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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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2008 年,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 号);中央组织部印发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 200828 号)和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组通字200858 号)文件,组织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即国家“千人计划”。一、政策简介“千人计划”主要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重点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从 2008 年开始,用 5-10 年时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

2、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二、申报类型和人选标准(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 55 岁;2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正教授或相当职务;3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须具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 5 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者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4企业引进人才,需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者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申报主体为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

3、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1系国家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紧缺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符合创新人才长期项目规定的人选标准;2在国内工作单位固定,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能做出实质性贡献;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连续 3 年、每年在国内不少于 2 个月的工作合同,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申报主体为科研机构、高校。(三)“外专千人计划”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重点引进长期项目非华裔外国专家(引进后至少连续来华工作 3 年、每年不少于 9 个月)。申报人应符合“千人计划”引才标准。考虑到外国专家的实际情况,申报人年龄可放宽到 65 岁。申报主体为国内非外资各类用人单位。(四)“青年

4、千人计划”项目1属自然或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2取得博士学位,并有 3 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3回国(来华)前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4引进后全职回国(来华)工作;5是所从事科研领域同龄人中的拔尖人才,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对博士在读期间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应届毕业生,或其他有突出成绩的申报人,可以突破年龄、任职年限等限制,破格引进。申报主体为高校、科研机构(含转制科研院所)。三、其他要求(一)回国时间。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的申报人,申报时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经在国内工作的

5、,回国时间应在一年以内。(二)申报次数。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新人才短期项目、 “外专千人计划”项目的申报人,最多可申报两次,但不得连续申报。创业人才也不得连续申报。四、申报程序(一)“千人计划”依托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四个事业平台引进人才;(二)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教育部、科技部牵头;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国资委、人民银行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

6、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三)用人单位向人才工作部门或有关牵头部门申报。海外人才需提供个人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是科研业绩或创业成就,回国(来华)后的工作设想,包括创新创业的内容、目标、方案以及现有基础、团队等情况,也可提出工作条件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四)有关牵头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综合遴选;(五)中组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设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批。五、待遇和保障(一)居留和出入境。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的 50 天内,为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中国的合法身份证件,享

7、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对于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 2-5 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二)落户。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选择在国内任一城市落户。公安机关要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对于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公安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三)资助。中央财政给予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 100 万元的补助。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四)医疗。引进人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卫生部或本人工作(居住)地卫生行政部门

8、为其发放医疗证。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五)保险。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参保缴费办法、在中国境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等,与中国公民有相同权利。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六)住房。引进人才愿意购买住房的,可参照当地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引进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七)税收。引进

9、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 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八)配偶安置。引进人才配偶一同回国(来华)并愿意在中国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九)薪酬。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

10、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http:/ 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简称“千人计划”)政策名称: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简称“千人计划” )发文单位及文号:中央组织人事部 中组发200828 号主管部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申报时间:6 月上旬 完成申报工作:7 月中旬政策主要内容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含人文社科项目)。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含非华裔外国人才)。三、创业人才项目。四、外专项目。五、青年项目。六、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七、新疆项目、西藏项目。八、文化艺术人才项目。相关支持政策一、中央财政给每人人民币

11、100 万元的资助,有关地方提供配套支持;二、给予多次出入境签证;三、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四、可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其产品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五、对获得表彰的创业人才,在永久居留、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引进的人才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 55 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 6 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2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

12、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4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二、分类条件1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含人文社科项目)。申报人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在国内工作的,时间应在一年以内。引进后应全职在国内工作不少于 3 年。累计申报次数不超过 2 次;2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含非华裔外国人才)。申报人累计申报次数不超过 2 次。引进后要求在国内连续工作 3 年以上、每年不少于 2 个月;3创业人才项目。申报人回国时间不超过 6 年,创办的公司成立 2 年以上 5 年以下;4外专项目。申报人应为非华裔外国专家,申报时一般应未全职在华工作,已经在华工作的,时间应在一年以内。引进后应在华工作不少于 3 年、每年不少于 9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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