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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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电监会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第二条 电监会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电监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电力可靠性管理行业服务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电力企业负责开展本单位及所属所管企业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第三条 可靠性中心主要职责为:(一)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和电力可靠性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

2、三)组织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和发布;(四)组织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 (五)组织电力可靠性评价、评估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六)监督电力系统各环节运行可靠性指标,发布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七)组织电力可靠性理论与技术项目研究;(八)组织编写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培训教材,开展电力可靠性培训并颁发合格证书;(九)开展电力可靠性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四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督促辖区电力企业规范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监督辖区电力系统的运行可靠性状况;(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

3、系,设置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岗位,并明确其职责要求;(三)准确、及时、完整地采集辖区电力企业的电力可靠性信息,建立辖区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核查机制;(四)组织辖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五)编制辖区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六)开展辖区电力可靠性技术与管理的研究与交流。第五条 电力企业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明确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三)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统计、审核、分析、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保证电力可靠性信息的准确

4、、及时、完整;(四)编制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评价分析电力设备、设施及电网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提高电力可靠性水平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五)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结合,全面提高电力可靠性信息的应用水平;(六)定期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自查;(七)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与管理项目的研究与应用。第六条 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并使用与之相配套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和管理代码。(一)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当执行的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1.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793-2001,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2.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

5、T 837-2003,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3.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836-2003,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4.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评价规程,DL/T 989-200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5.电力可靠性基本名词术语,DL/T 861-200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6.燃气轮机组可靠性评价规程(试行),可靠性中心颁发;7.风力发电机组可靠性评价规程(试行),可靠性中心颁发;8.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实施细则,可靠性中心颁发。(二)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统计和报送。(三)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

6、性管理代码,代码由可靠性中心统一编制与维护。第七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报送内容如下:(一)电力可靠性信息统计内容:1.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主机、发电辅助设备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2.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侧、电网侧输变电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具体统计内容为 110(66)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如县级供电企业以35kV 为输电电压等 级,则应开展 35kV 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施可靠性统计工作);3.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直流输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4.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供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

7、情况;5.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分析报告(事件定义、定性的具体规定及报告格式见附件)。(二)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内容:1.向可靠性中心报送的电力可靠性信息内容:(1)100MW 及以上容量火电机组和核电机组、40MW 及以上容量水电机组、100kW 及以上容量 风电机组可靠性信息;(2)200MW 及以上容量火电机组主要辅助设备可靠性信息; (3)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4)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5)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信息;(6)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和电力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7)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分析报告。2.电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本规范规定辖区电力企

8、业电力可靠性信息的报送内容。第八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程序:(一)电监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城市电监办报送;城市电监办汇总核实后报电监会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电监局)。区域电网公司,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区域电监局汇总后报可靠性中心。(二)中央电力企业、资产跨区域的地方电力企业向可靠性中心报送,其中,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同时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第九条 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一)每月 10 日前报送上一月发电主机可靠性信息;(二)每季度的第 15 日前报送

9、上一季度发电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三)每年 1 月 20 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电力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四)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发生后最迟一个月内报送事件分析报告。第十条 城市电监办应当自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期限截止之日起 3 日内向区域电监局报送本省的汇总信息。区域电监局应当自城市电监办信息报送期限截止之日起 5 日内向可靠性中心报送本区域的汇总信息。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报送的电力可靠性信息有变化或有错误时,应当及时更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信息应根据报送规定逐级报送。第十二条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

10、下列现场检查措施:(一)进入电力企业进行检查并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协助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第十四条 可靠性中心定期组织对全国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的;(二)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中未严格执行有关标准、程序的;(三)未严格执行电力可靠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要求的。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11、一)虚报、瞒报电力可靠性信息的;(二)伪造、篡改电力可靠性信息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电力可靠性信息的;(四)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核查的。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可靠性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重大非计划停运、停 电事件 报送要求一、发电机组重大非计划停运(300 小时及以上)事件,填报格式见表 1;二、输变电设施重大非计划停运(变压器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500 小时;断路器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300 小时;架空线路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 100 小时,以及其它设施非计划停运超过 1000 小时)事件,填报格式见表 2;三、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事件,填报格式见表 3。表 1:发电机组重大非计划停运事件情况电厂名称/机组编号 机组容量机组控股单位机组管理单位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终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机组基本情况(包括机组容量、投产日期、主 设备厂家、主要改造情况等)经过及主要原因分析(包括事件发生前机组的运行情况、事件发生时的异常现象、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主要原因及分析等)影响及损失情况(包括人身伤亡、设备损失情况、 损失电量、 对电网的影响等)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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