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 改 增2017.11,2016年财政收支情况,1-12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9552亿元,比上年增长4.5%。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2357亿元,同比增长4.7%,同口径增长1.2%;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87195亿元,同比增长4.2%,同口径增长7.4%。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30354亿元,同比增长4.3%;非税收入29198亿元,同比增长5%。,2016年财政收支情况,国内增值税40712亿元,同比增长30.9%,其中改征增值税增长2.7倍(1-5月增长3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的6-12月增长4.5倍);营业税11502亿元,同比下降40.4%(1
2、-5月增长37.3%,6-12月下降95.9%)。主要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营业税纳税人改缴增值税形成收入转移,体现增值税增收、营业税减收。考虑收入在税种间转移因素,将改征增值税与营业税合并计算,1-12月累计增长5.4%,其中,1-5月增长36.6%;6-12月下降16.9%,主要受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性减收影响。,2016年5月1日,我国已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近1 000万户由营业税纳税人变身为增值税纳税人,我国增值税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的全覆盖。,一、全面推开营改增的目标 (一)仅为降低税负吗 在对营改增的有关报道中,大都强调其
3、减税效应 2012年至2015年营改增前期试点累计减税6 412亿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预计2016年减税金额将超过5 000亿元,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实施方案时,通过税率和过渡政策等妥善安排,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可以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 全面营改增,贯通了服务业内部与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从而减轻了企业税负。 全面营改增,各个行业巨大的减税效应。 以金融服务为例,提供金融服务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对营改增减税的初衷固然不容置疑,但也似有偏颇: 其一,减税不一
4、定等于营改增。如果“税改”仅仅是为了降低纳税人税负,大可不必“营改增”。 其二,重复征税并非一定就是税负重(即使不考虑税负转嫁)。 其三,重复征税并非营业税独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种择优选择,而且是早就应该做得选择,但再优的选择也不可能完美无缺。,降低企业税负是营改增的目标之一,但不是唯一目标,而且其降低税负是指整个行业不增负,但不能保证每个纳税人都能降低税负。比较贴切的说法应该是“结构性减税”。 至于减税的“红包”最终能否落到自己头上,需要企业认真解读营改增政策、正确运用营改增政策,相应调整自己的运营方式和管理思路。,应关注全面营改增后的实际税负增减变化情况,哪些因素影响其税负? 由营业
5、税的价内计税改为增值税的价外计税后,如何正确计算增值税的实际税负率,如何使自己的税收利益不受损失,如何使企业的税收利益(税后收益)最大化,这是每个企业税务管理的主要目标,它最终也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二)多重目标助推营改增 1.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 全面营改增,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社会分工协作,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全面营改增,可以引导和促进新动能在营改增杠杆下延长产业链,升级业态,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深度融合,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全面推开营改增,还可以促进企业
6、加快固定资产更新、积极采用新技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2.优化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是国家根据其国情所确定的税种的构成体系。在双主体税的复合税制体系下,应是以其中两个实体税种为主的税制类型。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从而可以真正形成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为双主体税的复合税制体系。间接税以增值税为主、以消费税为补充,可以充分发挥其及时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的作用,所得税可以更好地体现量能课税原则,使我国的税制结构进一步优化。,3.完善分税制度、提高征管水平 分税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它是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主要按税收来划分各级政府的预算收入,各级预算相对独立,
7、并负有明确的平衡责任,各级次间、地区间的差别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节。 我国从1994年起实施的工商税制改革同时也是第一次分税制改革。,日前,国务院颁发了国发201626号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明确中央和地方对增值税收入五五分成。 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以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通知”的实施,意味着我国第二次分税制改革的开始。,在这次分税制度改革中,仍然维持国税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此前大家关注的国税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分
8、设与合并问题,其实就是税收征管效率与成本问题。 在政府收入既定的前提下,税收征管成本的高低决定政府实际可支配财力的多少。换言之,如果政府收入不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成本降低,那就意味着政府的实际可支配财力的增加。 征管方不能仅仅关注征收监管、税收减免等,还应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努力降低成本;不仅有收入计划指标,还应有成本考核指标。,二、全面推开营改增对会计的影响(一)对税务会计的影响 税务会计本来就是要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处理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其计税由价内计税改为价外计税,应交税金由直接根据计税依据计算改为按“购进扣税法”的间接计算,其会计账户设置、账务处理远比营业税复杂,从
