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本科毕业设计 (论文 ) ( 届 ) 论文题目 从“谷歌事件”看网络时代的信息自由与政府规制 所在学院 专业班级 新闻学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职称 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2 目 录 一、 “ 谷歌事件 ” 始末 . 3 二、 “ 谷歌事件 ” 中的信息自由问题 . 3 (一)什么是信息自由 . 3 (二)“谷歌事件”与信息自由 . 4 三、网络时代信息自由与政府规制 . 5 (一)网络时代信息自由的优势 . 5 1、信息多元化 . 5 2、表现形式立体化 . 6 3、传播互动化 . 6 (二)信息自由泛化引起的问题 . 6 1、网络条件下公民的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 7 2、
2、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 . 7 3、网络信息传播内容真实性问题 . 7 (三)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政府规制 . 8 四、 “ 谷歌事件 ” 对中国互联网的影响和启示 . 10 (一)“谷歌事件 ” 对中国互联网的影响 . 10 1、对中国互联网政策的影响 . 10 2、对中国网络产业的影响 . 10 (二)“谷歌事件 ” 对中国互联网的启示 . 11 1、积极宣传我国互联网发展和管理政策 . 11 2、有步骤地推行网络实名制 . 12 3、加强与网民、网络企业的互动 . 13 4、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 13 5、建立多方参与的网络管理协调机构 . 14 6、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共同应对网
3、络监管和治理难题 . 14 3 从“谷歌事件”看网络时代的信息自由与政府规制 信息自由 作为民主制度的一个标志,使得每个国家都为之奋斗。上个世纪 90 年代之后,互联网进入了其发展的快车道,不仅给 信息 传播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渠道,也使 信息 自由处于一种全新的背景之中。网络时代的 信息 自由不但被提升到新的高度,也遭遇自由的泛化。本文以 “谷歌事件” 为例, 试讨论网络时代的信息自由与政府规制。 一、“谷歌事件”始末 Google 是世界第一搜索引擎网站, 1998 年 7 月成立于加利福尼亚山景城, 2005 年 7月 19 日, Google 宣布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并任李开复为 Go
4、ogle 大中华区总裁。 2009 年6 月, 谷歌中国被中国中央电视台曝光搜索结果含有色情信息; 2009年 9月 4 日前谷歌全球副总裁、大中华区总裁李开复正式辞职。 2010 年 1 月 13 日消息, Google 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篇名为 A new approach to China的博文,在博文中, Google 官方透露,将停止在中国过滤搜索结果。 1 月 14 日,在谷歌中国搜索引擎上,一些过去被过滤的内容,比如涉及达赖喇嘛、天安门事件的网页、图片等资料又重新出现,表明谷歌暂停了对搜索内容的过滤,其态度趋于强硬。在中国市场上停止过滤搜索结果,这将意味着 Google 对
5、于搜索结果的处理将不再依据中国法律,因此可以得知, Google 中国将有可能退出中国市场。 2010年 3 月 23 日凌晨 3 时零 3 分,谷歌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官大卫德拉蒙德公开发表声明,再次借黑客攻击问题指责中国,宣布停止对谷歌中国搜索服务的“过滤审查”,并将搜索服务由中国内地转至香港。 “谷歌事件”的发生,包括中国网民、业内人士在内的所有人第一反应几乎都是惊讶,因为这一动作如地震那样没有任何先兆。“谷歌事件”的发生也引起了我对于网络时代信息自由和政府规制的关注和思考。 二、“谷歌事件”中的信息自由问题 (一 )什么是信息自由 信息自由是指公民 以及公民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政
6、府机构等 自由地获取、传递信息4 及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信息自由包含信息生产自由,信息传播自由,信息消费自由。 信息自由是当今法治国家公民 以及公民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 所普遍享有的宪法权利。当然,信息自由不是绝对的,基于人格尊严、商业秘密、社会和公共利益保护之需要等正当理由,法律可以对信息自由予以适当的限制。 (二)“谷歌事件”与信息自由 既然了解了什么是新闻自由,那么我们可以看到“谷歌事件”中涉及新闻自由的问题有很多。谷歌退出中 国大陆市场的理由就是:停止对搜索服务进行过滤,并就黑客攻击影射和指责中国。据调查显示, 2007 年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营收份额中,百度占了 60.4%
