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房地产企业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及风险规避第一节 经济合同与账前税务处理一、税收风险产生的根源1、合同决定业务、业务决定税收合同业务票据财务核算(1)销售房产 比较:以房产作投资,再转让股权(2)房屋出租 比较:联营/承包(3)房屋转租 比较:委托代理租赁(4)以房产、土地投资 全资子公司 or 非全资子公司(5)定金返息的涉税问题分析2、决策不能忽略税收风险3、税收风险需在整个业务过程中规避、业务部门做业务要重视税收风险,不妥当的业务处理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业务过程中的票据取得与管理)4、财务不产生税收,只是反映税收,税怎么交不是看账怎么做,账内避税空间有限5、生产经营方式决定了适
2、用的税收法规例:A 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让了某破产企业的一宗土地,各项开发审批手续都已办齐,但迟迟未能动工。B 建筑企业以 3000 万元的价格将 A 公司一部分土地进行开发,为了方便,建筑公司以 A 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所以土地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目前所开发的商品房也已开始预售。但最近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开发公司所取得的售房款均未确认收入,而是全额转给了建筑公司,且开发公司账务中未见开发项目支出票据。经过询问得知,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价款是 B 直接对外结算,票据直接开给了建筑公司,或者是发票虽开给开发公司,但最后也转给了建筑公司,即该项目实际是由建筑公司开发运作。税务机关认为:虽然开发公司转让
3、给建筑公司的土地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按照国税函2007645 号,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在此基础上,检查人员初步认定:开发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建筑公司未缴纳契税;建筑公司开发房地产所取得预售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要求企业尽
4、快整改,补办相关手续,规范运作。分析:建筑公司虽然名义上受让了土地,但没有过户,从法律上来说,该经济行为尚未完成,还有重新认识和定性的余地。即,可以规范为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某种合作方式共同开发房地产。如何补救?6、规避税收风险和纳税筹划就是根据税法设定企业的最佳生产经营流程,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2 -二、房地产 建筑业常见合同种类与票据结算1、合同控制、开票管理、入账票据的审核要点票据种类是否合规票据来源是否合法(发票来源地与开票单位所在地相符)票据与经济合同经济业务是否相符票据形式是否合规(抬头)合法凭证一定是发票吗,收据是否可以税前列支?(1)费用合法真实(2)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
5、(3)符合有关扣除标准(4)费用本身不具“经营活动”特征。房地产企业支付居民的“挡光补偿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赔偿款的合法依据包括如下几种:(1)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2)仲裁机构的裁定书;(3)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 (4)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5)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2、促销方式与税负(积分卡、赠送、佣金)问题 1:某企业销售房屋价款为 100 万元,同时赠送地下室。地下室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8875 号问题 2:某企业楼房开盘时进行“摸奖活动”,该企业购进奖品 100 万元,全部奖励完毕,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6、?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3、工程总包与分包合同例:假设某镇的政府要建一座办公楼。工程按规定程序发包给甲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工程总造价 1000 万元,工程成本 900 万元,分包给乙建筑公司的工程造价 100 万元,工程成本 90 万元。该工程从当年 3 月份开始施工,当年 12 月份完工。甲建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的收入应如何确定,营业税税金及附加的帐务处理?发票开具的问题分析:1)应使用何地发票:如果总分包公司都是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企业,则可以自行开具发票,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而如果不是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企业,则必须到劳务发生
7、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异地施工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是否会出现重复纳税现象?2)发票的开具金额:总承包商开具 1000 万元,据此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是 1000 万元,同时要按 1000-100 万元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包人按 100 万开具发票提供给- 3 -总承包方,分包方据此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是 100 万元,总承包方据此发票作为工程施工的支付凭证。注意开出发票金额不一定必须全额纳税,营业税计税依据与开票金额并不是一一对应的。3)发票开具时间问题:不论是总承包人还是分包人只要办理了工程结算,也就是取得了索取收取款项的权利,纳税义务也就发生了,同时就应该给对方开具
