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届)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与完善姓名专业法学班级学号指导教师导师学科导师职称年月日目录摘要1ABSTRCT1关键词1KEYWORDS1一、我国劳动合同法概述1(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2(二)劳动合同法的意义3二、我国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4(一)订立和成立的概念模糊4(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6(三)关于试用期制度方面的问题7(四)劳务派遣的问题8(五)倾斜保护和保护模式问题10三、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完善11(一)对劳动合同法文本存在的问题的完善11(二)就倾斜保护和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的完善13参考文献14致谢16本科生毕业论文1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和完善摘要
2、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议。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积极意义是需被肯定,但是缺陷也是存在的。其在概念的使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劳务派遣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劳动合同法所选择的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的保护模式需要进一步注重公正立法的价值。只有对其的不足进行认识和完善才能发挥其的价值,达到其预期的效果,从真正意义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ABSTRCTWITHTHE“LABORCONTRACTLAW“ANDTHE“LABORCONTRACTLAWIMPLEMENTATIONREGULATIONS“PUBLISHANDCARRYOUT,ITRISESAGREA
3、TDEBATEANDCAUSESALOTOFATTENTIONAMONGTHEPUBLICTHEPURPOSEOFSTATINGTHE“LABORCONTRACTLAW“ISPOSITIVEHOWEVER,THEREARESOMESHORTCOMINGSATTHESAMETIMEINTERMSOFTHEUSEOFTHECONCEPTION,OPENENDEDEMPLOYMENTCONTRACTS,THESYSTEMOFTHEPROBATIONPERIOD,SERVICEDISPATCHING,THESEAREALLTHESHORTCOMINGSOFTHISLAWTHEPROTECTINGPAT
4、TERNOF“LABORCONTRACTLAW“AIMSTOPROTECTTHELABORERSRIGHTSTHATSHOULDBEIMPROVEDANDALSONEEDTHELEGALSUPERVISEONLYIFWEREALIZETHESHORTCOMINGSOFTHISLAWANDTAKESOMEMEASURESTOIMPROVEIT,THENTHELAWCANFULFILLITSFUNCTIONTOPROTECTTHELABORERSRIGHTS关键词劳动合同法;订立和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劳务派遣;倾斜保护KEYWORDSLABORCONTRACTLAWCONCLUD
5、EANDESTABLISHEDOPENENDEDEMPLOYMENTCONTRACTPROBATIONSYSTEMSERVICEDISPATCHINGTILTPROTECTION就业问题一直是我国亟待解决以及极其重视的问题,它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而与就业相关的必定牵连出劳务关系这一问题,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保护是就业问题的一重大课题。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正是这一课题的一大进步。一、我国劳动合同法概述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本科生毕业论文2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实
6、施。劳动合同法的设立开创了劳动合同立法的先河,从其列入立法规划到设立实施生效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998年国家劳动保障部成立后,便已将劳动合同立法列入二十一世纪头十年中期的劳动保障立法规划。直到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其草案就收到近20万件数的意见,经过四次审议过程中的不断修改,最终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
7、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根据这一法条的规定我们可知,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为四项一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二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从国情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合同制度的经验,在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具体化。这一宗旨可从诸多方面体现,以下几点都体现了其对劳动合同制度完善(1)劳动合同法保留了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强化,就我国劳务关系的现状,施以用人单位比劳动者更大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2)为了
8、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力求以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和经济补偿责任来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以此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制度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针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问题,其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条件、试用期的长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水平以及试用期合同解除等问题都作了详细规定。本科生毕业论文32、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所说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制度上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的权利义
9、务需要双方当事人通过具体约定来确定,这一宗旨里所说的是双方在劳动合同制度上的权利义务的明确。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方和劳动者方都做了权利以及义务的规定,例如在用人单位一方,其规定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规定了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告知义务等;在劳动者一方规定了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规定了其订立劳动合同法时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义务等。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宗旨与劳动法的宗旨一脉相承,继承和发展了劳动法的宗旨。事实上,此宗旨也体现了我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4、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业