7、,谷歌占了 21.2%。 2008 年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营收份额中,百度占了 63.5%,谷歌占了 27.3%。 2009年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营收份额显示,百度占了 60.9%,谷歌占了 31.8%。 尽管 谷歌市场份额比例逐年增加,但是它与百度相比,还是差距很大 。 因此谷歌希望通过争取完全不受限制的信息自由,来获得对自己更加有利的政策,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 网络管理是世界各国通行 的规则,不同的国家,依据其国情和文化习俗对自由有着各不相同的界定。 1因此,谷歌在全球市场必须实行双重或者多重标准。在美国,谷歌必须遵照法律对其搜索内容进行处理。在其他国家,谷歌也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在德国与法
8、国,很多像 stormfront 一样宣扬白人至上主义或纳粹、反犹、宗教极端主义等思想的网站都在谷歌搜索结果里被删除,因为德国和法国的法律规定这些是违法的。不仅如此,在德国,一些涉及性与暴力的网站也无法在谷歌搜索结果里找到。在印度,谷歌向警方提供该国网民电邮信息和 IP 地址,也必须遵守印度的法律。 任何自由都是有前提的,谷歌标榜的“不作恶”便是前提之一,而违反这个前提的所谓自由,必将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尽管长期涉黄,但对中国互联网管理部门多次提出的整改意见,谷歌都置若罔闻,这样的自由触犯公众利益,受到审查也是理所当然的。 而把自由具体到市场行为,它还要受到“公平”的制约。公平是市场规范的基
9、础,这在中美两国都是普适的价值标准。且不说互联网审查制度早已存在,谷歌是认可该制度后才进入中国市场的;也不说中国互联网制度对所有企业的要求都是公平的,对谁都没有偏袒或打压;更不说谷歌作为外资企业在华享有的种 种优待政策;光是中国相关部门在屡次处理谷歌涉黄事件时表现出的超乎寻常的耐心,就说明谷歌的自由在中国受到了充分尊重和公平对1 1张文显:法理学 M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95 页。 5 待。然而,谷歌却得寸进尺,要求一个主权国家更改其法律制度,这是对中国市场的藐视,是对公平原则的漠视,更是对自由的公然践踏。 三、网络时代信息自由与政府规制 (一)网络时代信息自
10、由的优势 如今,互联网已经崛起成为“第四媒体”,数以百万计的人同时打开搜狐、新浪等大型门户网站,收看体育赛事转播,浏览娱乐新闻,信息自由度明显有所提升。在传统媒体时效性不强、更新较慢的前提下,互联网媒体已经成为人 们获取新闻和信息的重要来源。就拿谷歌来说,它不仅仅是一个搜索引擎,他的业务包含方方面面,有谷歌地图,谷歌音乐,谷歌翻译、谷歌输入法、谷歌邮箱等等。这多种多样的功能也显示出网络时代信息传播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 1、信息多元化 网络信息中运用了 flash、视频、音频等 多媒体技术 ,这些 技术 不像网络上单一的flash、视频、音频等形式那样,而是通过组合的应用配以精彩的内容给读者
11、带来了强烈的感观刺激和互动参与的欲望,这是单一的技术表现形式所不能比拟的,也是网络信息对读者的吸引力所在。而正是基于此,网络聚集了庞大的用户 群体 ,让用户在阅读内容、感受网络的感观刺激。网络信息涉及到了游戏、时尚、服饰、汽车、音乐、体育、影视等多 个行业,给受众带来强烈的冲击。网上不仅可以平等地发布信息,还可以平等地开展讨论与争论。报纸可以通过座谈的形式开展讨论,电视也有了话题节目供观众现场摆擂台,但这些讨论一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参加,二不是随时可以参加,三不时所有话题都可以讨论,四还不能完全给参与者以 “ 言者无罪 ” 的 保证 。然而,关于这个世界的所有话题,用户都可以在电子论坛里找到,并随
12、时参与发表意见。如新闻组作为 因特网 上个人向新闻服务器投递电子函件的集合,可以随时把网民的文章或贴子向世界范围公布。在电子公告板上,用户则可以就不同的主题下贴帖子,参加讨论。更关键的,这种参与是匿名性质的,即没有任何人知道用户的身份和个人资料,成为网上论坛极其活跃和可以畅所欲言的根本原因。至于可以进行实时讨论的聊天室的功能,就更是传统 传媒 所望尘莫及的了。 6 2、 表现形式立体化 网络信息 以互联网为基础,借助先进的传输技术,在 信息 传播内容、形式、结构及便于阅读等方面,都很好地发挥了 信息 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收到了较强的立体化的 信息 传播效果。 与传统 信息 传播相比,网络 信息
13、 为读者提供了更为广阔的 信息量 及阅读空间,它一方面通过内容安排、结构选择等方式,使 信息 报道达到了 “ 最佳状 态 ” ,便于读者获得立体认识,更清晰更深刻地了解 信息 ;另一方面,读者的意见或 态度 可及时反馈给传播者,读者与传播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互动关系,从而使 信息 的立体 传播效果 ,在网络传播的环境下,得到了更为深刻的演绎。 3、 传播互动化 信息传播 的双向互动,是网络传播的本质特征和社会意义的集中所在。报纸、广播、电视作为本世纪内的主体传媒,恰恰在这方面相形见绌。双向互动式传播具有三个重要特征:信息的传者不再享有信息特权,与受众一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交流伙伴;网络用户不仅可
