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电锅炉房设计规程 Code for designe of electricboiler plant (征求意见稿 ) 主编单位 :新疆新能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2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5 4 电锅炉房的布置 7 5 电锅炉供热系统 8 5.1 电锅炉及工艺布置 8 5.2 电锅炉 9 5.3 蓄热系统 12 6 供热设备和附属设备 15 6.1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15 6.2 热水制备设施 15 7 电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17 7.1 锅炉给水设备 17 7.2
2、水处理 17 8 电气 19 8.1 电源 19 8.2 电气系统 19 8.3 电能计量 21 8.4 防雷接地 21 8.5 电缆敷设及防火 22 9 监测与控制 23 9.1 监测 23 9.2 控制 24 10 化验和检修 25 10.1化验 25 10.2检修 25 11 电 锅炉房管道 26 11.1汽水管道 26 3 11.2供热管道 26 12 保温和防腐蚀 27 12.1保温 27 12.2防腐蚀 27 13 土建、采暖通风、给水排水和照明 28 13.1土建 28 13.2采暖通风 28 13.3给水排水 29 13.4照明 30 14 环境保护 31 14.1噪声与振动的
3、防治防 31 14.2废水治理 31 14.3绿化 32 15 消防及安全卫生 33 14.1消防 33 14.2劳动安全卫生 33 附录 A 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 36 附录 B 动力电缆技术参数表 38 附录 C 电锅炉房占地面积指标表 39 附录 D 电极式和电极相变式锅炉主要技术参数表 41 附录 E 电阻式和电真空 /微压相变式电锅炉主要技术参数表 42 附录 F 电磁式和半导体式电锅炉主要技术参数表 43 附录 G 水蓄热式和固体蓄热式电锅炉主要技术参数表 44 附录 H 相变蓄热式和熔盐蓄热式电锅炉主要技术参数表 45 本规程用词说明
4、 46 4 引用标准名录 47 附:条文说明 49 1 1 总 则 1.0.1 为使电锅炉房设计满足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达到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和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下列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民用 ,以电能转换为热能的锅炉房的 设计: 本规程适用于以下范围内集中式热水、蒸汽电锅炉房: 1 热水电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 0.05 70MW、额定出口水压为 0 1.60MPa(表压 )、额定出口水温小于等于130。 2 蒸汽电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0.07 100 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 0.10 2.50MPa(表压 )、额定出口蒸
5、 汽温度小于等于 200。 1.0.3 本规程不适用于分户式和其他特殊类型的锅炉房设计。 1.0.4 电锅炉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电锅炉 electric boilers 利用电能加热 介质 以获得 规 定参数的蒸汽或热水的设备 。 2.0.2 电锅炉房 electric boiler plant 电锅炉及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 2.0.3 电阻式锅炉 Tubular Resistance-type Electric Boiler 利用电热元件加热 介质 以获得规定参数的蒸汽或热水的设备。 2.0.4 电极式锅炉 ele
6、ctrode boiler 利用水的高热阻特性,将电能转换为热能并产生 蒸汽或热水的设备。 2.0.5 电磁式锅炉 electromagnetic heating boiler 利用电磁感应为加热源,获得规定参数的蒸汽或热水的装置。 2.0.6 电阻式真空 /微压相变锅炉 Tubular Resistance-type electric vacuum/micro pressure phase change boiler 通过电热管加热水溶液(热媒水)产生常压蒸汽,蒸汽在内置式热交换器管外冷凝,管内的水被加热的设备。 2.0.7 电极式相变锅炉 electrode micro pressure
7、phase change boiler 利用中高压电源,通过电极加热水溶液(热媒水)产生蒸汽,蒸汽在内置式热交换器管外冷凝,管内的水被加热的设备。 蒸汽最高运行压力小于 0.1MPa(表压)的锅炉称为电极式真空 /微压相变锅炉,蒸汽最高运行压力 0.1MPa(表压)的锅炉称为电极式压力相变锅炉。 2.0.8 蓄热设备 heat storage equipment 指将电能转换成热能并蓄存热能的设备 及相关附属设施。 2.0.9 蓄热 介质 heat storage body 指蓄存热能的固体 或 液体等 物质 。 3 2.0.10 最高蓄热温度 maximum heat storage tem
