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465906 上传时间:2018-10-10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起草说明 (完整版) 一、立法的必要性 1993 年 9 月 11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确立了无线电频谱的国家资源地位,确定了我国无线电管理的战略方针和管理政策,开启了无线电管理事业的新征程。2016 年,国务院对国家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 12月 1 日颁布实施。 二十多年来,我省在国家条例的指引下,通过科学合理配置频率资源、依法规范管理台站、呼号、设备,扎实推进各项管理工作,维护了空中电波秩序,保障了社会安全稳定, 为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全省无线电事业快速发展, 无线电技术的应用迅速普及

2、,截至2016 年 底 全省在册无线电台站总数已达 34.2 万个(不包 括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和数以亿计的微功率设备),在通信、广电、气象、航空、航海、铁路、交通、安全等领域均得到广泛应用。 随着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我省无线电管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虽然国家条例 2016年进行了重新修订,但它立足于宏观层面,内容主要为全国适用的普遍性规定,有必要对部分规定加以细化、完善和补充,使其更加符合我省无线电管理实际。 例如各市无线电监测站的职责;无线电识别码(含呼号)审批和无线2 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许可的申请条件;销售备案的内容和时限;设台单位或个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无线

3、电管理监管设施的保护等。因此,制定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是我省对国家条例具体化和解决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突出问题的实际需要。 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划( 2016-2020年)明确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地方法制部门,积极出台或完善地方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规章”。国家条例颁布实施后,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明确表示有关省份应继 续推进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层面对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关注和支持,为省条例立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目前,全国已有湖南、广东、江苏、福建等 20 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特别今年 9 月

4、1日,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新修订的国家条例施行后,全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为我省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条例起草过程 2012 年我委开始省条例的立项准备工作。 2013 年,省人大常委会将 省 条例 列入立法计划二类项目后, 我委成立 省 条例 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立法方案和具体工作计划,开展了立法调研工作。初稿起草完成后,先后两次在无线电管理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召集 19 个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邀请无线电行业和无线电管理领域的专家召开咨3 询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并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修改。 2014年,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了立法前评估,形成省条例立法前评估研究

5、报告。 2015 年,省人大常委会将省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一类项目,我委加快了起草进程,按程序将省条例草案以书面和座谈会两种方式征求了 34 个省级家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的意见 建议,形成了条例送审稿。 省条例送审稿于 2015 年 3 月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按照我省地方性立法程序要求,对省条例送审稿进行了认真审核,以书面、座谈会、网站发布三种方式征求了 20 个省级家相关部门、 11 个设区的市政府,以及市民代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无线电销售者的意见建议,组织召开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参加的立法论证会,认真听取专家学者的立法意见。在此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我委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和

6、完善,形成了省条例草案文本。 2015年 10月,经省政府第 5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 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 条例经 过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审查, 并于 2015 年11 月 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初次 审议 后 ,按程序提交法制委员会审查。 省人大法工委及时征求了 省人大代表、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意见, 并通过网络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鉴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当时正在对 1993版国家条例进行修订, 并即将出台。 为 了 与上位法 保持一致, 省人大暂停省条例立法进程。 2016 年 12 月 1 日新修订的国4 家条例正式实施后, 我委立即发函省人大法工委,要求快推进省条

7、例立法工作。 2017 年 4月,省人大法工委依据地方 性立法程序开展座谈、调研等工作, 9月 30日,省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 原则通过省条例,决定于 2018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 三、 主要 内容的情况说明 此次省条例立法工作,我们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不复述。对国家条例已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省条例不必再作重复规定, 以体现立法的轻型化、精干化理念 ;二是 重细化 。对国家条例规定的原则性条款进行明确和细化,便于实际操作;三是有特色。因我省实际工作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新增实用性条款,便于事中事后监管。 (一) 明确 了 相关部门、 县级人民 政府的职责。 众所周

8、知, 无线电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无线电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协作配合。因此,省条例根据上位法精神,对各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予以进一步明确。 一是 针对无线电管理对象数量多、领域宽、分布广,但县一级未设置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现状, 省条例 第三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线电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无线电新技术应用; 第 四 条第三款规定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的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5 二 是考虑到各市无线电监测站的职能在上位法中没有明确, 省条例第 四 条第四款明确了各市无线

