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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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徽中医药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高校院(部)应当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第二条 为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好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学校院(部)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议事规则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范围为:党政班子成员,包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行政正副院长(正副主任)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根据议题内容由

2、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院(部)分工会主席也应列席会议。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决定。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决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可根据议题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党政主要负责人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会议一般不得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第七条 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参与讨论,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

3、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明确指定会议秘书,可由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秘书兼任,负责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第九条 会议记录须存档备查。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通过适当方式在本院(部)内公布和通报。第三章 议事范围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院(部)工作中的下列重要事项:(一)学习和传达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和部署贯彻意见,研究决定落实学校中心工作或决议的实施方案或措施。(二)研究决定院(部)的发展目标、办学思路、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和年度(学期)工作2计划。(三)研究决定院(部)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院(部)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制

4、定、修订和废止院(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和规定。(四)研究决定院(部)教学、科研、对外交流工作和招生、就业等重要事项及其他重大活动。(五)研究决定院(部)的年度经费预决算和执行方案、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计划、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财务、资产事项。(六)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学校有关规定,研究拟定院(部)职工定级、职称申报评审、出国进修等方案和具体事项。(七)拟定院(部)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人才引进等方案和具体事项。(八)研究院(部)内部人员考核(评)、各类先进评选、奖惩、绩效分配等方案事项。(九)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及确有必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问题。(十)需要由党

5、政联席会议讨论、协调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在行使本章规定的决定权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在决定前听取院(部)学术委员会、群团组织、民主党派、党代表、教代会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第四章 议题确认程序第十一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主任)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会议秘书;各系、所和内设机构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向分管院(部)领导汇报,由分管院(部)领导以书面形式告知会议秘书。第十二条 会议秘书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后,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6、书记、院长(主任)审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主任)在会前应对重要问题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会议秘书要及时通知参会人员,以便做好会议准备。需上会研究决定的议题,除需紧急处理的事项外,如分管院(部)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安排上会。第五章 议事决策程序第十四条 讨论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方针,充分发扬民主,会议讨论采取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度,集中大家意见,形成会议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决议,并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裁决,或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议。3第十

7、六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部)领导及时处理,事后应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说明。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 ,应由会议秘书负责通报给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并征询其意见。第十八条 要遵守会议纪律,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定(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重大事项实行党政双签名制。第六章 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第十九条 院(部)党政领导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 ,并督促有关人员执行落实,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第二十条 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

8、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或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是。第二十一条 院(部)应安排专人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或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执行情况。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将对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4中共安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

9、强、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附院党委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医疗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

10、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第四条 校党委组织部按照省委教育工委的要求,根据我校入党积极分子成熟的情况和党员队伍结构、分布情况,认真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严格按计划做好发展工作,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 “关门主义” 、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附院党委要根据校党委下达的发展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定发展党员名单,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并保证计划完成。发展党员的重点要放在二、三年级大学生和青年教职医护员工中。对未被列入发展计

11、划的一般不予发展。校党委组织部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加强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严格实行公示制,做到公开、公正。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第六条 各党总支要通过团组织生活、党建咨询、个别谈心和党章学习小组等活动,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向他们宣传党的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对于在高中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附院党委应及时掌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

12、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并可由支部负责人、党员专家教授或有较高威信的党员同志与其沟通,因势利导,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第七条 年满十八岁,在学校学习、工作的中国籍师生医护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5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的基层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能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学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应该向教学和管理所在学校的基层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党

13、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入党的态度;二是个人的政治、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三是今后努力的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四是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情况。28 周岁及以下的非团员同志应先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然后才能申请入党(对团龄没有要求)。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同时审查入党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并在一个月内派支部委员会成员或正式党员同其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共青团员必须先经团组织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各党总支(直属党

14、支部)、附院党委审核,并于每学期初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登记表上的姓名不得更改。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指定党员政治辅导员、党员研究生导师和其他党员专业教师、党员学生担任联系人。对于入党积极分子较多而党员较少的党支部,上一级党组织要统筹安排联系人,制定相应的制度,以保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确保培养质量。对从事教学、科研、医疗等专业技术工作的青年入党积极分子,一般由党支部负责人、党员专家教授担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入党

15、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分党校的学习培训,参加党组织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

16、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个人的思想状况和努力方向等。6培养联系人每半年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做好考察记录,如实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登记表中的“谈话、考察记录”栏内。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整体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并及时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登记表中的“支委会对培养对象半年来的综合评价”栏内。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附院党委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调查分