10、问题,劳资关系牵动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基于我国的劳资关系现状,就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矛盾,劳动合同法在确定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保护较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双方利益的平衡。事实上是选择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以此平衡利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二)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颁布和实施具有其现实意义,劳动合同法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功效以及其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1、劳动合同法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上文提到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宗旨,劳动合同法在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做了完善。其把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宗旨,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方面作出了贡献。在劳动合同法颁
11、布以后,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本科生毕业论文4提高,劳动合同法的平合同期限有所提高,这都是劳动合同法在完善劳动制度方面的功绩。2、劳动合同法为劳动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完备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就是在各种劳动纠纷不断增加,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拖欠工资等劳资问题不断增多的背景下产生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解决劳动纠纷问题提供了更多更明确的法律依据。3、劳动合同法为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作了努力、开了好头。劳动合同法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且给了劳动者比用人单位更多的保护,具有明显的倾斜保护,但是保护较弱者维护劳务关系的平衡的美好出发点不可否定,对于保护劳动
12、者的权益和增加劳动者对党喝政府的信任具有积极的意义,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4、劳动合同法完善了法制建设。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创举,具有进步意义。它符合我国法制建设完善的步程,是对法制体系的完善,就立法的出发点和目的而言是值得肯定的。劳动合同法从实施到现在,虽然依据数据体现出合同签订率提高和合同签订的平均期限有所延长,也取得了一定的功效,具有积极的意义,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为取得预期的效果,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维护到了一个尴尬的境地。对企业的限制性措施,对劳动者的严重倾斜保护引起一些强势企业的
13、强烈反应,使得产生出一些新的就业问题。2008年9月国务院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操作性。但是问题并没有解决,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法律文本本身和实施环境存在的问题使得其的实施效果并不佳。二、我国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一)订立和成立的概念模糊本科生毕业论文5劳动合同法混淆了“订立”和“成立”。法律用语往往是一字用错则“失之毫厘,差之千里”,自1999年合同法出台以后,“订立”和“成立”各自不同的含义已被立法明确界定。合同的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
14、行为。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具体阶段。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合同的订立是过程,它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合同的成立是结果,它是合同订立的目的,但订立合同并不一定都能实现合同成立的结果,可能因种种原因半途而废,这时就有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是严格区分合同订立与成立的,二者各有含义,不能相互替代。劳动合同发端于民法中的雇佣合同,是一种极度社会化的单纯劳务提供合同。1劳动合同也是合同,因此,劳动合同也应遵循合同法对“订立”和“成立”的含义区分。但是,劳动合同法最终舍弃了区分订立和成立,而
15、是要订立一词分饰两角。这一严重缺陷是对法律既有概念的不顾,不合理也便必然产生问题。1、“成立”这一概念的缺失,使得生效的价值判断功能丧失。合同的生效是对一个已成立合同的价值的判断,其解决的是一个已经成立的合同能否获得国家法律认可从而发生合同当事人在缔约之时所期待的法律效果的问题。合同生效的价值判断功能一方面是为保证合同无害于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利益。而劳动合同法则越过了价值判断的这一重要环节,对于标榜强制性和法定性的劳动合同而言,缺失了生效的价值判断则无疑对其强制性和法定性产生质疑。2、越过劳动合同的的成立而径行规定劳动合同的生效使得附生效条件或者
16、生效时间的劳动合同不复存在。劳动合同法在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这种整齐划一的规定在简化了立法技术、方便了执法、司法中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同时,却忽略了劳动合同本应具有的尊重当事人之间合法且合理的意思自治的的品质。即便国家基于社会利益而对私人自治作出限制,1参见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中国人民出版社,2006,第7页第10页。本科生毕业论文6这种限制也应该是以“必要”为限度的。虽然可以说,“附失效条件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条件这一价值考量,而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以及附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
17、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被劳动立法明确规定,但是,法律不应忽视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和附始期的劳动合同的现实需要。”1(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各界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讨论最多、争议最大。劳动合同从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立法指向无疑是针对越来越严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的,但劳动合同短期化并不是中国劳动关系出现问题的关键。笔者在此不讨论无固定劳动合同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此制度对中国劳务关系问题的解决作用,只是就劳动合同立法中这一制度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而作探究。1、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