9、而导致其纳税申报表的填制也同样比营业税复杂。,为了降低纳税成本和税务风险,会计人员应该认真解读营改增的有关法规文件,根据会计基本原理,正确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二)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1.对房地产企业利润的影响 以XX房地产公司为例,营改增后为一般纳税人。假定其当期房地产销售价款15 000万元,对应的开发成本为5 000万元、土地出让金5 000万元。公司新开工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开发成本中可以取得500万元的进项税额,转让不动产销项税额990.99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10%,不考虑其他因素。,营改增前,XX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5 0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为825万元(营
10、业税750万元加上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为10 000万元,营业利润4 175万元(15 000-825-10 000)。假定没有纳税调整项目,应交企业所得税1 043.75万元(4 17525%),税后利润3 131.25万元。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营改增后,XX公司相关计算如下:,应税销售额=(15 000-5 000)1.11 =9 009.01(万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9
11、 009.0111%=990.99(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990.9910% =99.1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0 000-500=9 500(万元)营业利润=9 009.01+5 000-9 500-99.10 =4 409.91(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4 409.9125% =1 102.4775(万元)税后利润=4 409.91-1 102.4775 =3 307.4325(万元),由于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使主营业务收入减少990.99万元(15 000-9 009.01-5 000);主营业务成本减少500万元(10 000-9 500);税费附加减少725.9万元(825-99
12、.10),营业利润合计增加234.91万元(500+725.9-990.99),多交企业所得税58.7275万元(1 102.4775-1 043.75),税后利润增加176.1825万元(3 307.4325-3 131.25)。 企业开发成本中取得的进项税额将影响营业利润和应纳税所得税额。若开发成本中进项税额增加,则应缴增值税和开发成本均减少,企业营业利润和应纳税的税额均增加;反之,应缴增值税会增加,营业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均减少。,2.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 假定某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为一般纳税人。以自然年度作为测算纳税期间,不考虑月度纳税期间应交增值税税负对年度应交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以营业收入
13、账面历史数据作为增值税含税收入,按11税率进行价税分离计算销项税额;成本费用以入账历史数据作为增值税含税成本,根据判断标准按相关增值税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和不含税的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征收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利润表对比 单位:万元,(1)成本费用利润率 营改增前的成本费用利润率= 5 896.11195 462.29=3.02% 营改增后的成本费用利润率= 1 795.90179 608.06=1.00% 营改增后,企业利润大幅下降,导致该项指标下降。(2)收入利润率 营改增前的营业收入利润率= 5 896.11201 358.40=2.93% 营改增后的营业收入利润率= 1 795.90181 4
14、03.96=0.99%,受“营改增”的影响,企业的收入、利润同时下降,导致该指标出现较大偏差。 一是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收入不含增值税税额,导致产值下降,对企业规模产生较大的影响;二是营改增后成本不含增值税税额,但受建筑业的采购模式和供货对象等影响,导致抵扣率过低,成本的下降低于收入的下降,导致最终利润指标下降。,3.对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在财务会计中,对各种间接税的处理都是遵从税收法规规定,即采用财税合一模式。这种处理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要求,可以通过对财务会计的审核予以确认。问题是这种处理模式对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原来缴纳营业税时,因为是价内计税,其
15、对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影响都能在表内列报。缴纳增值税后,因为是价外计税,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就明显不同了。,在利润表中,增值税没有了踪影,对收入、成本、利润总额、净利润等“没有影响” ,增值税与企业净利润的计算真的没有关系吗?企业“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吗?它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无实质区别? 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不再含税了,企业为了及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实现税款抵扣,不得不增大现金支付力度,导致企业负债的减少,从而影响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和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流出。在建筑行业,这方面的影响应是比较明显的。,在财务会计中,对价内计税的流转税(被取代的营业
