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英国宪法惯例国王统而不治这是在确立议会权力至上、议会的权力高于国王的权力的权利法案(1689年)实施后逐步形成的一项关于英王权力地位的宪法惯例。在权利法案通过之前,议会本身的存废以及议会通过的法律,往往是以国王的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国王可以随时解散议会,可以决定召集议会来为其征税,可以很容易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而作为内阁前身的枢密院,只是协助处理政务的咨议机关,国家的实际政务由国王个人决断。在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权力至上的宪法原则后,议会享有最高立法权,国王既不能随时解散议会,也不能不经议会同意而立法和征税。枢密院演变而内阁后,内阁全权处理政务,这样,国王昔日在立法和行政方面享有的实际权力,已经所剩无几。在这种情况下,国王对直接参加议会、内阁活动的兴趣减退。1714年,德国人乔治一世被加冕为英王,乔治一世本来就是一个庸俗之人,即位时年级又较大(54岁),加上他不懂英语,因而即位后的前几年,他的绝大部分时间都住在自己的德国汉诺威领地,很少来伦敦出席内阁召开的会议。有时即使出席了了内阁会议,也因听不懂议员和大臣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