18、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性质上没有区分,在操作层面上缺少有效的衔接。立法没有规定说明是否是所有类型的劳动合同都可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界限就是混淆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劳动合同,便必然使得无固定劳动合同的制度的实现效果打了折扣。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应该与该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该条规定而言,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个九年时间的劳动合同,待合同到期时不再继续和劳动者签约,那么,事实上,这一规定就是一个只留于纸面的条款。但就于我国现实情况而言,留于纸面的的条款也有其存在的意义,需要对这一制度进行修改和
19、完善才能更好的作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2、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对于上述的“连续订立”做何解释劳动合同法没有做出说明。就这条规定,许多企业采取了先中断劳动合同,等到过几个1参见郜名扬,劳动合同成立之殇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成立的规定缺陷及解决办法,劳动保障世界,2009年,第7期,第67页。本科生毕业论文7月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先让劳动者“主动”辞职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试图将劳动者工龄不再“连续”。那么,此处的“连续”到底是中断多长就不算连续了是中断几天就不算连
20、续了还是中断一个月或是两个月就不算连续了还有,劳动者先主动辞职后再与企业重签合同,这样的行为到底算不算连续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将很容易造成纠纷。3、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一种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在此基础上,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等于是一个双重规定。虽然在大多数的司法实务中并没有依照这一双重的规定而严重增加企业负担,但是法律需要严谨,需要对法条做些修改而明确法律的指导意义。(三)试用期制度方面的问题试用期是指用
21、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但在规定的试用期制度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这条,笔者认为过于绝对,有些不妥,缺少对一些例如离职再用、中途改变职务等情况的考虑。离职员工再回到原单位工作的情况并不少见,回到原单位后,劳动者可能从事原来的岗位也有可能从事新的岗位。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单位对其有一定的了解,可以不再需要试用期;但是,如果从事的是新的岗位,若不试用,用人单位就有可能不
22、能全面了解劳动者,进而担心其能否胜任这新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剥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权利,是有些欠妥的。除了离职员工重回单位的情况,还有其他一些情况,比如说中途变更职务的,职务的更换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新的试用期以判断其是否对职能可以胜任,而在这时剥夺用人单位这样的权利,这并不合理的。2、试用期工资的标准不妥。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本科生毕业论文8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这一条的规定可做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
23、低档工资,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种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个条文不可有两种解释,于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第十五条做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条规定采纳了上述第二种理解,这条规定解决了一条款两解释的问题,但也产生了新的问题。“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之间是“或者”的选择关系,就企业的本
24、质而言,用人单位必定选择较低者以节省用工成本,这样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3、试用期合同的解除存在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上述条款中的第三十九条是规定了劳动者存在过错的解除情形,第四十条是规定了三种无过失性辞退。试用期的解除情况,排除了第四十条第(三)项的情形,这样就产生了问题,使得劳动合同法条文自相矛盾。劳动合同法明明规定使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解除方面却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排除了第四十条第(三)项,这就存在矛盾了。再者,
25、就拿试用工和正式员工的权利相比,难道试用工的权利还大于正式员工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可裁减“正式”员工,却无法裁减“试用”员工,这明显不合理。(四)劳务派遣的问题劳务派遣是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用工形式多元化的背景下产生的“非标准化”劳动力配置形式,涉及三方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其立法的基点是限制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本科生毕业论文9将其发展空间限制在相对狭小的范围,使其仅作为标准劳务关系的补偿。1而事实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却出现了异常的“繁荣”。在劳务派遣的异常繁荣中,出现了种种不正常的现象,2之所以会出现这些现象就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
26、派遣的规定存在问题。1、劳务派遣的岗位界定不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那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和代替性的岗位呢,劳务派遣的岗位到底应该怎么界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终也取消了其在草案对其的界定。2、限制了被派遣劳动者辞职权和特定情况下用工单位退回权。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