16、税,现行的消费税、资源税等)与对价外计税的增值税(同属流转税)的会计处理,哪一种处理方法更符合会计准则对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的定义呢?即哪一种会计处理结果的信息质量更高、更具相关性呢?这些问题是否应该认真思考?,三、全面推开营改增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当然是基于企业承担增值税的税负,或站在纳税人而非负税人的角度,也就是说,增值税与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本文仅是针对全面推开营改增后的新情况、新问题,说明增值税筹划的关注点。(一)需要特别注意的时间点,1.2016年4月30日前。 根据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筑工程项目或虽未
17、取得许可证,但承包合同注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5%征收率计税。,2.2016年5月1日起。 应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及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并在会计中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8、,第1年抵扣60%、第2年抵扣40%。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含自建),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自建的应以全额按5%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并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其余的应以差额为销售额,按5%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并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点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有三个时间点: 一是收款(包括预收款)时间; 二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三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 三个时间点,哪一个最先发生,就应在那个时间点确认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并非仅以是否开具发票为判
19、断标准。它体现的是税收的实用主义原则,与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原则明显不同。若确认有误,就要缴纳滞纳金、罚款等额外支出。,4.申报缴纳 2016年5月16日前,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5月16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如果是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时间点不同,适用的税收(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法规规定不同,这就意味着其税收
20、负担不同。准确把握、正确处理,就可能降低税务风险、不增加税负或降低税负;否则,可能相反。,(二)兼营与混合经营的界定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原先增值税中的兼营与混合销售被赋予新意,纳税人必须正确处理,方能降低风险、不增加税负。 1.兼营的界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率,或不得免税、减税。,2.混合销售的界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
21、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三)纳税人身份和计税方法的选择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如果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申请办理成为一般纳税人;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也不一定都是一般纳税人(如其他个人)。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则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小规模纳税人当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但当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时,也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不同选择,意味着结果不同、税负不
22、同。 纳税人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和政策变化趋势等,事先经过缜密考虑和推演测算,明智选择,正确决策。 选择是一种判断,其结果是否对自己有利,则是对判断者专业水平的检验。,四、加快增值税立法,提高对税法的预期性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 1.如何更好地贯彻税款抵扣机制 增值税的魅力源于增值税的抵扣机制。税款抵扣机制是增值税区别于其他流转税的本质特征,是增值税的“灵魂”。抵扣是增值税的艺术所在,一个抵扣不完全的增值税税制,不是真正的增值税或规范的增值税。,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虽然实现了增值税的全覆盖,但因其诸多的税率和征收率,“高扣低征”和“低扣高征”情况难以避免,抵扣过头、抵
23、扣不足就会存在,增值税的税款抵扣机制就不能充分体现。 多档税率和征收率的设置,是因某些行业的特殊性(如金融业)和应税事项的差异性,如何妥善处理一般与特殊,应是增值税继续改革的着力点。 2.如何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税收中性是以市场经济为背景的一种税收理论,其基本含义是税收对经济应该保持中立,不得干预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不能影响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和国民经济运行的自发引导,避免使纳税人承受其他额外的经济负担和损失。增值税具有抵免以前环节所付税额的抵扣机制,因此,具有税收中性。增值税的税收中性是指:如果实施的增值税是对创造和实现增值额的各环节所有货物和服务征收,而且采用单一税率,即对所有货物和服务一律
24、平等课税。,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减税、免税、零税率的规定较多,还有诸多纳税人或应税事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该计税方法不能体现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已经不是真正的增值税了),致使纳税人的税负差异较大,纳税人不得不在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合并重组等方面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增值税的中性原则被打折扣。 现实中,哪一个国家的增值税、乃至整个税制也不可能是完全中性的;但在税制设计中,应该尽可能确保税收中性,尤其是增值税。,理想的增值税是包括所有商品和服务在内的宽税基、单一税率,且没有例外或减免税。从经济效率看,这种理想的增值税将获得100%的覆盖率。减免税、零税率会导致覆盖率低于100%;税款的叠加或进项
