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补充侦查【开题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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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论我国的补充侦查专业班级法学一、选题的背景(或目的)、意义补充侦查尽管在刑事诉讼法中占的板块并不多,但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它的讨论至今没停过。在著名的赵作海一案中,当我看到当年负责该案的检察院因赵作海案有重大疑点未查清而动用两次补充侦查后,最后竟然放弃该疑点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我的心理流露出无比的遗憾和悲痛啊并不仅仅遗憾和悲痛那苦苦坐了11年冤狱的赵作海,更遗憾和悲痛的是我们的司法机关没有依法办事,没有严格贯彻以事实为根据和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和重要的原则,没有处理好补充侦查和存疑不起诉的关系。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再次去研究一下这位

2、“老朋友”即补充侦查,使其在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中继续发挥它查清事实真相,不冤枉好人的作用;使其在贯彻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中继续发挥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作用;使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继续发挥它程序公正作用。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一)、国外补充侦查制度概况1、英美法系国家侦诉关系的模式是“检警分立”,在这种模式下,审查起诉阶段和侦查阶段相对独立,检察官一般不参与和领导指挥侦查活动,当警察机关有关案件侦查终结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就应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警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不符合起诉的标准要求时,就存在要求警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

3、查的客观需要,因而检察机关就有必要拥有补充侦查权。为此,英美法系有的国家,法律就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补充侦查权,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有的国家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实际上拥有补充侦查权,例如英国和美国,在美国,检察官与行使侦查权的警察的关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犯罪案件由警察履行侦查职能,检察官履行起诉职能。检察官凭借警察收集的证据,判断控诉证据是否达到“可成立理由”的程度。达到的,检察官决定提起公诉或者建议大陪审团提起公诉;未达到的,检察官可以要求警察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或不提起诉讼。2、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检警结合”,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与警察机

4、关的侦查阶段紧密,甚至不分彼此,致使其补充侦查活动不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或检察官没有或者没有必要拥有补充侦查权。因为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对所有犯罪案件都拥有补充侦查权,虽然在实践中,一些犯罪案件是由警察负责侦查的,但警察主要是对案件进行初步的调查或侦查,当调查或侦查到一定程度时,就将案件交由检察机关或检察官进行侦查。并且警察在案件是整个过程中,还必须接受检察机关或检察官的指令或领导。也就是说,在大陆法系国家,所有犯罪案件的调查和侦查工作,都是在检察机关或检查官的控制和指挥下进行,只有当检察机关或检查官认为案件的有关证据收据充分时,才终结有关侦查活动,否则

5、会继续进行侦查,不存在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因而检察机关或检查官没有必要拥有补充侦查权。(二)、国内补充侦查研究概况自从补充侦查诞生以来,国内的专家学者对它的研究就从未停止过,通过研究,专家学者们既发现了补充侦查有利的一面,也发现了补充侦查有弊的一面,并提出了许多自己的建议和设想以期待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笔者经过搜集、整理和研究发现国内专家学者们的研究领域或方向主要在以下几方面1在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对院部委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是否有效,是有争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6、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有的学者认为,院部委规定作出上述规定,取消了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因而,主张在阐述补充侦查的种类时,只讨论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不谈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也有的学者认为,院部委规定是无权否定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某项内容,是越权行为,因为根据宪法第62条第(三)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它的基本法律的职权;第67条第(三)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

7、职权,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所以院部委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不具有发效力的。2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方式;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退回补充侦查,什么样的情况下又应该自行补充侦查,因而影响了补充侦查制度的正确适用。有的学者认为,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和267条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退回补充侦查应当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欠缺的3与量刑有关的自首、立功等

8、重要事实未查清的4主要证据收集严重违法,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存在缺陷,难以采信,如以威胁、欺骗等方法向有关证人收集取证5违反回避制度要求6侦查人员在侦查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影响公正审判的。有的学者认为,考虑到职权上的分工和司法资源的实际配置,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范围可以界定为1案件整体事实大致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大部分证据确实、充分,只有个别案件事实、情节尚需查明,或有个别证据不足,有矛盾,或不具有可采性,为保证公诉质量,可以自行补充侦查2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简单,补充调取的证据易取的3、案件经过一次退补后,公安机关补侦的事项未达补侦目的,或未进行补充侦查,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人员认为可以自行

9、补充侦查的4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定性、有关事实、情节的认定上产生严重的分歧,难以统一的5在审查起诉的发现侦查人员认定案情、收集证据过程中有倾向性,退回补充侦查难以保证案件补充侦查质量的6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侦查人员在案件的侦查中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或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影响案件公正审查的,认为有自行补充侦查必要的。还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原侦查机关(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况,如仍由原侦查机关(部门)继续侦查已不妥,或案件主要事实已经查清,仅需要补充一些辅助材料时,为缩短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公诉部门可对案件自行补充侦查。3要不要取消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权有学者认为,应当取消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权,