27、就是说被派遣劳动者想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行不通的,这就剥夺了被派遣劳动者的辞职权3,是对被派遣劳动者权利的不公正限制。再者,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这也就是说用工单位无法在符合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时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裁员时,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而只能解除和裁减非劳务工,这是相当不现实的。3、劳动合同法仅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对是否可以分期缴纳以及劳务派遣公司的发起人资格、劳务
28、派遣公司的设立程序等方面都未作规定。对于在劳务派遣单位变更、终止甚至破产时,如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更是没有提及。4、雇主责任过于笼统,劳动者权益缺乏保护。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单1参见伍奕,我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反思和重构,法治论坛,2009年,第1期,第124页。2有学者将不当劳务派遣的表现形式归纳为隐名派遣、自设派遣、虚拟合谋派遣、派遣组织公营化等形式。3参见徐小洪,劳动合同法若干条款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3月,第1期,第48页。本科生毕业论文10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合理。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劳动行政
29、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条文仅针对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规定了法律责任,而对用工单位违法及其责任的承担没有作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了修正,其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也要承担与劳务派遣单位相同的责任,同时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因为二者在劳动关系中所承担的职责不完全相同,在不同环节中所享有的权益不同,在不同环节对劳动者控制的能力也不同,如果要求二者任何情况下皆需要承担同等责任,这是不公
30、平也是不合理的。再者,劳务派遣涉及到人权保障的问题,仅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进行罚款难以弥补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五)倾斜保护和保护模式问题我国人口基数大,劳动力资源充足而资本要素相对短缺,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再加上劳动力自身力量薄弱,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一直处于失衡状态,而利益失衡使矛盾激化,导致利益双方的对立性扩大,甚至引发利益冲突,严重影响着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劳动力使用及劳动者权益状况历来备受各方关注,也日益稳固其在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地位。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合同法为了保护劳动者利益以建立和谐社会应运而生。我国作为这样一个长期存在“强资弱劳”的用工大体系的国家,在规制劳动
31、合同双方权义关系时不可能完全遵照平等主体之间程式化的民事法,而应由国家进行社会性干预,偏重对一方的利益维护以达成实质公正。也正是如此,劳动合同法行文虽采用了社会法贯有的倾斜式视角,在立法中明确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式“单保护”。劳动合同法努力构架稳固化的雇佣合同关系和人事保障制度,详尽设计合同报酬的支付形式,规定权利救济手段,对经济赔偿数额予以标准化等方面都体现了其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倾斜保护是社会法立法的一个原则,适量的保护是允许的也是必要地,但保护是需要“度”的。国家有责任保护劳动者利益,但国家的保护并非多多益善。如果保护水平过高,只会适得其反,以致最后危害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劳本科生毕业论文
32、11动合同法多处的规定对劳动者职业及生活稳定的保障程度很高,加重了企业的责任,这并不真正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提到企业责任,笔者在此想要引出劳动合同法保护模式的问题。对劳动者的就业保护基本上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企业有灵活的用工权利,政府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和职业教育体制;第二种是,政府要求企业确立就业的稳定性,以稳定性来保护劳动者,倾斜立法而保护劳动者权益。那么,劳动合同法选择的是那种保护模式呢现实证明,我国劳动合同法采纳的正是上述的第二种模式。笔者认为,第二种保护模式并不利于对劳动者的长久的保护。要求企业确立稳定性,加重企业的责任并不利于保护效果的达成和保护制度的发展。事实上,第二种保护模式
33、可能会使保护陷入困境限制企业过严,企业会非常谨慎地招用员工,特别是正规就业员工,这就会出现“挤出效应”,规范就业转为非规范就业,这将导致非规范就业状况趋于恶劣,规范就业与非规范就业的二元体制“硬化”,进而会引起失业率上升;同时,可能会引起企业效率下降,进而提供的税收减少。1三、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完善(一)对劳动合同法文本存在的问题的完善1、就“订立”和“成立”的问题,对相关条文应该做些修改(1)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修改为“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
34、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2这样的修改可以明确区分成立和订立的不同含义,还原两者的不同作用,改变劳动合同法在这两者上混淆的状态。(2)将规定的第十六条“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修改为“劳动合同由1参见徐小洪,劳动合同法若干条款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3月,第24卷,第1期,第44页2参见郜名扬,劳动合同成立之殇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成立的规定缺陷及解决办法,劳动保障世界,2009年,第7期,68页本科生毕业论文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
35、章成立。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生效期限,但该期限的时间不得迟于用工之日。附生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但该条件不得存在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附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1越过成立规定生效的立法缺陷导致劳动合同法效力的多重困境,对三十六条作这样的修改以明确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不同条件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增加了附期限劳动合同和附条件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对劳动合同中蕴含的意思自治的特质的回归,并且两者在现实劳动关系中有存在的必要。2、对无固定期限
