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紫茶小学办学章程(核准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和教育治理法制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实现学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把学校建设成为“教改有特色、教师有特点、学生有特长、科研有成果” 的现代化新型学校,江门市紫茶小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江门市紫茶小学,学校分南北两个校区,北校区座落在江门市丰雅23号,南校区分两个校址,建设路校址坐落在江门市建设路30号之一,泰宁里校址坐落在
2、江门市泰宁里128号,是一所经上级部门批准注册的公办全日制小学,是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学校受国家法律保护。学校官方网站网址:http:/ 学制、办学规模、隶属关系。学制:学校实施小学义务教育,学制为六年。办学规模:学校以每个年级招收14个教学班为基础建设,共可容纳教学班级总数为84个。隶属关系:学校隶属江门市蓬江区教育局。第四条 学校贯彻执行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及发展定位。办学宗旨:为适龄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小学教育。办学理念:紫光耀四海 茶蕾绽千姿办学
3、特色:以科技教育为特色,重点打造“课内外结合、学科间融合、校内外交流”的具有紫茶特色的现代化、普及式的科学课堂。发展定位:管理水平、师资素质、教育质量、设施设备等均为全市领先、全省闻名、全国知名、面向世界。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办学策略及培养目标。办学目标:每一朵茶蕾都尽情绽放!每一个紫茶园丁皆享受幸福!办学策略:科研兴校、名师兴校、创新兴校。培养目标: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善于创新。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校训:每天进步一点点,成功向你招手。校风: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教风:奉献、团结、务实、创新。学风:勤学、精思、会学、高效。校徽:见附页。校旗:见附页。
4、校歌: 可爱的紫茶 。校庆日:12月10日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第八条 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第九条 校长职权: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
5、校秩序;(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第十条 党团组织: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十一条 教代
6、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由各基层工会小组民主推荐产生。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中教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必须有代表人数过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根据工会法行使职权,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中层管理机构: 学校设置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
7、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
8、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第十五条 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第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十七
9、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大力推行教育教学改革,坚持走科研兴校之路,运用现代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努力探索研究,不断创新,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第十九条 学校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努
10、力建立现代小学德育工作的新体系。充分发挥党、团、队组织的作用,实行校长负责,教职工全员参与、人人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络。第二十条 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班主任,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合作教育学生。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要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的训练,激
11、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及创新精神。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区教育局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经区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学校的教学和学生的正常学习。第二十四条 学校合理安排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可适当减少。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减轻学生的过重负担,保证学生的课业负担适量。第二十
12、五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地方教材(含校本教材)须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使用。学校不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对学生使用学具等要加强引导。第二十六条 不以考试成绩作为评定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在学生中按成绩排名次。学校评定学生成绩从多方面进行,如包括卷面笔试、平时练习、口头表述及学习态度等方面,试卷分数一般占该生总评成绩的百分之六十。学期末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其他学科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学校加强对考试内容和方式的研究,改革百分制,实施等级制。着重考核学生的学习能力,充分发挥考试对教与学的正确导向作用;同时尝试在某些学科适
13、当采用开卷考试和开放式考试(考核)的形式。第二十七条 学校重视体育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认真上好音乐课、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校的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的生产劳动能力,养成劳动习惯。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认真上好心理健康课,培养学生良好的意志品质、健
14、康的心理素质和适应社会的能力。第三十条 学校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街道办、居委会、派出所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机构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严格遵照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大队辅导员、教师和其他人员。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行政负责人。校长、副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区教育局任命或聘任,教导(教科、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或采用竞争上岗的办法,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其它主要职责
15、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第三十三条 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第三十五条 教
16、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教改科研实验,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和表彰。每一学年,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开展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的评比奖励活动。对教职员工中的极少数违规违纪的行为,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的原则,必须给予必要的教育和惩罚。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尤其是现代教育技术的培训工作,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
17、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第三十七条 学校其它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资格及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五章 学生管理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每年秋季入学。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的儿童,招收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学校按照当地主管教育局的有关招生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接收适龄儿童,不得采取考试方式进行入学选拔。学校应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8、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新生进行随机均衡编班。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具体编班办法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义务教育各年级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授课形式为单式,教学班级学额力争不超过50人。学校规模有利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第四十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
19、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及证明、休学申请及证明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道德品质评价、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等);(四)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或受处分)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0、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八)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学籍基础信息表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第四十二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纸质档案。学生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一)有条件上网的学生,由学生或其家长在指定网站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没有条件上网的学生,由学生或其家长填写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由学校负责在指定网站录入学生基本信息表。(二)学生基本信息表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将其发给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后,由学校作为纸质学籍档案保存。(三
21、)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将学生基本信息表导入电子学籍系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学生电子学籍正式建立。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学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第四十三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 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生学籍档案 应 当 转 至 转 入 学 校 或 升 入 学 校 ,转 出 学 校 或 毕 业 学 校 应 保 留 电 子
22、 档 案 备 份 , 同 时 保 留 必 要 的 纸 质 档 案 复 印 件 。 学 生 学 业最 后 终 止 的 学 校 应 当 归 档 永 久 保 存 学 生 的 学 籍 档 案 , 或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学生家长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小学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在分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监管下,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设立纸质
23、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学籍卡 ,作为纸质学籍档案保存。 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将广东省中小学新生名册 、 广东省中小学在校生变动名册打印一式二份,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每学年初,学校按班级打印广东省中小学在校生名册存档。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准其休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程度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第四十四条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评价学生。做好学习困难生的辅导工作,取消留级制度。学 校 对 修 完 规 定 课 程 且 成 绩 合 格
24、者 , 按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法 规定 , 直 接 输 送 升 入 初 中 。学校对全体学生坚持正确激励教育,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大力表彰,对犯错误的学生给予耐心教育批评,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不开除学生。学校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学校贯彻执行省、市、区对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电脑管理学籍。第四十五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 生 的 基 本 权 利 : 学 生 的 基 本 权 利 是 指 教 育 法 律 赋 予 学 生 的 在 教 育 活 动 中 享 有 的 权 利 。1、 学 生 有 接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义 务 教 育 的 权 利 。2、 学 生 有 权 运 用 法 律 来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3、 学 生 有 权 获 得 学 校 提 供 的 在 当 前 情 况 下 好 的 教 育 。4、 学 生 有 权 得 到 人 格 的 尊 严 和 公 平 的 对 待 。5、 学 生 有 权 对 个 人 的 隐 私 保 密 。6、 学 生 有 权 通 过 正 常 渠 道 表 达 自 己 的 意 见 、 建 议 。学生的基本义务: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