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成本收益分析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既是国家普法教育的重要环节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中小学有效开展法制教育,对于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权利意识、培养新型农民、实现农村法治建设目标乃至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都有重要价值。但是,笔者对我国东部和中部一些农村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虽然中宣部、教育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于2007年联合颁布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对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内容和途径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大多数农村中小学并没有按纲要的要求积极有效地开展法制教育。究其原因应当是多方面的。这里笔者试图以经济学的视角,从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关涉的主要主体及其成本收益的角度来分析农村中小学没有有效开展法制教育的原因。1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主体所谓教育的主体,是指教育的组织实施者和对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产生重要影响的组织或个体。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组织或个体众多,这些组织或个体都可以被称为农村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主体。在对这些主体进行归类整理后,笔者认为能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