36、劳动合同问题的完善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连续订立两次”的问题作出解释,以具体明确“连续”的含义,减少劳动纠纷,为实践确立依据。还需明确区分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界限,这需要立法者增加对中国社会的研究,正确判断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深度研究劳动立法,融会贯通劳动法律和其他部门法,以修正和完善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3、对试用期问题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改(1)对“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十分合理。进而笔者建议,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后加上“但书”,即“但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双方可以自愿约定试用期。”作这样的修改以弥补劳动
37、合同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忽视。(2)为了解决试用期工资标准的确定性,防止企业选择较低者而损害劳动者权益,笔者建议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增加三者中取其最高者”的字样。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必定希望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越低越低好,那么在可做选择的三者之间用人单位必会选择最低者,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易于产生劳动纠纷,在二十条中增加“三者中取其最高者”的规定则是给了用工1同上。本科生毕业论文13单位一个明确的指示,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减少纠纷。4、对劳务派遣问题的
38、完善对劳务派遣的问题的完善则着眼于劳务派遣岗位的界定、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问题,对劳务派遣违法责任的明确问题,和对违法处罚方式的增加和标准提高的问题。(1)对劳务派遣岗位的界定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中不可再规避的问题,应对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做出具体解释,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明确劳务派遣的岗位的含义以及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是实施和完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前提。(2)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门槛,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劳务派遣具有特殊性,因此应当严格把关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提高劳务派遣行业准入条件,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构成。我国可以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
39、制度,并可同时实行严格的资质年审制度和备用金制度。劳务派遣问题关系三者,较为复杂,那么监管工作尤为重要。因此应当强化针对劳务派遣的劳动监察,严处劳务派遣中的违法行为,并建立起完整的行业监督体系。(3)根据劳务派遣中的不同环节以及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不同职责完善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以制度的方式建立起有效的三方协调机制,明确责任,有效解决劳务派遣争议。劳务派遣涉及到人权保障的问题,仅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进行罚款难以弥补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因此应当增加雇主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加强对劳动者人权的保障。(二)就倾斜保护和保护模式问题的完善1、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倾斜式“单保护”使得在其
40、立法上存在一些“公正立法价值的缺陷”1,在多处立法上存在对企业责任要求过重和对企业权利过度限制的问题,就此存在的缺陷需作完善。(1)法律应当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修订时应当从国情出发,尊重企业1参见张志远,论劳动合同法公正立法价值的缺陷,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8年,第6期,第13页。本科生毕业论文14经营自主权,应当适度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给企业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对企业的发展更加公正,也能促进法的效率价值的实现。(2)就上文提到的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加重了企业的责任,这便需要调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部分规定,减轻企业负担。该法修订时,应考虑适当增加和延长该法第十四条关于固定期限合同转无
41、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数和时间。2、政府的社会保障等职能不健全,而要求企业确立就业的稳定性,以稳定性来保护劳动者的保护模式是会出现问题的,为尽量避免问题的出现我们需要努力加强社会的保障,加强政府职能,以避免劳动合同法选择的保护模式的不足,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制定和完善政府公权力“扶贫助困”的法律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立足于公正的立法价值,尊重意思自治,以更好保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两方的权益,达到社会和谐的效果。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论,有的人认为其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是社会发展的合理产物,对其有效处理就业问题中存
42、在的劳务关系的问题,减少劳务纠纷,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寄予厚望;有的人则认为其在立法理论上存在严重缺陷,不具有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劳动关系各种矛盾的针对性,甚至预言其将影响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影响经济的发展。几年过去了,对立的双方都没有看到他们预言的情况出现。劳动合同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和建立劳动法律制度上的积极意义是需要被肯定的,劳动合同法具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的的立法的积极性。积极意义是肯定的,但是缺陷也是存在的,再加上中国社会的特殊性,这部法律的作用打了折扣。但是,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已成事实,努力修正和完善法律是关键。除加强法律文本的修正以外实施环境的问题也需要注意。加强教育宣传
43、,加强管理指导则都更有利于法律的实施。社会是不断发展和进步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关系和劳资关系都将纳入民主、自由、法制的范畴,经过修订完善的本法律必将发挥其应有的重大作用,达到我们所预期的巨大效果。本科生毕业论文15参考文献1、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中国人民出版社,2006。2、王新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研究,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6月,第17卷第2期。3、伍奕,我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反思和重构,法治论坛,2009年,第1期。4、徐小洪,劳动合同法若干条款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3月,第1期。5、张志