8、发票,而不论是否实际收到了款项。现实中虽然办理了工程结算,却因没有实际收到了款项,就不给对方开具发票,以票控制收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结算程序应当是:总包人先与分包人结算,以正确确定工程施工金额。然后,总包人再与建设方结算,很显然对于总包人与建设方结算时,是连分包人的价款一并结算的。4、包工包料施工/装修全额纳税5、清包工施工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料,不含甲供设备;清包工装修计税依据不含甲供装修材料6、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施工特殊混合销售(工程甩项)营业税计税收入为建筑安装费,增值税计税依据为货物销售额。此时,甲方取得了两类发票。问题 1:如果乙方没有分开核算,如何处理?问
9、题 2:乙方超过 50 万元销售额,是否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执行该新政策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首先,在进行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施工招标时,对承包商的要求应与国税发2002117 号文规定的一致,即承包商一方面要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同时应该是自产、自制、自销建筑材料设备的。否则,不能按照国税发2002117 号规定以及新细则第 7 条执行。其次,与承包商进行商务谈判时,应明确合同价款总额是由建筑工程劳务费用、自制加工建筑材料费的金额而构成。再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环节:(1)合同名称:应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而不能是 购销合同 、 加工合同 ;(2)合
10、同价款:合同中必须约定和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具体金额;(3)发票的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合同价款时,应分别取得自产货物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建筑安装劳务的建筑业发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批复 (陕国税函2009316 号):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商品混凝土,凡对外销售的应当征收增值税;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下同)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指施工标段在工程项目国家征用土地范围内)制造的,直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征收增值税。7、销售非自产货物同时施工(1)建筑施工企业- 4 -
11、(2)增值税纳税人案例 1:房地产开发商从一个商贸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案例 2:开发商从一个建筑安装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案例 3:开发商从一个生产铝合金门窗的工业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案例 4:开发商购买铝合金门窗后交给一个建筑安装企业安装。8、计税营业额的规定及设备与材料的范围划分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即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 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 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货物销 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
12、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三、纳税筹划问题研究1、一次性收取两年的房租应如何纳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9 年 1 月初将其一栋位于西南某市中心繁华地段的六层楼房(建筑面积为 6000 平方米,固定资产原值 5000 万元)租赁给 西南医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医院于签订合同之日支付租赁保证金 100 万元后,合同开始生效,双方终止合同履行时退还承租人;合同签订 15 日内医院预付 2 年房屋租金 720 万元给房地产公司。企业如何进行经营性房屋租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上如何结转收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
13、税的年度申报?如何开具发票?新规定:国税函201079 号,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预租与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开发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承租方支付的预租费用同时按租金支出进行税前
