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模板-地区(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应急预案目录部分应当有如下内容1 总则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2 地震灾害分级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2.2 重大地震灾害2.3 较大地震灾害2.4 一般地震灾害3 组织体系及职责3.1 指挥机构3.2 指挥部职责3.3 指挥部办公室3.4 成员单位职责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4.2 分级响应4.2.1 一级响应4.2.2 二级响应4.2.3 三级响应4.2.4 四级响应5 应急工作5.1 工作组和相关会议5.2 制定应急工作方案(抗震救灾工作方案)5.3 及
2、时了解灾情5.4 应急值守5.5 派遣专家5.6 应急安置5.7 抢修市政公用设施5.8 工程抢险排险5.9 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评估5.10 危房拆除及建筑垃圾清运5.11 过渡用房建设5.12 灾损统计6 应急期结束7 后期处置7.1 震害考察和地方标准修订7.2 恢复重建8 地震防御机制8.1 地震重点危险区防御机制8.2 地震预报防御机制8.3 临震预警防御机制9 信息报送和新闻发布9.1 信息报送9.2 信息报送时限9.2.1 震区信息报送9.2.2 指挥部信息报送9.3 新闻发布10 保障措施10.1 通信与信息保障10.2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10.2.1 应急物资装备范围1
3、0.3 应急队伍保障10.4 技术储备和保障11 预案宣传和演练12 监督检查13 奖励和责任追究13.1 奖励13.2 责任追究 14 附则14.1 名词术语14.2 预案制定与修订14.3 预案解释部门14.4 预案生效时间15、附录15.1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15.2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信录15.3 指挥部成员联系方式15.4 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表15.5 应急评估工作原则和应急评估工作方案15.5.1 应急评估工作原则15.5.2 应急评估工作方案15.5.3 震后建(构)筑物应急评估记录表(样表)15.5.4 震后房屋建筑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常用技术标准15.6
4、 住房城乡建设应急队伍基本装备15.7 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机械设备15.8 应急评估、安全鉴定技术装备15.9 市政公用设施应急检测和应急处置装备正文部分按如下模板编写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保证-地区(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序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健全、完善应对地震灾害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各族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特制订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 建筑法 、 城乡规划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震应急预案 、
5、-地区(州、市、县)地震应急预案及自治区有关抗震救灾工作的要求。1.3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及时响应,减少损失地震发生后,-地区(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市、县住建部门用领导 2 字)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及时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恢复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尽量降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同时注意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地震发生后,-地区(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地区(州、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及时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以下市、县住建局不写)-地区(州)住
6、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对震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给予指导、技术支持;其他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积极开展支援工作。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地区(州、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时-地区(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应对工作。2、灾害分级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7.0 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6.0 级以上地震,初判
7、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2.2 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 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6.0 级以上、7.0 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2.3 较大地震灾害指造成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4.0 级以上、5.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2.4 一般地震灾害指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4.0 级以上、5.0 级以下地震,初
8、判为一般地震灾害。-市(县)地震烈度为-度,一般建筑物抗震设防等级按-度设防。-地区(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地区(州、市、县)人民政府、地震局的震情通报判别地震灾害级别并进入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3、组织体系及职责3.1 指挥机构-地区(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地震发生时的应对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地区(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地区(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长:局长副指挥长:分管局领导(必要时可临时增加其他局领导)成员:说明:局机关相关科室、
9、相关事业单位、管理机构、重要市政公用运营单位、施工企业领导,可参考自治区应急预案形式制定有必要时指挥长根据需要可临时决定增加其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接到地震预警或地震发生后,本预案启动,指挥部在-地区(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位置明确)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成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原因指挥部成员不在岗时,经指挥长同意由所在科(室) 、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按职务高低递补,代行职责。3.2 指挥部职责(1)根据-地区(州、市、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响应命令负责下达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命令。(2)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市、县用领导
10、字样)和协调-地区(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3)完成抗震救灾指挥部,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署的有关工作。(4)作出地震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定,确定应急工作方案,根据灾区需要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提请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邻近地、州、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或支援。(5)根据震情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根据指令派员参加抗震救灾指挥部群众生活保障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地震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组的工作。(6)组织工作组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受灾受损情况的调查、评估,开展重要保护目标以及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7)其他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3.3 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