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節 民法、刑法與生活,不得已的保護權益方式-刑法的制訂?,殺人罪,生命安全,竊盜罪,財產安全,放火罪,公共安全,各種犯罪的制定,都是為了保護法律權益,保護,保護,保護,第四節 民法、刑法與生活,刑法的原則與內涵,什麼行為構成犯罪,都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如果沒有規定的,即使發生後社會譁然、輿論撻伐,也不能視為犯罪,這就是罪刑法定,(一)罪刑法定主義,影片:菸害防治法新規見效 吸菸率降1,罪刑法定,1.不溯及既往原則:要先有刑法犯罪行為和處罰的規定,才能對犯罪行為定罪和處罰,不可以用後來公布的刑法條文處罰先前發生的行為。2.習慣法禁止原則:只有明文規定的刑法才可以作為處罰的依據,不可以用不成
2、文的習慣法處罰。3.類推適用禁止原則:刑法條文要規定得很明確,行為是否犯罪要依據條文的文義,刑法文義不能涵蓋就不能視為犯罪,更不能引用行為類似的條文定人於罪。4.不定期刑禁止原則:雖然刑法條文的處罰有彈性空間,那是為了因應個案狀況差異,讓法官最後裁定處罰時,依照個案的情由,在一定罰則範圍內有合理裁量的權力,最後宣告刑罰的時候,仍然必須做確定的宣判。,第四節 民法、刑法與生活,(二)從舊從輕主義,刑法是以剝奪人的性命(死刑)、自由(徒刑)和財產(罰金)的方式來處罰犯罪刑法的處罰貴在恰如其分,故刑罰應該和罪責成比例,影片:6個月以下徒刑 今起可易服社會勞動,第四節 民法、刑法與生活,(三)責任能力
3、,未滿十四歲及心神喪失-無責任能力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或精神耗弱-限制行為能力人,年滿十八歲、思慮清楚的成年人必須承擔自己行為完全責任,第四節 民法、刑法與生活,(四)犯罪的型態,故意犯與過失犯,現行犯與非現行犯,既遂犯、未遂犯和中止犯,正犯、幫助犯、教唆犯,單獨犯與共同犯,初犯與累犯,第四節 民法、刑法與生活,(五)刑罰,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影片:違規撞人致攤判賠1827萬創新高,第四節 民法、刑法與生活,(五)刑罰,從刑:沒收和褫奪公權註1,影片1:扁家5億國內資產 特偵查扣,影片2:監院查國務機要費 彈劾名單出爐,第四節 民法、刑法與生活,我這樣有
4、違法嗎?-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之行為-如法警依法執行槍決,正當防衛-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侵害歹徒的利益,影片:如何認定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第四節 民法、刑法與生活,我這樣有違法嗎?-阻卻違法事由,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如醫師因為醫療需要割除病患器官,緊急避難行為-如搶救車禍現場困於車輛中的傷者 對車輛所做的破壞,影片: 2009-10-13公視晚間新聞,台北市貓纜站保全鬆散? 監視器還原真相,第四節 民法、刑法與生活,血氣方剛戒之在鬥-青少年犯罪,我國刑法對於青少年犯罪事件以教育優先於處罰為原則,處置方法有:,訓誡交付保護管束實施感化教育,影片:網咖的年少輕狂,褫奪公權,被禠奪的是那些權?,原法條 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一. 為公務員之資格。二. 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三. 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修正後2005.2的刑法第三十六條的新條文內容,只剩下剝奪為公務員之資格與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兩款。 參考來源http:/www.puyan.gov.tw/Upload/sup1/AlwaysAndy2006-92118254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