9、电监测站承担承担无线电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等具体工作的职责,为无线电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三是 鉴于国家条例仅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责作出规定,但未明确省级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职责。 省条例根据国家条例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 在第五条中进一步 明确了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等 有无线电管理职能的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系统(行业)无线电管理的 有关工作。 四是 针对国家条例将生产、销售应当取得无线电射设备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监管权赋予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我省工作实际情况, 为了有效加强监管,增加行政执法的效

10、果, 省条例第十 三 条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确保国家条例关于发射设备的监管制度在我省落地实施。 (二) 细化了呼号、临时进关、 设备 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国家条例新增、调整了多项管理制度,但个别事项在实施层面未作具体规定,省条例对相关制度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一是完善了无线电台识 别码(含呼号)审批、发射设备临时进关审批等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省条例6 在第 八 条 对办理无线电台识别码(呼号)明确了许可条件:申请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业余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的,应

11、当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 省条例第十 一 条 对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也 明确了行政许可条件 : 应当提交设备进关申请表、提货单,并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是 国家条例规定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制度,但对于“谁备案、备什么、 如何备”未作出具体规定,省条例第十 三 条对销售商的备案作了详细的规定“应当自设备销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销售者和购买者的姓名或者名称、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等信息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销售备案制度落地。 (三)制定了一系列具有浙江特色的管理措施 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12、,以问题为导向,结合浙江省无线电管理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体现了立法的创新性和地方特色。 一是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地方性法规。随着我省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无线电管 理技术设施的建设和保护面临着一定挑战,而上位法暂无保障性条款。省条例从第十五条至十八条,规定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规划应纳入城乡规划,有关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向其开放,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建设原则、保护措施和保护要求,解决了固定监测站等技术设施建设选址施工难,缺乏保护措施等一系列问题。 7 例如:第十五条 强调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建设规划内容纳入城乡规划,以保障建设布局和选址落地; 第十六条 规定了无线电

13、管理技术设施的建设原则和共建共享; 第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支持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有关市政设 施和公共设施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开放 , 解决 了我们无管系统在架设 无线电 固定监测站 、天线等 相关 设施建设施工难的问题 ; 第二款规定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规定,保障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并强调经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同意并与其协商确定租用等事宜; 第十 八 条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保护措施和保护要求。 二是落实了无线电台站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在当前电磁环境日趋复杂,各类无线电干扰逐年增多的情况下,加强无线电台站的日常管理和行政许

14、可的事后监管尤为重要。省条例 依据国家条例和无线 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在第 十 条 第一款, 规定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航、公众移动通信公司等设台较多的单位应当确定管理人员; 第二款规定了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赋予自检和报告义务,要求其建立自检制度,及时、准确记录设备技术指标和工作状态,并按照规定报告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和自检 报告。上述措施,对确保无线电台站合法、规范使用,减少因设备故障、操作不当带来的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8 三是完善了重大活动临时设台审批程序。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浙举办的国际会议、赛事等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 越来越多,规格越来越

15、高。省条例从优化程序,服务用户的角度出发,在 第 八 条第二款中明确了重大活动期间的无线电管理职责、审批权限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义务, 规定了举办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可由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统一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简易程序,既完善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重大活动保障的法律依据,又深化落实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四是加强了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针对近年来无线电干扰排查过程中个别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等实际问题, 省条例第十 四 条第一款规定了有关单位 和个人协助排查 干扰的义务,设 置 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的 规范 性条款。 对于本系统(行业)发生的无线电干扰,省条例第十 四

16、 条第二款明确了无线电干扰处置程序,由本系统(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组织排查,提高干扰查处的效率。 五是增加了对许可证件( 频率使用许可证和电台执照 )的管理规定。随着无线电频率资源日益紧张的趋势, 为体现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前瞻性, 省条例在第 九 条首次对资质证书使用进行明确的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者无线电台执照。” 率先将频率使用许可证管理纳入地方性法规 。 (四)合理设定了法律责任 省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国家条9 例尚未涵盖或有待细化的无线电违法行为,以及新增的禁止性条款, 比照上位法类似行为的处罚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罚则的设定与

17、国家条例罚则部分充分衔接,并且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加以区分,形成梯度,避免了与上位法对照出现“轻罪重罚、重罪轻罚”的情况。 具体条款如下: 第 二十 条 违反本条例第 九 条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者无线电台执照的, 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无线电台执照,可以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 一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建立自检制度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和自检等情况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 二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销售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 三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与已建成的固定无线电监测台(站)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间距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