8、perature 指蓄热体设计所 能 达到的最高温度值。 2.0.11 最低放热温度 minimum heat storage temperature 指蓄热体实现对外放热时设计最低放热温度值。 2.0.12 蓄热能力 heat storage capacity 指蓄热体从最低放热温度加热至最高蓄热温度 , 所蓄存的热量。 2.0.13 放热能力 heat transfer capacity 指蓄热体从最高蓄热温度放热至最低放热温度,所释放的热量。 2.0.14 蓄热效率 heat storage efficiency 指在一个蓄热周期内, 设计运行工况下, 蓄热设备的最大放热能力与蓄热能力的
9、比值。 2.0.15 放热系统循环泵 heat release system circulating pump 将 电锅炉产生的热能 持续 向外输 送的循环 水 泵。 2.0.16 蓄热系统循环泵 heat storage and absorption system circulating pump 电锅炉正常运行时蓄存 工质 热能和将电锅炉运行时产生的热能以及电锅炉停运时 , 从蓄热罐内取出工质热能的循环 水 泵。 2.0.17 循环取热风机 heat absorption circulating fan 使 固体蓄热 电锅 炉内空气强制对流 , 提取热能的动力设备。 2.0.18 风水换热
10、器 air-water heating exchanger 固体蓄热电锅炉中,用于炉内热空气与热网循环水之间热交换 的设备 。 2.0.19 放 热换热器 heat release exchanger 指 电锅炉本体内循环工质与蓄热工质之间的换热 设备 。2.0.20 取热换热器 heat absorption exchanger 4 指 蓄热工质与热网之间的换热 设备 。 2.0.21 相变温度 phase change temperature 物质吸收或释放热量从一种物相转变为另一种物相的温度,此温度称为相变温度。 2.0.22 相变潜热 phase change latent heat
11、单位质量物质在一定温度条件下,物相转变时吸收或放出的热量,单位为 kJ/kg。 2.0.23 相变蓄热装置 phase change energy storage device 以相变材料作为蓄热介质,传热介质为水、空气或者其他已知比热的流体,无内置热源的蓄热设备。 2.0.24 相变蓄热装置热效率 thermal storage effectiveness of heat storage device 相变蓄热装置的放热量与蓄热量 的比值。 2.0.25 分散控制系统 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 DCS): 采用计算机、通信和屏幕显示技术,对生产过程的数据采集、控
12、制和保护,实现信息分散,操作显示集中,数据共享的功能。 2.0.26 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 PLC): 指以微处理器为核心的数字运算操作的电子系统装置,采用可编程序的存储器,用在其内部存储执行逻辑控制、顺序控制、定时 /计数和算术运算等操作指令,通过数字式或模拟式的输入、输出接口,控制各种类型的机械或生产过程。 5 3 基本规定 3.0.1 电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进行,做到近远结合, 以近期为主,并按远期规划预留建设用地 。 3.0.2 电锅炉房设计应根据供热负荷和电部门的保证程度,结合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
13、性等因素确定。 3.0.3 电锅炉 房 设计应减少电辐射、噪声和废水对环境的影响,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0.4 电锅炉 房 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 供热负荷 、电力条件 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综合论证确定 。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宜设置电锅炉房: 1 居住区、公共建筑的采暖负荷和生活热水负荷,不属于 热电联产 和集中供热范围的。 2 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水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其他原因,不具备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条件的。 3 现有燃气集中供热范围内增设气电互补、 多能互补的 锅炉房。 4 低谷时段 采用 电能 蓄 热方式供热的 锅炉房 。 5 结合利用空气源、地源、水(污水)源等可再生能源,采用电驱动热泵的组合供热 的 锅炉房 。 3.0.5 热负荷计算、锅炉容量(台数)、供热介质(参数)和室内外供暖参数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和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的规定。 3.0.6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建设 电锅炉房 时,其建筑物、构筑物和管道设计,应符合该地区抗震设防标准的要求。 3.0.7 电锅炉房 宜设置必要的检修和生活设施,当与所属单位或6 邻近的单位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