25、税额抵扣制不能完全做到就会导致大于100%的覆盖率。,(二)“试点”是过渡,立法是根本 从2012年起,我国就开始了“营改增试点”。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 “营改增”。营改增不仅涉及纳税人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国税与地税的职责分工、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享。显然,已经不再是“点”的问题,而是关乎全局的“面”的问题,是我国税制的改革问题。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所称的“试点”,与其内涵和外延有点名不副实;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与全面推开营改增的重要意义相比,其法规层次显然有点低。,最近,英国经济学人周刊报道:“中国全面
26、实施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政策,完成了20年来规模最大、最漫长的一次税制改革。”说明国外也非常关注我国这次的税制改革。经过20多年,我们完成了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比较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进步是显著的,改革是漫长的,实施又是仓促的。不论增值税是试点、还是试行,毕竟不是税收法定,纳税人对其缺乏预期性。尽快启动增值税立法,尽快完成增值税立法,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攻坚战,也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五、对建筑业的影响举例,一)不能生存的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不能生存的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一、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将导致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 按“营改增”后新的定额造价体系没有建立。
27、目前,住建部虽然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只是原则上做出了“价税分离”的规定,行业定额和地区定额还没有依据新的造价体系编制出“营改增”后的新定额,投标只能估算,影响投标报价。,不能生存的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据2015-2020年中国节能建筑行业市场供需前景预测深度研究报告分析介绍,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资质要求,通常以企业集团资质中标的项目占有较大的比重,而施工通常由法人子公司所属项目部负责实施。一般均以中标单位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向业主开具发票;但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等均在实际施工单位发生,这
28、种情况将造成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问题,即销项税在中标单位而进项税在实际施工单位,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属于同一纳税主体,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无法抵扣进项税,导致企业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增大。,不能生存的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另一方面,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一般不签订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而依据内部任务文件或授权文件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及职责,双方并无合同关系,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由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将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抵扣。,不能生存的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在全额转包或提点大包的情况下,发
29、包人因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增加幅度甚至超过收取的管理费或利润,从而使利润大额缩水,甚至出现亏损。 另一种情况,如果协议签订的是发包方提取的管理费比例不含税,意味着所有税负由转包方承担,转包方可能会去取得抵扣发票,也可能以降低采购价格来补偿增加的税负,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转包方的预期收益将会因此降低,直接导致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发生。,不能生存的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挂靠项目实施时,为降低采购成本,挂靠单位购买材料往往不要发票,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进项抵扣发票,税负自然就会提高。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挂靠方利润又将大幅减少,直接导
30、致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发生。为降低税负,部分挂靠方铤而走险,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可抵扣发票,但因缺乏真实的交易行为,有骗税嫌疑,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其后果将难以估计。 以上在“营改增”后都不能操作,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不能生存的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营改增后投标报价的应对措施 施工企业市场经营部门应对业主身份梳理和业主信息管理,建立增值税测算模型,调整工程概预算,确定谈判价格区间,根据不同类型业主制定不同的定价原则和谈判策略,与法律部门修订承包合同模板,并负责修订经营开发相关管理制度。,不能生存的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投标报价做好新项目投标的成本测算、报价