14、扣除。所得税确认租金收入是合同上规定的收款日期;营业税实际上也是采取的收付实现制。即书面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当天,预收款模式则是收到预收款当天。预租收入税种 时间界限 是否缴税 税法依据08 年以前 不缴 国税发200631 号所得税08 年以后 不缴 国税发200931 号09 年以前 不缴 财税200316 号营业税09 年以后 缴税 细则25 条- 5 -租金收入税种 时间界限 适用原则 税法依据08 年以前 权责发生制 国税发1997191 号08 年以后 收付实现制 条例第 19 条所得税09 年以后 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国税函201079 号09 年以前 权责发生制 财税200316
15、 号营业税09 年以后 收付实现制 细则24-25 条转租收入的税务处理?1)营业税:国税发199576 号文件,必须征税。2)房产税3)先租后售是否可以提取折旧?国税发200931 号文: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 12 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思考:自建自用,未超过 12 个月又销售的,由于不允许计提折旧,所以企业吃亏了,这种说法是否准确?某企业 2008 年 3 月将开发产品自用,并提取了折旧 ,2008 年 9 月将开发产品出售,如何处理?(本年转固定资产,本年出售)在年度汇算时,将提取的折旧调增即可。某企业 2008 年 6 月将开发产品自用,并提
16、取了折旧 ,2009 年 3 月将开发产品出售,如何处理?(第二年未超汇算期就销售了)在 2008 年度汇算清缴时,将 2008 年提取的折旧调增;2009 年度汇算清缴时将 2009 年1-3 月提取的折旧调增即可;某企业 2008 年 10 月将开发产品自用,并提取了折旧 ,2009 年 8 月将开发产品出售,如何处理?(超过汇缴期)在 2009 年度汇算清缴时,将 2009 年提取的折旧做纳税调增,同时对 2008 年度提取的折旧做追溯调整补税处理。提取折旧的结论:无论是否扣除折旧都是时间性差异。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处置时按照固定资产清理处理。如果开发产品实际使用时间累计超过 12
17、 个月的,其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使用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的,处置时按照开发产品处理(注意账面价值与计税价值) 。延伸分析:1)自建自用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法无明文不征税!2)自建自用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国税发2006187)3)自建自用是否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 -财税200389 号、财税2006186 号、财税2008152 号文件2、建造酒店/商厦如何转移至新公司3、将商品房留作自用是否视同销售处理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契税(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4、商业地产租金收入如何筹划某房地产企业将投资 8 亿元开发的大型商业物业(20 万平方米)
18、进行出租,预计将取得年租金收入 5000 万元,仅房产税就要缴纳 600 万元,应该如何筹划?5、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节税是否可行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6、销售和装修分离筹划节税是否有效例 1:某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其他应付款”账户中有一笔与甲公司的往来款,甲公司汇来房款 850 万元,企业从其他应付款转预收帐款科目 611 万元,检查预收帐款明细帐,发现企业已于 2009 年 12 月确认了销售收入为 611 万元,为何其他应付款中仍有余额 239 万元?经调取甲公司的购房合同发现,甲公司与房地产公司 2009 年 5 月签定了正式的房屋销售合同总
19、价为 611 万元,同时还签定了一份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因甲公司购买楼房为装修房,故甲公司实际支付房地产公司 850 万元中 611 万元为房价,剩余价款为装修款,由房地产公司支付给乙装饰工程设计公司。因该笔款项尚未支付,仍挂在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根据企业提供的装修合同,该房地产公司与乙装饰工程设计公司签定了该栋房产的室内设计合同,合同总价为 239 万元。据此,检查人员认定该企业销售的实际是精装修房。根据国税函199853 号批复: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 ,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
20、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分析:将精装修房屋销售合同分解为“毛坯房合同”和“ 装修合同 ”是否可行?例 2: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小区商品房销售,平均售价 4000 元平方米。分解销售收入后房屋售价 2500 元,装璜费 1500 元。 (以上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契税1.5%)1)房地产企业涉税: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250
21、0 元,营业税及城教2500 5.5%137.5- 7 -预缴土地增值税25001%252)装璜企业涉税:开具装修发票 1500 元(装璜企业不涉及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城教1500 3.3%49.5两家合计缴税 212,如果不这样操作,涉税:营业税 40005.5%220土地增值税 40001%40 合计:260差异:26021248如果该企业有 100000 平方米房屋,差 480 万元税负。3)买房人纳税应纳契税 25001.5%37.5如果不这样:40001.5%60差异:6037.522.5(以 100 平方米计算:差 2250 元)全体买房人合计少交契税 10000022.5 即 2
