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民法为民事主体提供机会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较量中对其平等资格进行确认,尽量实现每个人都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二)意思自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规定的实质是意思自治原则。1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三)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具体来讲,这种意志如果基于主体的良好行为,就是客观诚信;这种意志如果需要主体也能够有不伤害他人的思维,就是主观诚信。(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些学者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确立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然而,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五)公序良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