14、以平等地发布信息,还可以平等地开展讨论与争论;舆论监督功能在网络振荡中不断放大,具有无比的威慑力量。 (二)信息自由泛化引起的问题 信息自由泛化是指 要 求 更广和更多的自由。 然而,网络时代的自由远不是“绝对的自由”。自由泛化带来不自由。有目共睹,网上滥用自由的现象随处可见,色情、暴力、恐怖的信息层出不穷,毒害人们的心灵,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 2009 年 6 月 18 日,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在官方网站上以红色标题曝光称,谷歌中国网站存在大量淫秽色情和低俗链接,并“强烈谴责”谷歌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自由发表造成一种人人感到的不自由,因为信息垃圾妨碍进行自由的判断”。 2
15、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重新审视这种自由。在网络时代, 信息 自由的泛化容易引发以下涉及道德 及法律的问题: 2陈剩勇、杜洁 : 互联网公共论坛与协商民主:现状、问题和对策 , 学术界 J , 2005年第 5 期。 7 1、 网络条件下公民的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法治国家中,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都是公民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新兴电子政务的普及和网络的迅猛发展,我国公众的知情权的实现已经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它意味着一个开放民主社会的来临。 3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公民缺乏隐私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加上网络对人们生活的日益渗透,网络环境下忽视个人隐私的事情也时有发生,网络传播侵权
16、无法得到有效规避,隐私权问题日益成为网络时代的最大问题之一,最典型的就是 “ 人肉搜索 ” 侵犯隐私的现象。 4在国内著名的 “ 人 肉搜索第一案 ” 中,一篇博文引发了网民的联合互动,在极短时间内搜索到了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 “ 人肉搜索 ” 的威力可见一斑。 2、 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 信息共享是网络的基本特征,正是无数的信息资源汇集在一起才形成了我们的网络。然而以信息共享为特征的网络上并不是没有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有些复制(供用户浏览、学习、研究等十二项)不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外,复制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视为对版权人的侵权
17、。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传统的知识产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 的延伸。 5但是由于网络开放性的特点以及复制、传递信息的简单、迅速,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层出不穷。 2009 年 6 月,中国文著协收到美国版权人协会等机构的通知,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涉及部分中国作者。 10 月 13 日,央视朝闻天下栏目报道称,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大范围侵权中文图书,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获悉, 570 位权利人17922 部作品在未经授权下已被谷歌扫描上网。 10 月 16 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通过中国作家网发出就谷歌侵权致著作权人,呼吁中国作家坚决维护合法权益。 3、 网络 信息 传播内容真实性问题 网络传播的匿名性特
18、点在一定程度了改变了人们的道德,传播虚假 信息 由于易于免于责罚而变得司空见惯, “ 无辜的网民 ” 往往成为了 “ 以讹传讹 ” 的大众,成为了虚假 信息 的推手;网络传播的迅速性使得虚假 信息 的传播一旦蔓延开来难以被制止;网络信息的海量性和3杜敬明等 : 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探索 M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6-28 页 。 4黄学贤、陈峰:互联网管制背景下的网络人权保障体系探析法治论丛 J, 2008 年第2 期。 5何精华 : 网络空间的政府治理 电子治理前沿问题研究 M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 年版,第 45 页、第 43 页。 8 去中心化又为虚假 信息 的把关及