10、理由有1、相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侦查的专业化程度较高,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真相;2、退补可以使检察机关将精力更多地集中到审查起诉的工作上;3、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不仅不利于查清和突破案件,而且易滋长侦查机关的懈怠情绪,侦查机关正好可以藉以推诿自身承担的职责;4、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使证据的收集职能与审查运用职能混淆,使得原本明确的分工变得不明确。也有学者认为,应当保留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权理由有1、公诉人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不应把需要退查的案件全部退回公安机关退查,而应本着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原则,对那些需退查的内容比较简单,有关当事人容易查找,不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并能在较短时

11、间、不影响审限期的案件进行自行补充侦查,以便迅速办结案件;2、检察机关要认识到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质量、提高自身侦查能力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3、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阶段,往往存在“不情愿、不主动、不积极、不深入”的“侦查懈怠”现象,补充侦查不彻底、不符合要求,甚至将退补的案卷材料原封不动再次移送检察机关,以致启动二次退补程序,导致诉讼拖延,最后只能作存疑不诉,影响了诉讼质量,削弱了法律威严。4要不要取消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有学者认为应当取消,理由有1、加剧控辩双方矛盾激化,损害司法公正;2、无休止超期羁押被告人提供了正当的法律依据;3、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4、不

12、利于提高控方工作的严谨性和责任感,并可能助长其惰性心理。也有有学者认为应当保留,理由有1、有利于控方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真相,惩罚犯罪,提高控诉的质量,维护法律的尊严;2、法庭审理阶段进行补充侦查并非完全因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要求,有的案件是因为证据发生变化或发现以前未发现的新情况。5如何处理补充侦查与存疑不起诉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地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的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但究竟要经过一次补充侦查还是经过二次补充侦查,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呢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学者

13、认为案件必须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为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就作出不起诉决定,有点草率并有放纵犯罪之嫌。也有学者认为经过一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为有些案件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后,已经可以确定此案证据不足,特别是证据已经灭失,证人死亡或去向不明。再次补充侦查对补充证据也于事无补,相反,若退回补充侦查反而会无故增加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侵犯人权事件,严重者可能会导致侦查机关动用刑讯逼供来获取非法证据。三、课题的研究内容及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研究难点及预期达到的目标本论文的研究内容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概述。在该部分中,主要讲述补充侦查的概念,补充侦

14、查与原侦查的区别,补充侦查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国外补充侦查制度概况。主要讲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补充侦查的一些规定。第三部分主要讲述了补充侦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三个阶段。1、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3、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第四部分补充侦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第五部分如何完善我国的补充侦查制度。采取的研究方法翻阅、整理及研究资料,通过辩证思维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比较与借鉴的方法,最后形成自己的看法和观点。研究难点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补充侦查的一些规定不是很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在补充侦查这一环节上暴露出许多问题,而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专家学

15、者们有不同的建议和设想,难以形成统一的观点和结论,而要如何去取舍这些,分析其有价值部分,是本论文研究的难点。预期达到的目标通过对补充侦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完善这些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并形成自己的观点。对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建议。四、论文详细工作进度及安排1、2010年10月底完成论文选题、查找资料和外文资料翻译。2、2010年12月30日前完成论文的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3、2011年3月20日前完成论文初稿。4、2011年5月18日前修改论文。5、2011年5月中旬论文定搞。五、主要参考文献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2、张文显

16、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5月。4、邓思清检察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5、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10月。6、卞建林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7、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一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8、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9、陈卫东、刘计划法律文书写作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10、柯葛壮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上海交通大学出

17、版社,2006年4月。11、董微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7月第4期。12、杨勇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法制与社会,2009年6月(下)。13、黄文臻浅析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湖湘论坛,2006年第3期。14、云山城完善补充侦查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15、王培杰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09年11月(上)。16、李元勇、简华春论取消庭审退回补充侦查制度,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8月第4期。17、曹素馨补充侦查制度的利弊及完善之思考,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8年第6

18、期。18、孙哓玉论我国的补充侦查,法制与社会,2009年1月(中)。19、楼笑明、吴永强退回补充侦查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检察日报,2010年9月第03版实务。20、胡媛媛公诉工作中退回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2008年12月。21、李哲兴盛诉讼中的诉讼及时原则,国家检查官学院学报,2004年8月第12卷第4期。22、田嫄补充侦查造成的超期羁押问题,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4月第2期。23、张桂芳试论存疑不起诉,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03期。24、姜福延、解景珠刑事补充侦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当代法学,2000年第4期。25、左德起、韩阳论审查起诉中的补充侦查,国家检查官学院学报,2003年6月第11卷第3期。26、黄烨论补充侦查制度,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4期。27、朱巧红庭审阶段补充侦查之我见,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4月第30卷第2期。28、刘生荣、蔺剑、张寒玉刑事不起诉的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10月第一版。29、余澳侦查终结制度改革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26卷第2期。30、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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