22、25 万元达到这个效果的实质还需要:装璜企业必须实际是关联企业,但表面不能体现是关联企业。并双方具有严格的合同或协议,而且商品房的售价接近或略低于该小区政府公布的平均售价。装璜企业必须在此基础将发生的装璜成本真实的体现,并具有合理利润空间。装璜成本由设计费、材料费、工时费组成。时限的确定:应确定一个时间为房屋完工(达到可以入住)时间,然后再发生装璜成本。最重要的一点:必须买房人与开发企业和装璜企业分别签订协议或合同。正确的作法应该是:1)期房预售时,就分别签订合同,2)房屋完工(达到可以入住)时就分别签订合同。还要与买房人讲好,只要买我的房,就必须用我这个企业装璜,这一点要体现在某个合同中,以
23、免事后发生纠纷。以上操作的风险:1)如果装潢企业不与购买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只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房人签订。2)如果将房屋先装修后等买房人来买,也不行。3)这个装璜企业千万不能体现是关联企业。4)利润的合理划分不能偏离常规。否则:税务机关认为装潢企业是开发企业请的,根据国税发199853 号文,发生的装潢费用是开发企业的成本,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包括装潢费用在内。如果这样就惨了,不但没少缴税,还多了一个环节。7、售后回租为什么税负重,如何规避?8、评估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吗?1)对土地自行评估的评估报告是否能够作为合法扣税凭证,在税前扣除?自行评估的评估增值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扣除,必要坚持历
24、史成本原则,资产- 8 -的隐含增值在资产持有期间,未得到实现,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很多企业为了加大成本,增大巨额评估增值作为成本在税前列支,少缴纳税款。思考:纳税人将资产评估后,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2)接受投资的土地或者不动产,以评估报告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拆迁补偿费、青苗费、遮阳费等各种赔偿类费用,是否一定需要发票? 由于这些款项都是赔付给个人的款项,而个人是很难提供发票的。全国很多地方都规定这些向个人赔偿性的费用凭借“拆迁补偿合同”和“个人签字”来税前扣除。当然,全国执行不一,但是只要能证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通过和税务机关沟通,
25、是可以扣除的。案例: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某开发企业营业外支出中有一张白条,支出赔偿金 15 万元,以及调解协议,是否允许扣除呢?汇算清缴期满后,未取得发票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需要思考的是,如果汇算清缴期满后,纳税人取得了发票,是否允许其在实际业务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呢?是否允许在发票实际取得年度扣除呢?9、纳税筹划的方式:账前消化、账外运筹、账内规范、一账统领纳税筹划出发点:根据税法调整企业经营思路和经营行为,在经营行为和业务流程上找空间,不要只在财务处理上做文章原则:合法、经济、协作特别提示:2010 年税务稽查风暴将刮向房地产企业,稽查力度将超过以往。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的另一个重点是,继续
26、与公安等部门加强紧密协作,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以房地产、建筑安装、建筑装潢材料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活动。2009 年有虚开的钢材发票流到房地产企业的事情发生。进行税务风险测试,进行有效的自查和专业评估,以防范和降低税务风险第二节 专题讨论与疑难解答一、甲供材料与工程甩项1、甲供材料票据如何开具、财务核算、计税依据、代扣义务、是否交增值税2、甲供材料合同如何签订、如何结算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开发“*小区” ,与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发包合同。合同约定所有材料均由甲方提供,另外支付建筑劳务费 800 万元。工程竣工
27、决算后,确认乙方从甲方领用材料共计 2000 万元。税务机关要求乙方按照 2800 万元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乙方认为,我取得的收入仅仅是建筑劳务费收入,材料款要缴税也应该由甲方承担,于是开始和甲方谈判。问题:(1)该税款该由谁承担?(2)假如甲方承担该税款,该税款计入什么科目?如何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取得的税票应该是乙方的名字)- 9 -(3)假如乙方承担该税款,那么,发票开 800 万元还是 2800 万元?如果开 800 万元,又如何按照 2800 万元交纳营业税?如果开 2800 万元,那么,甲方就取得了 2800+2000=4800 万元的发票,发票的记账联为28
28、00 万元,确认收入为 800 万元还是其他 2800 万元?如果是 2800 万元,那么相应的材料成本 2000 万元又如何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如果甲为乙付了该营业税,财务上甲可以做费用,但税法上是不让列支的,因为这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如果甲还要列支,那只能是通过非法的途径了;如果乙自行交税,当然报 2800 的税基。发票就开 800,这里不必与申报表一致,乙确认收入也确认 800。甲方供材的四个关注点(一)无论 2009 年以前,还是 2009 年以后,甲方供材的发票都可以直接在开发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而无需所谓的“发票转换”(二)税务机关对甲方供材关注两点:1、由于建筑企业