19、过滤加大了难度。近几年,还出现了专门的 “ 网络推手 ” ,为了网站或者个人的利益故意制造虚假 信息 ,侵害他人权益。 6 所有这些问题都告诉我们,网络工作者及网民到了该认识自身责任的时刻。网络社会是空前自由的,但是这种自由是建立在具备维持社会秩序的责任感的基础之上的,这样一个国 家的传媒体系才能够被公民所信任。 (三)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政府规制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 针对谷歌“版权门”发表讲话称: 谷歌把中国 500多个作家、 1.8 万部作品通过扫描的方式制作成数字化是不争的事实,已涉及到中国作家权益。而谷歌一再强调所谓的扫描或者是提供浏览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看到
20、谷歌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依据。国家版权局支持中国作家、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作家协会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维权。 7 中国对互联网的管理,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上述法律法规,中国依法保护网上言论自由,保护网上知识产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禁止利用互联网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分裂、宣扬邪教以及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和恐怖等信息。中国依法处置这些有害信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容置疑,与所谓“限制网络信息自由”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 查看
21、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后,我发现针对“版权门”事件,我国是有法可依的。谷歌触犯了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 公约(全文):第一条、为维护网络著作权,规范互联网从业者行为,促进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互联网信息行业发展,制定本公约。第二条、公约成员应当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与互联网有关的版权法律法规,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职业道德建设。 作为一个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谷歌之前曾经因为其关键词联想功能及在其搜索结果中出现黄色淫秽信息而被认为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受到批评。 因为它触犯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全文):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
22、信息自律 规范( 2004 年 6月 10 日)。之后 ,谷歌以中国的互联网内容审查存在问题为理由退出中国市场,由此也牵出6 美 凯斯 桑斯坦:网络共和国 M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7-49 页。 7黄鹂 : 议互联网著作权保护 J, 法制与社会, 2007( 2) 9 了中美在信息自由和网络审查问题上的激烈争论。 实际上,谷歌事件所涉及的宏观问题是信息自由与国家对网络治理之间的关系问题;其在微观层面上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对他人信息的审查与监管义务;二是搜索引擎的技术标准问题。这两个微观层面的法律问题是国家对互联网上的信息自由进行规制时不得不考虑的
23、问题。 在互联网的世界里,公民的信息自由离不开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中介服务。 8也正是由于网络中介 服务提供商在公民信息发布和信息获取中居于中介地位,因此,一旦出现他人利用其服务发布违法或侵权信息时,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便面临一个法律问题:是否应该对他人利用其服务所发布的违法或侵权行为进行审查监管? 立法对于信息自由的限制主要是针对信息发布行为的限制,以控制其发布违法或侵权信息,或防止违法或侵权信息危害后果的不当扩大。鉴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他人信息交流中的中介地位及其在互联网存在和发展中的不可或缺地位,从技术上讲,如果要求对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对其客户的信息发布行为承担审查监管义务的话,那么,
