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责任【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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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论产品责任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或争论焦点)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出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责任。产品是产品责任法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对产品含义及范围的界定直接影响到产品责任法体系的建立。美国1979年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赋予法官在

2、具体的产品责任案件中判断某一物品是否属于“产品”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随着产品责任严格化趋势的发展,美国现行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既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也包括工业产品与农业产品(不论加工与否)。而且,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采用更为广泛、灵活的产品定义,现已将天然气、血液、电均视为产品。相对而言,欧洲大部分国家,以及日本、韩国等都对产品的范围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关于涉及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规定,产品一词指所有动产,包括加工或未加工的、组装在另外的动产内或不动产内的天然动产或工业动产。1985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指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

3、动产之内);亦包括电。此后,原欧共体各国均修改了国内法以使其产品定义与指令保持一致。日本1994年的制造物责任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制造物,指经制造或加工的动产。”韩国2000年的制造物责任法将“制造物”界定为“经制造或加工的动产”,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中的产品范围,因不同法律规范间规定的不一致而存在诸多争议。民法通则对产品的概念并未做出明确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通过相关法律条文指出产品是用于销售的有形产出物和无形产出物,但不包括天然物品、初级农产品、不动产、电、血液及血液制品、智力产品、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以及服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界定的商品范围为为生活消费所购买的动产和

4、不动产,以及农民购买、使用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用品。从上观之,我国现行产品责任立法对产品概念及范围的界定并不统一,甚至诸法之间有冲突之处。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这个问题是解决产品责任案件的关键问题。中国学者对这一重要问题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过失责任说”,如已故的佟柔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论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表明我国对产品责任案件适用过失责任原则”;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侵权行为法认为“我国现行产品责任实质上仍属于过失责任的范畴”。第二种是“过错推定说”,民法侵权行为法的作者认为,“我国的产品责任制

5、度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借助“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制造者和销售者负担自己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没有过错的证明。第三种是“视为说,江平教授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是“视为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根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事实本身,就应视为产品制造者有过错。这种“视为”是法律的认定,责任人不能用证据来推翻这种认为。梁彗星教授认为这相当于外国法上所说的“不可反驳的推定”。第四种是“严格责任说”或“无过错责任说”,此种观点认为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都应对产品所致损害承担责任。第五种是“综合责任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又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学者认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相结合或过错责

6、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这类观点多是出自颁布以前;第二类学者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解释出发,认为我国产品责任既有严格责任,也有一般侵权责任,还有合同担保责任。二、主题部分(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产品责任是在19世纪中叶英美两国判例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事责任。它最初是作为合同责任来对待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被视为是构成产品责任的前提。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首创的“无合同,无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奉行了近百年之久。“无合同,无责任“原则限制、剥夺了一些与产销人无合同关系的缺陷产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其保护的重心是产销人,适

7、应和反映了当时资本主义国家大力发展生产的要求。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生产的高度发展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日益高涨,立法者和司法者逐步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到了重要的地位。2030年代,英美两国法院率先开始适用侵权行为理论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按照这一理论,只要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不论受害人与产销人是否有合同关系,都将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追究产销人的责任。近年来,各国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已形成了共识,即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纠纷应由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来调整。我国产品责任法起始于改革开放之后。八十年代,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市场急需的各种产品大量涌现;但同时,产品的丰富却又引起了

8、产品责任的加大。尤其是80年代初期,我国连续发生一系列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重大案件。由此,产品责任的立法工作开始受到重视。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参考欧美产品责任立法的经验,专设第122条作为产品责任条款“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以此确立了缺陷产品致损的严格责任。3并在第119条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这两条规定,为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奠定了基础。但是,这种简单、概括的规定,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993年又先

9、后颁布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这两部法律的出台,使我国产品责任的立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形成了当前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体系。最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7月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9月1日起施行。此外,我国的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商品检验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分别规定了一些有关专项产品责任的内容。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基本体现了我国国情,也顺应世界潮流。然而,由于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体系构建才刚刚起步,因此存在诸多不足,立法上的不尽完善,法与法之间的冲突,甚至在同一法律中存在相互矛盾的规定,影响了产品责任法律功能的正常发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

10、发展带来现代化、高科技产品层出不穷,立法的滞后已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对完善的产品法律制度的紧迫需求,当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还未涉足某一领域时,这就必然造成这一领域经济秩序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在产品责任的执法分工和执法力度方面还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常常发现对一项产品责任的追究,除了受诉法院外,往往在主管部门上既涉及质监部门也涉及到工商部门,以及诸如卫生、建设、环保、公安等产品许可归口管理部门,这些部门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情形时有发生,原因在于立法制度上既可由这些部门都负责或者都不负责,或者并不明确,造成分工不明,缺乏可操作性,部门与部门之间常常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有油水的又重复

11、管理。例如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由建筑法来调整。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属于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问题,修改前的产品质量法对此问题未作明确规定。由于职权规定不明确,有些地方质量监督机关与建设管理机关对有利益的涉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问题互相争管,对无利可图的,互相推诿,未能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致使一些工程使用伪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严重影响到工程质量,同时也是造成一些“豆腐渣”工程的原因之一。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虽然明确了“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产品范围,由产品质量法来调整,但实践当中,由于建筑工程最终由建设管理

12、机关把关,消费者仅仅是相对建筑工程这一“大产品”而言,而不是相对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消费者,既便因建材、建筑配件和设备的缺陷欲追究生产者产品责任,但往往因确定责任主体困难或者根本无法确定而使得法律救济成为空谈。真正的产品使用人是建设工程承包商,由于利益所驱,这些工程承包商不可能为产品受害人的权益保障付出成本,从而导致消费者最终遭受损害后无法寻求法律救济,形成产品责任主体真空的奇怪现象。三、总结部分(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对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做出预测)随着我国的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产品的跨国际流动将会越来越频繁,与我国有关的外国产品责任案件也将会不断增多,为了规范我国的市场经

13、济秩序,防止国内、外粗劣、假冒、积压产品的侵害,切实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使国内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形成双赢局面,修改与完善产品责任立法,在现在法律体系之下重构产品责任法,努力使之与国际接轨,提高产品责任的保护水平。四、参考文献(根据文中参阅和引用的先后次序按序编排)佟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论,第26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第43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第43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江平民法中的视为、推定与举证责任,政法论坛,987年第4期,第4页。梁

14、彗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12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唐德华主编民法教程,第447页,法律出版社,1987;王利明等著民法新论(上册),第52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陈国柱主编民法学,第473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法学研究编辑部,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第50250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梁彗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130138页。法学研究编辑部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第50250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王艳林产品责任法基本范畴研究,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4),161页;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31832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孔祥俊主编民商法热点、难点及前沿问题,第103114,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7月张晓东论我国产品责任的重构中国司法网200915美国1979年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1985年制造物责任法日本1994年制造物责任法韩国2000年张海燕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载于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9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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