29、开具发票金额和缴纳营业税营业额有可能不一致,检查建筑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营业税;2、开发企业:是否重复列支成本,将材料发票重复列支。(三)财税2006177 号文已经作废,地产企业没有为建安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款的义务。(四)材料和设备的区别(因甲供设备不缴纳营业税)3、甲供材料是否涉及增值税4、甲供材料成本税前扣除凭什么发票,是否需要换开施工发票?没有任何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不能取得材料发票扣除开发成本。即:甲方供材税务机关并不禁止。例 1:某房地产商自行购买材料 3000 万元,同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费 3000 万元。虽然乙方实际收到了 3000 万元,开具 3000 万元的建安
30、发票,并且会计计收入也按照3000 万元。但是应当按照 6000 万元缴纳营业税,在纳税申报表上体现即可。也就是说对于甲方供材业务,对于乙方来说,实际上属于营业税的会计与税收差异。收入的金额同计税依据发生差异,属于纳税问题的常态。对于甲方来说,实际收到了两类发票,一类是建筑安装发票,另一类是材料发票,均可以作为开发成本。不能说材料发票就不能作为开发成本。销售自产的货物,并负责施工安装的;清包工装饰劳务,也是两种发票有的地方让甲方开具材料发票给乙方,乙方再全额按照 6000 万元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给甲方做为开发成本。一是没有必要;二是这样操作会产生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即开发企业开具发票将材料卖给建
31、筑方的时候必须要缴纳增值税,而这是开发企业绝对不能接受的。甲方供材在检查中的注意点:(1)注意甲方供材的材料已经计入开发成本了,不能再重复计入建安发票成本。因为反正乙方缴纳营业税是一定的,可能重复将含甲供材料金额开具发票。- 10 -(2)不能认为材料发票不能列入成本。(3)不能将代扣代缴的营业税计入成本费用扣除,即使有合同规定由甲方负担营业税及附加,也不可以。例 2:包工不包料工程应如何出具发票A 房地产开发企业 2009 年有一项建筑工程委托甲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其结算方式是“包工不包料”,工程所耗用的 2000 万元材料 A 公司以增值税发票或商业零售发票入账;包工部分结算价为 1000
32、万元,甲公司开出“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予 A 公司。税务部门认为 A 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建筑工程的材料部分也应取得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即 A 公司建筑工程的入账发票只能是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因此,A 公司以增值税发票或商业零售发票入账属于发票管理办法第 36 条第四款“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且 A 公司未让甲公司出具 2000 万元材料的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致使甲公司偷逃营业税 60 万元,由于甲公司是外地企业,当地税务机关无法追征,因此,该笔税款应由 A 公司代为补缴。但 A 公司的财务人员辩称: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9 条第二款和
33、第 32 条的规定,本公司不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另根据财税200961 号文,财税2006177 号已全文废止,本公司不属于扣缴义务人,因此不承担甲公司偷逃营业税而应补税的责任。分析:A 公司财务人员的说法是对的。 A 公司既未违反 发票管理办法 ,也不属于扣缴义务人。甲公司应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 1000 万元,但应按 3000 万元纳税,要知道开票金额未必等于计税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票应按真实的交易额开具,而计算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确定。比如外购不动产对外销售按销售额开具发票,但应按售价与买价的差额计征营业税;又如不足起征点的劳务额也需提供发票,但不征营业税。此案
34、件的问题出在税务机关,因为当地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纳税人提供了“建筑安装合同”( 必须提供,否则不得开具),而税务机关少征税收。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 52 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3 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可以提请异地税务机关协助追征此笔税款。 5、工程甩项(甲方指定分包)与甲供材料的区别合同如何签订、票据如何开具、如何结算?二、按揭贷款1、首付款和按揭款确认收入时间的不一致,如何解决其销售成本的分摊问题?2、按揭保证金是否允许在按揭收入中扣减?3、关于银行按揭款项的稽查问:假按揭在税收上如何处理呢?税收不区分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一律纳税。1)假按揭的特征:购房人员能在工资表中看到(本企业人员) ;内部人员买房不便宜,反而贵。将按揭销售收入计入短期借款,混同融资行为。财务费用中列支个人按揭利息。企业代替个人还按揭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房子没有卖出去前的租金,冲销个人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