44、远,论劳动合同法公正立法价值的缺陷,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8年,第6期。6、樊华,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缺陷与解决路径,法制研究,2009年,第2期。7、吴穹、张志伟,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中利益失衡问题的伦理思考,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5卷第3期。8、郜名扬,劳动合同成立之殇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成立的规定缺陷及解决办法,劳动保障世界,2009年,第7期。9、郭阳,谈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与待改进之处,人口与经济,2009年增刊。10、常爱芳,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法治时空网络财富,2009年3月。11、欧广远,劳动合同法的若干不足及其完善,学习月刊,2008年,第3期上半
45、月。12、郑爱青,劳动合同法个人劳动关系规范的变革与不足,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13、陈胜君,劳动合同法实践的难点与对策建议,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12月,第4期。14、李铁喜,浅论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不足与完善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视角,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15、崔北平,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0年10月,第33卷,第5期。本科生毕业论文1616、郑爱青主编,劳动合同法十点热点评析,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17、常凯,劳权保障与劳资双赢劳动合同法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任
46、务书课题名称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专业法学一、主要任务与目标1、主要任务我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实施到现在,似乎未达到其应有的效果。问题在于劳动合同法存在诸多的缺陷。本课题的任务在于分析研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为劳动合同法的下一步修改完善,提供参考意见。2、达到以下目标(1)得到科学研究的锻炼,既法学科研的选题、收集资料、分析研究、论文的撰写、修改等过程与方法的掌握。(2)使本研究在目前研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与突破。(3)研究和论文撰写应遵循科学规范,进度要求按照学校要求在2011年5月以前完成。本科生毕业论文17二、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1、研究的主要内容暂定大纲为引言一、我国劳动合同法
47、概述二、我国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三、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完善四、结论与启示2、基本要求广泛收集阅读研究相关资料,掌握目前学术界对选题相关问题研究的动态及新成果;撰写论文中做到科学规范、深入翔实;层次清晰,突出重点,力求创新;引用资料要规范,符合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论文字数不少于8000字;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制作打印。三、计划进度2010年78月拟定毕业论文选题。2010年812月搜集、研究资料。2010年12月撰写、提交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初稿及两篇外文文献翻译。2011年3月10日以前撰写、提交论文初稿。2011年35月扩大阅读面,继续修改论文,最后定稿,完成答辩前的准备工作。2011年5月中旬
48、参加、通过论文答辩。四、主要参考文献1、郭阳谈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与待改进之处,人口与经济2009年增刊。2、樊华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缺陷与解决路径,法制研究2009年第2期。3、欧广远劳动合同法的若干不足及其完善,学习月刊2008年第三期上半月。4、徐小洪劳动合同法若干条款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北京市工会本科生毕业论文18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3月第一期。5、陈胜君劳动合同法实践的难点与对策建议,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12月第四期。6、郜名扬劳动合同成立之殇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成立的规定缺陷及解决办法,劳动保障世界2009年第7期。7、郑爱青劳动合同法个人劳动关系规范的变革与不足,华东
49、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8、王新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研究,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6月,第17卷第2期。9、李铁喜浅论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不足与完善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视角,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10、张志远论劳动合同法公正立法价值的缺陷,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或争论焦点)(一)写作目的就业问题一直是我国亟待解决以及及其重视的问题,它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而与就业相关的则必定牵连出劳务关系这一问题,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保护是就业问题的一重大课题。2008年1月1日开始的实施劳动合同法从立法开始就备受争议,在实施过程中更是出现了许多劳务关系的新问题、新争议,从而暴露出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实施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实施劳动合同法,达成保本科生毕业论文19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需要进行研究从而不断认识和发现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问题,随后进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达到预期目的,实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义。(二)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