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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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第 12 章 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 、保护机能、保障机能第 3 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一、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二、 主要内容1、 罪刑法定原则(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定

2、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 、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2、 罪刑相适应原则(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

3、应(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第 4 章 刑法效力论一、 刑法的空间效力1、 属地原则 (最基本原则)(1)定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行为结果择一说)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2)特别规定的类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4、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2、 属人原则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3、 保护原则(1)定义: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双重犯罪原则)4、普遍原则定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即国际犯罪, e.g.劫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二、 刑法的时间效力1、 生效时间:公布即刻生效;指定日起生效2

5、、 失效时间:宣布失效;自然失效三、 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旧法(行为时) 新法(裁判时)罪 非罪罪重 罪轻非罪 罪罪轻 罪重第 56 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论一、 犯罪概念1、我国定义: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2、犯罪的形式概念与犯罪的实质概念(1)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形式上给犯罪下定义。e.g.犯罪即违反刑事制裁法律的行为。(2)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e.g.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3)我国犯罪定义被认为是实质定义与形式定义的统一。3、犯罪的基本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 (本质特征)(

6、1)其考察原则:发展观点 犯罪化/非犯罪化;全面观点 堕胎罪;本质观点 正当行为(2)其考量因素:法益无价值;行为无价值;人格无价值2、刑事违法性 (法律特征)3、应受惩罚性 (法律后果)要点:当罚 VS 必须判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二、 犯罪构成1、定义: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2、特征: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1、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

7、罪概念的具体化。2、区别:犯罪概念的功能是揭示犯罪的基本特征,不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说明犯罪如何成立,因而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 三、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1、概念: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2、逻辑关系:(1)犯罪发生的过程中: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2)司法认定的顺序中: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3、概念理解:(1)说明该罪由某人实施的要件主体要件。即年满 14 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说明行为人在实施该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主观要件。如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心理。(3)说明该罪在何条件下用哪种行为使客体受到

8、侵害的要件客观要件。如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4)说明该罪危害了什么利益的要件客体要件。如他人的生命权利。第 7 章 犯罪客体一、 定义: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二、 分类:1、一般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2、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3、直接客体:(1)概念: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2)继续分类如下:三、 犯罪客体的立法表现形式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的客体;规定了犯罪客体的物质形态;规定了犯罪触犯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犯罪侵害

9、的具体的人;规定描述了犯罪的行为特征。四、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区别1、联系:犯罪对象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行为所具体亲好的人或物背后的社会关系,是对犯罪对象的理论升华和概括。2、区别:(1)是否为犯罪必备要件; (2)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3)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 (4)是否是犯罪分类依据。答案:客体是,对象不是。第 8 章 犯罪客观方面【课堂重点】1.危害行为:不作为;2. 危害结果;3. 因果关系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二、犯罪客

10、观方面的内容(诸要素)1、 必备要件:危害行为2、选择要件:危害结果;行为对象;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在犯罪构成中占有中心地位(无行为既无犯罪)(2)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4)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一、概念: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二、特征:1、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2、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有害性:具备刑事违法、严重危害社会。三、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1、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行为:(1)反射动作、在睡梦中或

11、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2)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2、欠缺有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四、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作为1、概念: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即“不当为而为之 ”。2、作为的实施方式(1)利用自身条件的作为:利用自身身体的作为;利用自己的自然身份实施的作为;利用自己的法定身份实施的作为。(2)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利用他人的作为;利用自然力的作;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利用物质性工具的作为。五、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不作为1、概念: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却未实施的行为。即 “应为能为而不为 ”。2

1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发生了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3、不作为的特定义务的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应考虑义务时限、义务对象)(3)由行为人先行行为而引起的义务4、不作为的分类:(1)纯正的不作为: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只能由不作为行为方式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2)不纯正的不作为: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又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实际上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如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将受害人饿死。第三节 危害结果一、 概念: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

13、法所保护的直接客体(法益)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二、分类: 1、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2、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结果3、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4、单一结果与复合结果5、构成要件与非构成要件结果 三、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四、危害结果的作用:(一)区分罪与非罪 (二)区分此罪与彼罪(三)区分犯罪形态(既遂与未遂) (四) 影响量刑轻重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概念: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二、特性: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具体性;复杂性三、地位:1、某些

14、犯罪中,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2、查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后,并不等于行为人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3、因果关系仅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选择性要素。四、拓展因果关系的认定 条件说条件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无 A 则无 B,那么 A 就是 B 的原因 ”第五节 其他选择性要件一、犯罪的时间:“禁渔期” 、 “禁猎期” 、 “在侦查、审判中” 、 “战时”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等。二、犯罪的地点:“战场上” 、 “禁渔区” 、 “禁猎区” 、 “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

15、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等。二、 犯罪的方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 “禁用的工具”等。第 9 章 犯罪主体【课堂重点】1.刑事责任能力;2. 刑事责任年龄;3. 单位犯罪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一、定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二、犯罪主体的作用:(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3)有助于正确量刑三、自然人主体的共同要件:(1)自然人(“出生” “死亡” ) (2)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