17、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具体落实整改。第十四条 对转入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附院党委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的,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对转出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附院党委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考察和培训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党小组推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附院党委审核通过,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第十六条

18、 确定发展对象,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确定教职医护员工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向上,表现突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列为发展对象:(一)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且参加过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二)本科生在发展入党前一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专业、同年级前 50%;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成绩应在 75 分以上,且所有课程中 75 分以上课程门数应超过

19、一半以上;(三)本科生应获得过一个单项奖以上奖项,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原则上应通过英语四级(425 分以上,含 425 分)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对于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原则上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四)培养期间所学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五)团支部推优超过半数;(六)没有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大学一年级学生,入校前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且大一上学期的学习成绩平均 80 分以上,可在大一下学期列为发展对象。在确定学生发展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简单地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

20、的主要条件。对来自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如各方面表现优秀,学习刻苦勤奋,所学课程没有出7现不及格现象,可由所在党总支写出书面报告,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若在政治思想方面特别优秀,有见义勇为等突出表现的,可作特殊情况考虑。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一名正式党员不宜同时做几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学生党支部中如果正式党员较少,各党总支可指定所属教工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1、;(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与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包括(1)本人简历。(2)政审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同时说

22、明是本人交待的还是被组织查出的或别人检举的,组织上是否作出结论或进行过处理。(3)调查的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悬而未定的问题或疑点。(4)结论意见。对查证结果综合分析后,认定查证问题的事实、程度、性质及本人认识,提出是否影响其入党的意见。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对发展对象本人、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调查,可采取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形式。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审人员应当由党性强、作风正派的正式党员担任。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

23、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工作一般由党支部负责进行,函调或外调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附院党委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要接受短期系统集中培训。培训工作在学校党校或学院分党校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或不少于三天)。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党的基本知识等内容。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考核合格的,发党员发展对象培训合格证书。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8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

24、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 各党支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并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同时公布党总支、附院党委以及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的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党支部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认为不影响发展的,上报至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附院党委审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附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的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对担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发展对象,还要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本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25、。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要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根据要求逐项填写清楚,准确无误,不得有任何隐瞒或伪造,没有内容填写的项目要写“无”,不能留有空项。要用蓝黑或黑墨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被接收对象及介绍人必须到会。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以上,不能开会。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

26、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表决时,发展对象不必回避。党支部应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和创新支部大会形式。发展对象可以采取图文演示的演讲式汇报和答辩,党员分散的党支部可

27、以召开网络视频形式的支部大会,支部大会还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旁听接受教育,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列席发展党员支部大会等,不断丰富支部大会的形式。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书面思想工作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登记表、团组织推优表、政治审9查材料、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公示情况登记表、奖惩材料和其他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一并报党总支审查后,报附院党委或学校党委审批。教工党支部要对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两年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工作和教学科研情况作出说明。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

28、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附院党委可以审批党员;各党总支(直属支部)不能审批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对应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总支委员或支部书记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与会委员不得少于党委成员的三分之

29、二,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批准接收。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并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第二十八条 党委对各党总支(直属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分党委审批的,填写“新发展党员登记表”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30、追认党员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从何时算起,编入哪个党小组,党的生活制度和缴纳党费的规定等,同时要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分配一定的任务。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这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的一次庄严的党性观念教育,宣誓仪式可吸收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附院党委组织进行。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每半年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

31、更要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至少每半年要主动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发现问10题及时同本人谈话。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

32、预备党员资格。对于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党支部要具体地向其说明延长的原因,帮助其正确认识,努力改正缺点,争取做一名合格党员。延长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具备党员条件的,可转为正式党员(党龄从延长的预备期满之日算起);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得再次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关系到预备党员的政治生命,一定要有事实根据,理由要充分,并要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只是说明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党组织仍要继续对其关心、教育,一旦具备条件,可以重新入党。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党委应该将有关情况在入党志愿书中写清楚,

33、然后存入其本人档案。学生预备党员转正时,党支部应注意以下情况:(一)在预备期内,如有考试不及格现象的,延长预备期半年; (二)在预备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视情况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三)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校党委批准。党支部不能提前讨论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在预备期满半个月前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主要内容为:入党时间;预备期满时间;预备期间的表现;入党时存在的缺点及克服情况;存在的不足;今后的打算),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公示,

34、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核,报校党委审批。对预备期满未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支部一方面要及时提醒他们,说明道理,提出要求。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信念动摇、不愿继续留在党组织内的,或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转正前公示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同时公布党总支、附院党委以及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的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党支部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不影响转正的,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会议形式、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议进行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材料上报党组织。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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