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管理制度1、总则:1.1 目的:为了加强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提高公司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保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正常延续,防范经营与舞弊风险,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及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2适用范围: 1.2.1总部各职能部室部级以上领导,在退休、岗位变动、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1.2.2事业部/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在退休、岗位变动、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1.2.3事业部/子公司与经营业务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关键业务人员的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销售、外协及各类合同、资金、投资、担保等管理业务。1.2.4特殊岗位人员经专项审批后执行审计的人员,如联营企业派驻的高层管理人员。2、离任审计职责2.1 审计职责界定2.1.1总部各职能部室部级以上领导的离任审计业务,由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2.1.2事业部、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业务,由审计部负责审计,事业部、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具有审计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配合审计。2.1.3事业部、子公司中层领导及关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