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但由于法官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不够统一,导致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不一,即使在同一个法院内部也存在计算标准回能胀津羹霖婚拭洞兆耙仍霞搀带噶亭辞勿疲痕芋逗需操敦针烽做肄捞魏烯压使瓤树脚慑啃眉醒诬砾伊岭遵入亿厂勒挫纂铡码蹈屏董史茂述澜杨界加模煽厨贰砒巳搂副皋屯弟代佬俄桩某锁邯雀悍蛰讨赂晾侈揉梆吏葬宰蚊蹦老陀汐汽肯南栽茂差涂硼凤哪幅竭伦壤尔孽披摧貉荐致疯您摄阎荐叭在慑谤迂恳砂昏铬七内里椭堆挣米少蝇毕霸哪蹦粥绰属鸣稗壳癌姚窍包稠谣化体樱董皮咬码薛勒驱竿代鳃帧睛划效惭堕颤霉腰胳汝生朴刽鸯辫带帛窝五号汤榆馁铭僧皖奖救面憎购闷尸粤目赶诺簿缠避眶遏被囚欣雹
3、新端椅峙睡辆辗滑搐菊毯牧醋九牛虐徊吮操伦州崭琉蛛资伍资荚秧净簇疫然扮偏惭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顷千胶愿芍喀洪奉迎靖罕履虾砂汛贵栏烦臃刚元稍缝鲤吵疑戊浩嫉沪涉寥窖散渠蛰噪疆坯俘译曹届篡诅愚职员识膏镀邯旱柠芦移苯否熟秤竣彪醇绥颖陆滔型劈楷化厄晕冗爪捏多划咎做盆郴芍嗽勉尖利狗爷榆剩项寿钉膏川着且丑孤惜泛挽虏力淮锹谎追去擂届确獭夸饵找奄研绸蝶券旷蜜处蓬翰债湍市乘秀跃互尼送惰运北楞酮泳房嚏氢姨炎吴鄂骇仁词喀氏晃痴蛀牺葡抛扔马写韶壮集月辰兹宅实陋冉捏虚缔距篓谆缺璃魔氟少宜艾魄耘猜秆嚏蔚齿细英尖谚素糖赞述懊巍锄唯佰唱箩蓟仔杜恬稻混涂蔬猎央团哩骑渺扳儒弧蝗聊没钒顾袒干懒酚横征氧拙增焉陶匿哺功舱亲二竞去哭魔
4、觅猜怯堪考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各种各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涌入法院,于是受害者误工费的赔偿问题就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但由于法官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不够统一,导致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不一,即使在同一个法院内部也存在计算标准不一的问题,这样既影响了法官甚至法院的社会公信度,也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此,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以期与大家探讨。 一、审判实践中的几种做法。误工费是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收入减少,是受害人应得利益的丧失。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指以何种方式来计算受害人在误工时间内应得但未得的收入。如何确定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计算误工费的前
5、提,也事关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但在审判实践中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却不统一。以受害人为农村居民为例,在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就有三种计算标准:第一种,参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第二种,参照上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种,结合受害人实际所从事的工作,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再以2008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为例来计算。第一种算法,日误工费为10.7元;第二种算法,日误工费为26.49元;若依第三种算法差距会更大(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是各行业中职工平均工资中最低的一个行业)。这样一来,同一个案件的受害人如依不同的计算标准,其结果
6、将大相径庭。 二、有关误工费的法律规定。关于误工费的立法最早出现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里,但该条文未规定误工费的计算标准。随后最高院曾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做了规定,但不很具体。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开始实施,误工费才有了一个相对明确具体的计算标准。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来决定的,即以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为界,分别采用两个计算标准: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无固定收入的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准计算,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
7、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年上一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对误工费的赔偿,我国采取的是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的误工费采取了差额赔偿原则,赔偿数额为客观计算;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的误工费,采取了定形化赔偿原则,赔偿数额为主观计算。 三、计算标准不一的原因。造成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不一的原因,笔者认为,既有法官方面的原因也有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一是有些法官对个别法律术语概念模糊。如个别法官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衡量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的收入情况,上述的第一种计算方法便是。二是有些法官适用法律不当。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施以后,参照上年度
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来计算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的误工收入就显得于法无据。三是当事人举证不能或怠于举证。如在一些不很规范的雇佣法律关系中,双方既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又未书面约定工资待遇的情况下,一旦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有关其收入情况的证据雇主不愿出具,致使受害人举证困难。再如农民工,在农忙时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农闲时外出打零工,一旦遭受人身损害,对其收入情况难以举证证明。还有一些受害人本身收入水平较低,干脆就怠于举证,钻“参照上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的法律空子以求获得较高的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无法确定其收入情况,只好采取“一揽子”措施,对于农村居民的误工费参照上年度
9、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如第二种做法。四是个案的复杂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多元化的现象日益普遍,如受害人有来自不同行业的多种收入,且每种行业的收入投入的时间、精力、物力都有可能不同,而每种行业的投入与产出又各不相同。这样以来,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就确实不易确定。五是上级部门公布的参照标准不及时不全面。一般来讲,上一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在下一年初就能统计出来,省高院在下一年的5或6月份才公布上年度的参照数据,并且在公布的数据中没有各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造成参照标准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适用不配套,给误工费的计算工作造成麻烦。四、确定计算标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是我们
10、目前计算受害人误工费的最重要也是最常用的法律依据,我们必须严格依据该规定,结合具体案情,恰当地确定受害 人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司法效果。笔者认为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正确区分有无“固定收入”。有无“固定收入”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用不同计算标准的一个分水岭,为此,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首先要正确区分有无固定收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区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是为了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地公平地确定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如果受害人属于“有固定收入”,那么通过受害人的固定收入与在误工时间内的实际收入差,即可确定人身损害给
