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信阳市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 告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201492 号)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5 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代市政府起草了信阳市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信阳市羊
2、山新区新五大道行政中心 3 号楼 3423 房间社会救助科(邮政编码:464000)。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3 日。附件:信阳市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信阳市民政局2017 年 8 月 28 日附件:信阳市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2 号)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
3、令第 49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救助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中负有审查、审核、审批和监督、资金发放等职权的部门、工作人员及救助对象。 第四条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主体,负行政主体责任。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同级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根
4、据有关要求落实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所需救助资金、工作经费、工作机构、办公场所、人员及设备。第五条 社会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六条 监察部门职责(一)加强对各单位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制度落实到位; (二)负责受理监察对象在社会救助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和举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监察对象在社会救助工作中违法违纪案件,并按职责规定落实责任追究措施。 第七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对社会救助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积极参与社会救助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和违法线索,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
5、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确保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建立社会救助资金专账,对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民政部门职责 (一)市级民政部门职责 1、起草社会救助工作地方性政策,制定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2、编制市级社会救助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全市社会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3、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和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受理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咨询和投诉工作;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
6、处理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出具伪证的单位和弄虚作假的保障对象。 5、负责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信息数据的统计汇总和管理工作,开展信息化建设。 6、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7、负责制定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8、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9、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社会救助工作情况。 (二)县(区)民政部门(救灾办)职责 1、负责本级社会救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救助配套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
7、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并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原因。 3、负责编制社会救助资金发放计划,并将社会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4、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复查、复审,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5、协调本地有关单位、部门,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有疑问信息督导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落实整改。 6、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监督、指导乡镇人民
8、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设置社会救助公示墙(栏),将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家庭信息长期公示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信访投诉电话,设置举报箱,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政务公开。7、接待对本辖区的社会救助来信来访事件,按时办结,并形成详实的举报、信访记录,调查处理意见及时向上(来)访对象或举报人反馈。 8、建立、更新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信息资料管理,及时准确上报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 9、定期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相关部门职责教育、发改、公安、住建、房管、交通、食监、卫计、人社、扶贫、住房公积金管理、银监、金融、税务、
9、工商、残联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社会救助的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信阳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信政文2014121 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152 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社会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信政201621 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信政办201656 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信政办201683 号)等文件执行。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负
10、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申请受理、审核和上报,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救助工作,负责本辖区救助对象信息汇总工作。 (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 (三)积极宣传救助政策,长期公开本辖区救助对象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政策公开。 (四)受理社会救助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的信访,并实行首问责任制、登记责任制和限时回复制。 (五)负责组织救助对象有关证、卡及救助金的发放,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对取消救助待遇的,严把清退关,实现应退尽退。(六)按照动态管理要求,负责对辖区各类救助对象定期进行回访、抽查和分类复核,当救助
11、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或终止救助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动态变动情况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七)建立、更新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信息资料管理,确保各类信息数据资料准确、完整,及时更新、维护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八)依托现有政府办事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受理、办理群众求助事宜,开展救助申请事项分办、转办、转介工作,建立化解困难群众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要按照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
12、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5104 号)要求,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社会救助动态管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等工作。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一)如实申报家庭有关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如实告知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在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期间,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在就业年龄段内的,应参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三)积极接受、配合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调查,主动提供真
13、实、准确的家庭信息。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对家庭和财产收入状况做出书面诚信承诺,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相应责任。(四)申请救助时,申请人与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报管理审批机关备案登记。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第十四条 社会救助工作中分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承办人是指在社会救助工作部门或机构中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直接责任人是指拥有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工作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在拥有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主管领导的负责人;相关人员是指与社会救助管理审批机构有领导关系、监
14、督关系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在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单独或同时追究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一)接待社会救助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办理的;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社会救助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救助待遇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救助待遇意见的。(三)对不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意见的;对符合减发
15、、增发、停发救助金条件的家庭不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救助金意见的。(四)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社会救助待遇享受范围和标准的。(五)违反档案管理规定,丢失、毁损和更改档案及相关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不按规定时限、权限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七)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查,不如实报告救助对象家庭生活状况,或明知救助对象家庭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未及时进行调整,导致应保尽保、分类救助不能落实或救助金流失的。(八)为救助申请人的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九)向救助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钱物,刁难申请人的。(十)向救助对象收取手
16、续费、工本费等费用的。(十一)在开展救助工作过程中,上访率大、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的。(十二)玩忽职守、擅自改变救助金用途的。(十三)弄虚作假,利用工作便利骗取救助金的。(十四)徇私舞弊,贪污、挤占、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十五)救助资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而未执行的;救助资金没有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影响资金发放的。(十六)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一)不执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规定,拒不提供本部门业务管理涉及的救助申请家庭信息情况的,致使无法准确高效核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二)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17、严重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三)监督管理不到位和考核不落实,导致社会救助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四)机构、人员、资金(经费)等工作保障不到位,严重影响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五)弄虚作假或者把关不严,造成社会救助资金损失的。第十七条 社会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 (二)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告知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或非访等手段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待遇。(四)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期间,不履行应尽公益义务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第
18、十八条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方式:(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诫勉谈话、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五)给予党政纪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根据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第十九条 文件中涉及的部门未按责任分工履职尽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第二十条 社会救助对象责任追究方式:(一)批评教育。(二)暂缓或取消救助待遇。(三)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执法部门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救助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