24、它 对其客户的信息发布行为应该具有实际控制能力,否则,将会不利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正常发展。 从法律上讲,如果要求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对其客户的信息发布行为进行审查监管,那么,立法对于信息是否违法或侵权必须具有明确和可操作的标准。 9因此,从法理上讲,只有那些对他人信息发布行为具有实际控制能力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才应该对其客户的信息发布行为负有事先审查监管义务,以防止信息发布行为中的违法或侵权行为的发生,才具有合理性。而对于那些对他人信息发布行为不具有实际控制能力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来说,或者对于那些在法律 上难以判断是否违法或侵权的信息发布行为,立法只能要求其在接到违法或侵权的举报或投诉通知
25、后采取删除、屏蔽等有效技术措施,以防止这种危害后果的不当扩大。否则,如果不加区分地令所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任何情形下对所有信息承担审查监管义务,不仅会面临法律上的障碍,还会面临技术上障碍,其最终结果不仅会妨碍社会公众的信息自由,还会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乃至整个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造成消极影响。 在网络治理中,必须首先有合理、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在为网络治理进行立法时,应该既考虑到社会公众的信息自由,又要兼顾网络公共秩 序和整个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 10 8 奥 J 多勒:奥地利因特网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法律基础,尹国其译国外社会科学研究 M,1998 年第 6 期。 9刘德良:网络时代民商法理
26、论与实践 M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66-67 页。 10王四新 : 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 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87-90 页。 10 四 、 “ 谷歌事件 ” 对中国互联网的影响和启示 (一)“ 谷歌事件 ” 对中国互联网的影响 1、 对中国互联网政策的影响 对互联网进行管理,尽力清除有损国家形象,有害国民健康、有违公共道德等方面的不良信息内容,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由于互联网普及程度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文化传统不同,法律规定不同,各国对网络安全的管理也各有差异。因此,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通畅流动,不可能用一个标准来衡量,用一个法律来规范,用一个
27、模式来治理。中国有权根据国际惯例与自己的国情和传统来制定实施互联网管理政 策。 谷歌在中国受到许多人喜爱,但并不代表它可以主导中国互联网政策甚至干涉中国内政。作为一家商业公司,谷歌在任何国家提供服务都应该尊重所在国的法律,接受所在国的管理。在谷歌美国的法律声明网页上,谷歌称 “ 我们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展开业务,如要了解政府监听和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请参考美国电子通信隐私法爱国者法案 ” ;11在德国,谷歌同样必须对与纳粹有关的搜索信息进行过滤。中国法律严禁包括黑客攻击在内的网络犯罪活动,采取了诸多有效措施加以严厉打击。至于网络审查,任何国家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网络审查或监 管制度,这是一个国
28、家主权的体现,不会因为谁是互联网巨头就迁就谁。谷歌进入中国后,必须遵守中国相关的互联网政策法规,中国的互联网政策法规也并没有因此进行过任何变更。谷歌退出中国同样也不会对我国加强互联网监管的政策大方向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中国的互联网政策的取向和力度只会根据本国国情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修改、优化创新。中国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发展和管理之路。 2、 对中国网络产业的影响 谷歌进入中国以来的确给中国互联网市场带来了积极影响,给中国网络文化注入了新的活力,如果选择撤出,会影响到该 公司在中国的商业项目与合作伙伴,不利于中国互联网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对中国来说肯定是一个损失,但它对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影响是有限的,对中国网络产业和整个投资环境的影响更是微乎其微。因为在中国日益开放、成熟、高效的市场经济制度和市场主体已经建立起来,它不会因为某家国际大公司的离开而动摇根11张新宝 : 隐私权 的法律保护 M ,群众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65-17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