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贵详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王宝道【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17期,第29-33页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计算迟延履行利息”问题的解释及理解适用为了规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4年6月9日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4年8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本解释,现将有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解释的起草背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和增强执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对被执行人有威慑力的制度和机制建立起来,限制高消费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网络查控机制等成为强制执行的有力武器,有效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该制度在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既有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一,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导致该项制度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为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