16、自己行为的能力。二、理解1、辨认能力(意识) 。2、控制能力(行为) 。3、辩证关系。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 14 周岁的人;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减轻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达到一定年龄的人(14-18、75 ) 、聋哑人、盲人、精神障碍的人4、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四、我国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1、年龄;2、精神状况;3、生理缺陷;4、醉酒第三节 刑事责任年龄一、概念:刑事

17、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二、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无 相对 减轻 完全)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 14 周岁的人。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a.14-16 周岁;b.八种犯罪的罪名(第二节提到)负刑事责任,其余犯罪不负刑事责任。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a.14-16-18 周岁;b.75 周岁以上。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8-75 周岁(通说认为是 16 周岁以上)三、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四、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1、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一律按照公历。过了几周岁生日的第 2 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2、责任年龄计算的时间基准

18、:应以行为时为基准3、跨法定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1)行为人在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期间,实施了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的 8 种严重行为,其在不满 14 周岁时实施过相同行为的:只追究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时的刑事责任。(2)行为人已满 16 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其在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行为的:如果是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的 8 种严重行为,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是,只追究已满 16 周岁后行为的刑事责任。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理1、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3、符合条件应当宣告缓刑。4、不构成累犯的原则

19、。5、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六、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待处理1、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但是)3、符合条件应当宣告缓刑。第四节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因素一、精神病人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2、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醉酒的人醉酒分生理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1、 “生理性醉酒” 或“ 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还饮酒,实施了危害行为”的,犯罪;2、不知自己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三、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

20、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是 “可以 ”而不是 “应当 ”。 )第 10 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课堂重点】犯罪故意;犯罪过失;认识错误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 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1、故意、过失(合称罪过)2、犯罪动机、犯罪目的3、意外事件、认识错误其中:罪过是必要要件;犯罪目的、意外事件、认识错误是选择要件。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第二节 犯罪故意一、概念: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21、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 明知故犯 ”)二、犯罪故意的结构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1)明知的内容:a.行为本身(内容性质)b.行为结果(性质因果)c.行为条件(特定时间地点对象身份)(2)明知的范围: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社会危害性即可。不包括行为人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 (3)明知的程度:会发生(包括:a. 可能会;b.必定会)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1)意志选择: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 (2)意志态度:希望、放任三、犯罪故意的类型 (依意志因素不同划分)1、直接故意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2、的一种心理状态特征:认识因素:a. 明知必然会发生(例如:甲用枪顶在乙的太阳穴开枪)b.明知可能会发生(例如:丙隔湖开枪杀人)意志因素:希望积极追求结果发生2、间接故意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特征:认识因素:明知可能会发生意志因素:放任表现形式: 积极的放任:追求甲犯罪意图而放任乙结果(抢劫暴力致人死亡) 消极的放任:追求非犯罪意图而放任(为防止西瓜被盗而注射毒药/私设电网) 突发性的案件:被告人崔某在发廊与刘某发生殴斗,遂随手拿起理发刀朝其刺扎,致刘某死亡。3、 犯罪故意的其他分类(1) 突然故意与预谋故意;(2)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第

23、三节 犯罪过失一、 概念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二、特征:认识特征(应预见没预见 or 预见轻信能避免) 、意志特征(否定态度)三、犯罪过失的种类1、疏忽大意的过失特征:(1)应当预见(包括预见义务&预见能力) (2)没有预见(3)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疏忽大意2、过于自信的过失特征:(1)已经预见(2)相信结果可以避免(3)结果发生违背了行为人意愿(4)是因为相信了自认为有利的因素,即“轻信”。四、犯罪过失的种类1、法定分类:疏忽大意

24、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2、理论分类: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重过失与轻过失第四节 意外事件一、概念:意外事件,又称无罪过事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情形 。二、类型:1、不能抗拒的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能够预见,但不可抗拒2、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 完全不能预见危害结果三、不能预见的判断:客观说、主观说、折中说四、罪过的判断流程第五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一、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一般来说,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目的。对于那种必须具备某种目的才构成的犯罪,刑法理论上称为 “目

25、的犯 ”。二、犯罪动机,是驱使、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实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犯罪动机通常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但它却影响对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的评价,从而影响量刑的轻重。第六节 认识错误一、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他的主观认识同行为的事实情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符合。 二、分类三、法律认识错误 (行为人不懂法)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假想犯罪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假想不犯罪3、行为人对于其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处刑罚的轻重有错误认识处理: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四、事实认识错误1、对客体认识错误: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客体

26、。如: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处理: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2、对行为性质认识错误:行为人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理解。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处理: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无罪)3、对行为工具(手段)认识错误: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自己采用的工具发生了错误认识。(1)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的。如误将毒酒当成药酒。处理:有过失,则定过失犯罪;无过失,则属意外事件。(2)意图使用产生危害结果的行为手段,但错误使用了不能产生危害结果的工具。 (不能犯分类:相对不能、绝对不能;手段不能、对象不能)处理:故意犯罪未遂:不能犯未遂: 手段不能犯值得研究的是,采用了绝对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的情况,如迷信犯。一般宜认定为无罪,但是有些人认为是不能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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