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入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越来越显示出口袋罪的特征。产生这一结果固然有罪名本身的因素,但根本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刑事政策的不合理解读,二是对于社会效果内容的片面阐释,三是无视罪名的确定性内容。其实质是忽视了政策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过分关注结果的危害性而淡化了行为规范内容和主观心态。只有在司法中切实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不致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口袋罪。【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口袋罪;政策;规范;罪刑法定【正文】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口袋罪的症候2009年11月25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新民晚报等诸多媒体在显著位置刊载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宣判:2009年11月2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鹿刑事犯罪案犯张玉军执行死刑。该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