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主题, 是香港中文法律语文遇上的问题,并不是片言只字的问题,而是照搬英文句法的硬件到中文来的问题。作者尝试从个别中译法律字汇及词语的表达方式出发,继而分析英文句子结构,点出中英文的异同,并按“ 化整为零”“ 条理分清 ”“ 排难解疑 ”“ 从长记忆 ” 及 “ 自问自答 ” 等五个步骤,辅以具体实例以阐明分析工具。1. 迈向双语法制的过渡根据基本法第9 条,除中文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包括司法机关,还可以使用英文,而英文也是官方语言。在后过渡期的香港,中文与英文平起平坐,这在一般民间商业事务上问题不大, 但是在高度技术性的法律专业范畴内,双语过渡化的过程可能相当漫长及痛苦。在回归之前, 香港的法律基础建筑在以英文为媒体的成文法和普通法上。当时的成文法(即颁令成法律的条例) ,均是以英文草拟及审议,中文版本是从英文版本翻译过来。普通法更是主要以英文判词累积演变成的法律体系,少说历史也有数百年, 说法律中文是英文的同义词绝不为过。按 照释义及通则条例 (香港法例第1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