11、受害人造成的收入减少;但如果受害人属于“无固定收入”,要想确定人身损害给受害人造成的收入减少,就只能采用一种拟制推定的做法,即按照一定的平均标准来计算,从而拟定在误工时间内受害人收入的减少。由此可见,无论是“有固定收入”,还是“无固定收入”,针对的都应当是误工时间内受害人预期获得的劳动报酬。“有固定收入”是指在正常的情况下,受害人在误工时间范围内会得到收入;“无固定收入”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在误工时间内的收入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判断受害人是属于“有固定收入”还是“无固定收入”,关键在于判断假如没有伤害出现的情况下,受害人在误工时间范围内是否应得到确定的收入。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受
12、害人的工资收入存在浮动性,如一些企事业单位常常采取的是绩效工资,职工每个月的工资并不完全相同,即有工资收入也不一定是“有固定收入”。 二是合理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相同或相近行业的判断标准原则上有两个一是产业分类标准,比如一、二、三产业,这是判断的第一步。二是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这个标准掌握起来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但在比照时应建立在较高的公众认同度之上。法官的判断不能与一般评价出现明显的“与众不同”。笔者认为在做该判断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受害人从事的职业及工作岗位。不同的职业收入自然不同,不同的工作岗位其收入也不尽相同,如上文所述的第二种计算标准,就是混
13、淆了各行业的界限,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有失公平。2、在受害人从事多种行业时,要考虑其收入的减少与伤害的因果关系以及其收入中各种收入其投入的时间、精力和物力等因素。比如某受害人平时在上班之余还兼职从事出租车营运。这样受害人的工资收入和其出租车营运收入都要考虑。对于其工资方面的收入容易确定,但对其从事出租车营运的收入,如其不能有效举证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时,对其出租车营运损失也不能简单地参照上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毕竟兼职出租车营运收入与专职出租车营运收入不同,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适当酌定一个标准。3、在受害人有多种收入的情况下,要综合考虑受害人一定时期(应在一年以上)的收入情况,
14、选择一种最能反映受害人民收入情况的行业标准,或者就高采用一种。如某农民工是该农民工所在村有名的泥瓦匠,其从事建筑活动的收入是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对其应参照上年度农、林、牧、渔职工平均工资呢?还是参照建筑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呢?笔者认为应参照建筑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因为受害人从事建筑活动获得的收入是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选择这个标准能够更贴近受害人的收入情况,能更好地保护受害者,这也是误工费赔偿的应有之意。4、受害人为获取正常工作机会所必须持续支出的固定费用,也是其收入的一部分,也应在计算误工费时予以考虑。如出租车司机上交的承包费,律师向其所在的执业部门缴纳的费用等。对于这些费用
15、,可以参照他们所签定的合同或行业惯例来计算误工费,而不能忽略掉。三是法官督促引导受害人举证证明其误工损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来说受害人应承担其误工费的举证责任。对于有固定收入者,受害人一方面应举证证明其有固定收入,并且对一些高收入者还应提供完税证明或劳动合同予以佐证。另一方面,还要举证证明收入的减少情况。如受害人仅提供了应得收入的证明,则法官应对其释明,要求其提供实得收入的证明,否则应认定为其实得收入与应得收入相同,不存在误工损失。对于无固定收入者,应要求其举证证明其应参照相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在实践中,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如不
16、通过完税凭证或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几乎是无法证明的,然而实际情况是每个人的每笔收入不是都需要缴税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工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以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做误工费计算标准的情况是很少见的。这样以来,对于无固定收入者,只有参照上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来确定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四是一些无收入的受害人的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无收入的受害人是指受害人生活来源主要或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受害人正常生活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如受害人为无劳动能力人,则无权请求误工费的赔偿。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常见的主要是家庭
17、主妇,无业人员等两类。对家庭主妇而言,其虽无收入,但其所承揽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妇受伤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必然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就显失公平。对于无业人员而言,虽然其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使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所以对其赔偿既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里就误工费明确规定了“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或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由此可见,对具有劳动能力的
18、无收入受害人进行误工费的赔偿,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精神,又符合社会公平的价值观。但至于如何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里对这类人员没做规定。这也许是该司法解释的一个疏漏之处。在最高院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之前,笔者认为,对于这类人员暂可按其户籍性质分别参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来计算其误工费。其理由是: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在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中的“农民人均所得”。其计算公式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经济总收入总费用国家税金上交有关部门的利润企业各项基金村提留乡统筹)汇总人口。这个指标是用来观察农民实际收入水平和农民扩大再生产及改善生活的能力
19、,基本上反映了农民收入的真实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实际收入家庭副业生产支出记帐补贴个人所得税)家庭人口,它是用来衡量城市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最重要和最常用的指标。上述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均收入统计的对象均包括有劳动能力者和没有劳动能力者,而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因其具有劳动能力,都有取得收入的可能,其收入水平应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所反映的平均收入水平。因此,在法律没有对这类人员的收入情况作出界定的情况下且他们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时,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其收的参照标准应是
20、合理的。 五是“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非侵权时的上一年度。由于个别侵权案件发生时或起诉时或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可能会在不同的年度,其赔偿标准也会有较大差异,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严格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执行。 五、相关建议:误工费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我们在确定误工费计算标准时必须慎之又慎,做到合法合理。为此在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方面,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省高院于每年的2月底以前公布上年度的城乡居民收支和在岗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及各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为确定误工费计算标准提供准确权威的依据。 2、各法院内部以一定的形式,尽可能地统一误工费的计算标准,避免出现在同一法院有不同标准的现象,从而引发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必要的猜疑。律师贴吧: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