31、、合同签订等方面的管控和应对。“营改增”实施后,业主招投标的规则将发生相应变化,企业的经营思维、经营模式需要按增值税下报价。施工企业要组织对现有的施工项目进行详细梳理,统计整理项目类型、行业性质、业主身份、完工情况、验工结算、资金拨付、供应商身份等项目信息,掌握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摸清业主对增值税发票的倾向性要求。一要充分考虑企业资质、投标模式等标前税收筹划工作,合理使用企业资质,采取最优的投标模式,优化投标组合;二要尽量规避甲供工程项目模式,防止企业劳务化;三要建立新项目报价测算模型,确定投标报价方案。,不能生存的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企业应跟踪研究住建部和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
32、计价调整办法,拟定企业的工程造价、市场报价体系和策略,积极适应含税价模式的调整变化,与市场规则紧密对接。营改增后一段时期内没有相关的定额,企业应根据一些企业模拟后的测算成果进行报价,测算进项税的比例,计算不含税造价,估算应交增值税金额,测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不能生存的转包、提点大
33、包、挂靠等方式,管理好资质 施工单位应对现有的资质管理办法进行认真梳理,结合“营改增”后对企业资质管理产生的影响,修改完善资质管理办法。尽可能减少集团内资质共享,企业应尽量使用自己的资质投标,同时限制将自己的资质共享给其他单位,严禁企业向无资质(个人)、系统外部挂靠单位出借资质;严禁将工程项目提点大包或非法转包。,不能生存的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做好合同谈判 争取最大程度将增值税税负转移给业主。最大限度消除“甲供材”不利影响。在投标阶段,企业经营部门应积极与建设单位沟通协商,并做好各种解释工作,改“甲供材”为“甲控材”,或者尽量降低“甲供材”比例,最大限度降低“营改增”后由于“甲供材”问
34、题对企业所带来的营业规模急剧下降等不利影响。,不能生存的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注重审核合同,防止造价风险。首先是合同总价格,应分为不含税造价,税金和含税造价;第二是变更索赔补差中要除造价外还要计算销项税,老项目要按3%,新项目按11%;第三业主计价时按计价金额开发票,还是按扣除质保金后的金额开发票,若按计工时金额开发票,会造成未收到款企业垫付扣质保金对应的销进税,如计价100万元,扣5%质保金5万元,实际收到现金95万元,若按100万元开发票,企业按100万元计算销项税11万元,企业要垫付销项税(11-10.45)0.55万元,若按 95万元开发票,企业按95万元计算销项税只有10.45
35、万元;第四奖励款,合同一般约定由于企业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优良等,业主给施工企业一定的奖励,奖励款应理解为含税价;第五合同中要约定业主给施工企业有预付款时应明确开发票的要求。,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建筑劳务公司 11% ,之前3%,多了8%,税负加重 1、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 也就是说,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2、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更合算
36、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 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个税点开给业主的。 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已经扣不到工人工资的个税了。,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 如果建
37、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 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走“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是互惠互利,双赢的。所以,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了,这叫劳务外包。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ok了,发票可以抵扣3%。 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按照2.91%计税,同时还要为民工购买保险、缴社保,建筑劳务公司是更加负担不起的。,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3、建筑劳务公司与缴
38、纳社保问题就实际情况而言,民工按工作天数来算工资,可以在与工人签合同时注明:日工资里面包含“国家基本社会保险费”;工人自愿放弃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回到户口所在地交社保,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民工的社会保险费。工人的工资与社会保险费,每月按时发放到工资卡中。,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劳务派遣公司 1、实行差额征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2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6%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6%);根据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向用人单位拿到的所有的钱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
39、险福利费用,得到的差额部分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税。差额征税税额=差额/(1+5%)*5%税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一旦选择差额征税,只能抵扣差额部分的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职工的公司保险福利费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劳务派遣公司 举例: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人工费1000万,其中800万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福利费用。 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征税。 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税额=(1000万-800万)/(1+5%)*5%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总支付1000万,只能收到800万的普通发票和2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用来抵扣的,只有200万的发票按照5%抵扣。对
