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终评评选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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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第四 届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终评 评选 工作细则 根据 第四 届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评选 原则 评选 工作要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循科学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把好政治方向和学术质量关 。 第二条 评选 标准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应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指导,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重要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或重大法学基础理论问题作出重大贡献,得到学界 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一

2、定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产生了重要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三等奖: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所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有较好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好评。 第三条 评选委员会 组成 评选 委员会 由 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和学2 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的代表及有关单位的学者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内设评选办公室。 按照专家的主要研究方向划分为法学理论与法律史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 与刑事诉讼法学 、民 法学与民 事诉讼 法学 、商法学与经济法学、 法学 其他学科共 六 个学科 组 。 集中评选各学科组均确定两名召集人。召集人负责召集本组评选专家按

3、照集中评选程序开展评选工作。 第四条 评分 阶段 评 分 分为通讯 评分 和集中 评分 两个阶段。 【通讯 评分 阶段】 六个学科组共 50 位 评选 专家组成通讯 评选 委员会, 评选 专家登录 到指定的数据库中,查看各正式参评成果的电子版,逐一评定、打分, 将评分表通过电子邮件 的方式发送到评选办公室指定的邮箱 并 以 特快专递 的方式寄回评选办公室 。 通讯评分计算平均成绩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再除以剩余评委数。 通讯 评分 占评选 总成绩的 30%。 【集中 评 分 阶段】 六个学科组共 42 位 评选 专家组成 评选 委员会, 评选 专家在认真审核推荐成果的基础上现场

4、评选 ,按照 评选 参考 标准打分,并在评分表上签字确认。 集中评分计算平均成绩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 个最低分,再除以剩余评委数。 集中 评选 占 评选 总成绩的 70%。 第五条 成绩统计和评选 程序 【参评成果成绩统计排序】 各 学科组 将通讯 评选 成绩与集中 评选 成绩相加后计算出参评成果成绩 ,按照得分高低排3 序。 如果每张评分表的所有参选成果均为同一分数,该评分表为无效评定;如果评分超出该阶段的最大分值或者为零分,该 评分表亦为无效评定。 【推荐 候选 成果 建议名单 比例 】各 学科组 分别 按 专著和论文参评成果数 的 60%(四舍五入方式计算) 提出 本组候选成果 建

5、议 名单 ; 各学科组 可 推荐 的 专著和论文 数不能互通使用,且 总数不得超过 13 部(篇) 。 每个学科组 最多可 按成绩排序 提出 专著类 一等奖 1部 ,二等奖 2 部 ,三等奖 3 部 ;论文类 一等奖 1 篇 ,二等奖 3篇 ,三等奖 4篇的候选成果 名单 (不可超出上述数目要求)。 以上所列各项数量限制条件,在交叉时均以最小数量为标准。 各学科组 认为推荐成果达不到评奖要求的,可以少推荐或者不推荐。 上述候选建议名单,各学科组应提交书面 情况报告。 【候选成果得分标准】候选成果 建议 名单提名为一、二、三等奖的成果总成绩按以下标准掌握,一等奖 85分以上(含85 分),二等奖

6、 80 分以上(含 80 分),三等奖 75 分以上(含 75 分)。 【推介及投票评选】 由 全体评委 组成的评选委员会 听取各 学科组 召集人 有关 本组候选 成果 名单 及 一等奖候选成果的 推荐理由。 评选 委员会在经过交流酝酿后,按照规定的名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一等 奖、 二等奖和三等 奖 须达到实到评委 过半数 赞成票 通过方为有效, 按得票多少 依次排4 序 确定获奖名单 。 在评选过程中, 分别 按照 专著类和论文类一、二、三等级依次 进行六轮投票 评选, 如投票后落选的一、二等奖候选 成果 (含达到规定票数和超出数额限制) ,可自动 获得 下一等级 奖项,不再进行投

7、票评选。下一等级奖项则相应减少 投票时最多选择数 。投票后落选的三等奖候选成果则淘汰出局。 最后,按 票选结果 确定获奖 建议 名单。 【特殊情况处理】 各等级奖项最后一个名额如果出现并列获奖成果( 达到规定票数且票数相同 ),则并列成果均获该等级奖项,不再重复投票。各等级奖项如出现缺额,不再进行补充评选。 【委托投票】原则上不允许委托投票,如评选委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投票,可在各学科组推荐的最终候选成果名单确定后,提前勾画选票,并委托本学科组召集人代为提交选票。非本人勾画选票,视为废票。 第六条 获奖建议名单 终评评审结束时,全体评委须在经投票表决产生的获奖建议名单上确认签字。 每位评委可

8、自愿领取并带走一份获奖建议名单。 第七 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 获奖建议名单在中国法学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三十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参评成果或获奖建议名单提出异议。异议内容:参评成果的政治方向或理论导向问题;参评成 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权属不明;参 评成果不5 符合中国法学会学术规范(试行);参评成果不符合第四 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 异议方式: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参评成果、获奖建议名单有异议的,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以及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异议调查

9、、处理时,评选办公室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方的意见。 经查证异议成立的,取消该成果的参评资格及获奖资格。 第八 条 回避、保密与纪律 申报参评成果的申报人不得担任评选委员会评选专 家和评选办公室工作人员 。 评选专家须 回避与申报人有亲属关系的项目评选,并主动申明回避原因。 集 中评选阶段采取封闭式管理和严格的保密措施。未经批准,评选专家不得 延迟报到,不得提前离会。评选专家不得泄露评选过程中的意见、未经审批的评选结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信息;不得复制、抄录或留用评选材料。 严肃评选纪律,防止学术腐败。评选专家评选成果要客观公允,讨论协商要发扬民主,不得施加倾

10、向性影响或投票暗示。如发现评选专家有影响评选公正的行为,即撤销其 评委资格。评选专家不得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争奖项。 参评人有行贿、送礼等行为,或填报参评资料弄虚作假6 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成果的参评资格,已获得的奖项予以撤销。 评选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替代专家填划评分表, 学科组秘书现场收票、唱票、计分,评选专家代表监票,当场宣布得分。汇总结果须由 学科组 召集人和 学科组 秘书签字。 第九 条 批准、颁奖 公示期满后,对获奖建议名单没有提出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后公布获奖名单,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 十 条 附则 本评选细则经第 四 届 中国 法学优秀成果奖

11、 评选 委员会通过后施行。评选细则未尽事宜, 由评选委员会 召集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 届中国法学 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27 日 7 附:评分参考标准 评选指标 评分参考标准(百分制) 实际打分 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很大 (30 24 分 ) 较大 (23 17 分 ) 一般 (16 10 分 ) 较小 (9 0 分 ) 学术价值或实践价值 很大 (30 24 分 ) 较大 (23 17 分 ) 一般 (16 10 分 ) 较小 (9 0 分 ) 学界和社会的评价 很好 (20 16 分 ) 较好 (15 11 分 ) 一般 (10 6 分 ) 较差 (5 0 分 ) 研究方法和学术规范 很好 (20 16 分 ) 较好 (15 11 分 ) 一般 (10 6 分 ) 较差 (5 0 分 ) 小计(满分: 1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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