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 安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赴 国 ( 境 ) 外 学 习 管 理 办法 西交教201196 号各学院、书院及有关单位:本科教育国际化有利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竞争力和较高对外交往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提升本科毕业生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我校本科生国际交流与合作规模日益扩大,赴国(境)外学习学生人数稳步增长。为了促进和规范我校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一、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方式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方式主要有:(一)国家公派赴国(境)外大学学习;(二)根据学校与国(境)外著名大学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派遣在校本科生公费或自费在对方学校学习;(三)根
2、据学校与国(境)外高校、单位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派遣在校本科生公费或自费到国(境)外单位进行短期实践;(四)学生利用寒暑假自行到国(境)外自费进行短期实践;(五)学生以自费留学方式赴国(境)外大学攻读学位。其他可以认定的方式。二、学生选派标准、程序及其学籍管理对学生参与国家公派或由学校与国(境)外高校、单位签署交流协议的项目,其选派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教务处共同组织进行。(一)选派标准选派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进取心和责任
3、心;2学习刻苦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外语水平较高,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3思维活跃,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培养前途;4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或实践的各项任务;5满足各交流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二)选派程序1. 学校选派的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项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项目协议内容给教务处下达项目实施通知,教务处根据通知要求确定选拔条件、各学院选拔人数等,并通知学院进行选拔。2)学院应向全院学生公布项目实施办法、协议内容及选拔通知等,由学生自愿报名。学院组织专家根据报名学生的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进行评审后,确定初选名
4、单报教务处审核。学院在选拔评定时应充分听取相关书院的意见。3)教务处对初选名单审核后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项目要求审核后确定选派学生名单,送教务处备案,通知学生办理出国相关手续。5)教务处将选派学生名单抄送有关学院,由学院通知相关书院。2学生以自费留学方式赴国(境)外大学攻读学位或利用寒暑假自行到国(境)外自费进行短期实践,则需要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三)学籍与成绩管理1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应在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时办理复学手续,无故未按期复学者,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凡公派要求或协议规定学生学习结束后须按时返校的,
5、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否则学校将按自动退学予以处理。2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根据公派要求或协议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方学校或单位规定的学习内容,获得应修的全部学分;未取得的规定学分,返回学校后应通过补考或重修取得相应的学分。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如在我校未开设,学生应通过重修其他课程获取学分进行冲抵,成绩覆盖原不及格课程成绩,并标注“补考”符号。3学生出国(境)前必须参加当学期安排的课程考试,凡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应于回国后补考或重修。学生因办理签证离校或因已出国(境)而无法参加的课程考试,须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回国后予以补考或重修。毕业前返校的学生,如在我校学习期间有不及格或缓考课程,应
6、于返校后在学校已安排的全校大面积课程补考时间参加课程的补考;大面积补考未安排的课程或因学生回国返校时间迟而错过补考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共同协商,于 9 月中旬前另行组织补考。4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交流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在交流期间停止辅修。交流生学习结束返校后可随下一年级学生辅修,但仅可申请辅修专业学习,不得申请辅修双学位学习。交流生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辅修学习或不能按时完成辅修学习的,取消辅修资格。5学生根据公派要求或协议规定按时返回学校,分别完成在我校和国(境)外学校或单位学习期间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学院认定的),获得规定的学分,且符合我校本科生毕业及授予学位条件,学
7、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6按协议规定,在国(境)外学习期满返校时具有免试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资格的学生,返校后,如有缓考课程需要补考,应先向研究生院办理不超过两周的请假手续,同时按本条款的第“3”条规定进行补考。缓考课程补考成绩均及格的学生,由学院报教务处向研究生院出具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证明;有一门及以上缓考课程补考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资格予以取消。经研究生院审查,具备学校免试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学生,研究生院为其办理免试进入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入学手续;不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研究生院不准予入学。三、课程认定及成绩与学分转换国(境)
8、外高校或单位对课程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百分制,并对应成绩等级及平均学分绩点;第二类为只有成绩等级,并对应平均学分绩点。(一)基本原则1国家公派或由学校选派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所修的课程或短期实践按照协议规定予以认定,包括必修课程的认定和选修课程的认定,取得的成绩与学分可做相应转换。2学生以自费留学方式赴国(境)外大学攻读学位,所修读课程不予认定。学生利用寒暑假自行到国(境)外自费进行短期实践的,可向学院申请认定成绩与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认定,不予认定的可计入课外 8 学分。(二)成绩转换1若国(境)外高校或单位的课程考核成绩为百分制,则
9、该课程成绩不需转换,直接记载到学生个人成绩单中。2若国(境)外高校或单位的课程考核成绩为 A、B、C等级成绩,可按表一所列的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段对照表,折算成百分制成绩后记载到学生个人成绩单中。表一 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段对照表成绩等 转换后的成 成绩等 转换后的成 成绩等 转换后的成级 绩 级 绩 级 绩A+ 100 A 95 A- 90B+ 89 B 85 B- 80C+ 79 C 75 C- 70D+ 69 D 65 D- 60F 59 (三)学分转换:学生在国(境)外高校或单位所修的课程或短期实践,经学生所在学院予以认定后,按国(境)外高校所提供的学分予以记载。(四)认定与转换程序1
10、学生赴国(境)外高校或单位学习之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课程设置或实践项目内容,并根据我校的教学计划,向所在学院书面提交西安交通大学交流学生学习计划表(附表一),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并备案。学生赴国(境)外高校或单位学习时,如学习计划有调整,应通过 E-mail 或其它联系方式报教学院长批准。2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认定及成绩与学分转换的书面申请,同时附学生个人的西安交通大学交流学生学习计划表、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所修课程的大纲与简介,由学院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一)、(二)、(三)款予以认定与转换。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课程或实践项目,如不能认定为必修课程
11、,由学院根据我校培养方案与要求确定是否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程或基础通识类选修课程。3学院将认定后的课程及转换后的成绩与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单,同时将国(境)外高校或单位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归入学生学籍成绩总表。4学生应于返校后(或当前学期开学)2 周内申请课程认定及成绩与学分转换,逾期不予办理。四、其他有关规定(一)交流生赴国(境)外学习前后,需持学院开具的赴国(境)外学习通知单(附表二)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 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应当办理退宿,返校后由学校重新安排住宿。(三)交流生在学校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医疗保险有关手续(附表二)后方可赴国(境)外学校或单位学习,因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按学校医疗
12、有关管理规定或协议规定执行。(四) 学生应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如有违法行为,责任自负。(五)学生应遵守所在学校或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六)学生赴国(境)外协议单位参加短期实践(包括公派和自行),须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七)学生擅自参加学校未签署交流与合作协议的国(境)外短期实践所产生的问题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五、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六、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附件:(1)西安交通大学交流学生学习计划表 (赴国、境外学校)(2)西安交通大学交流生赴国(境)外学校学习通知单教务处 学生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二一一 年九月 五 日 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