40、施工企业而言,肯定是不合算的。,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劳务派遣公司 2、营改增以后,采用劳务派遣多处受限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是最好不要采用劳务派遣的。 第一点,选择劳务派遣依然要负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第二点,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依照劳动合同法,用工比例是订立劳动合同文书里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和来计算的。) 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工地上劳务派遣的民工往往超过10%,这是不合法的。 第三点,依照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临时性,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这项规定也同样限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41、五点应对建筑业新趋势,其中五点建议为:1)建立企业战略研究和指挥中心;2)打好人力资源战役,抢占制高点;3)打造企业平台,布局市场;4)创新市场,外抓市场,内抓管理,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5)打造企业核心能力和品牌,提升企业竞争力。,企业家和企业中高层应该关心国家政策方针,行业发展趋势,如果不能准确掌握国家整个经济的发展趋势,不掌握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发展方向决策可能会发生错误,可能就会被历史所抛弃。,一、建筑行业基本状况,过去一段时间,很多专家、领导、学者认为2016年建筑行业形势会好起来。为什么?因为过去一年行业里面出了很多政策,引导行业发展,引领行业的发展趋势。还有一些人认为,政府将出台
42、的一些政策,这些政策对我们这个行业的发展是很有利的, 比如,把工程结算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必要条件,这个政策的出台,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就是大好事,现在很多省市已经开始推行这个政策,发布了这个制度,但是其他的大多数省市还没有发布这个制度。,再比如,担保制度,就是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时候,过去是一个卖方市场,建设方只要求承包方要缴纳履约保证金,建设方不缴纳支付保证金。今后新制度要求,不仅仅是要求乙方承包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建设方也要缴纳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如果说这个制度能出台,实际上对建筑市场的发展是有很大的好处的。 但是,这需要有一个时期,2016年能够完全执行这个政策,执行到位是有难度的。,我国经济经过
43、高速发展后,已经进入了中高速发展时期;经济发展方式,从过去粗放式发展,转变为更加注重质量效益,经济结构从过去的增量扩能转变为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发展动力从靠传统的增长方式,到必须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这就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这也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大趋势。,几点具体的问题。,第一个是市场,现在房屋存量居高不下,现在的地方保护被打破,建筑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这是我们建筑市场的第一个特点。第二个生产方式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有很多省市已经把工业化生产作为建筑业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在推进,有很多省市已经出台了这样的制度,也就是说我们传统生产方式正在向工业化的生产方式转变。,第三个,企业的经营管
44、理模式,通过这两年的政策,应该可以看到,过去项目挂靠管理的管理模式正在向企业直营管理转变。在新政策下挂靠经营管理模式已经是穷途末路。第四个,税制改革的到来,会对我们施工企业的经营方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尤其是挂靠方式将是死路一条。,二、建筑业新常态的特点,1、投资的重点,从全面投资转向集中投资。也就是说从过去的分散投资,全面投资,转向集中投资,尤其是民生工程,城市管网,铁路、公路、机场、能源、水利,海棉城市,这些是我们国家基本建设方面的投资的重点。尤其是铁路、公路、机场,这是建筑行业的第一个新常态。,2、投资渠道从单一投资转向多渠道的投资。例如,基本建设不仅仅由国家出资投资,现在地方政府、民间以
45、及海外投资商、投资集团等都可以成为投资主体。3、投资的方式从单一转向多元化。工程发包的方式过去是传统的发包模式,后来转变成工程总承包、BT、BOT,去年开始,我国大力推进PPP模式,国家和民间资金共同建设项目。4、工程建设从过去的大干快上转向质量效益。现在是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基础上,更加关注绿色、环保、节能。,5、企业资格从强调产值、机械设备转向注重企业人才。强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配置要求,倒逼企业进行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6、从企业自由经营转向依法经营。原项目分包、转包、挂靠经营模式将要退出历史舞台,工程项目生产经营,转向依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有责经营,一切责任和过程可追索。,三
46、、建筑行业的发展总体趋势,第一、开放建筑市场,鼓励优胜劣汰。住建部发文,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2、取消(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3)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47、)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3、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4、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另外,还专门发布了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建市2015140号文。,第二,转变经营方式,必须依法经营。 工程的发包转包挂靠这一类应该退出了,尽管我们现在有一些企业还在打擦边球,还在做,但是必须要小心了。自从去年国家和建设部已经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文件。 例如,第一个文件是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第二个文件,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第三个文件,关于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出管理办法;第四个文件,建筑工业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