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海市海洋牧场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规划(2017-2025 年)的通知(农渔发 201739 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海洋牧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渔业资源,发展休闲渔业,推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市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牧场建设经营行为、参与海洋牧场开发利用活动以及对海洋牧场进行保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本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 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从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角度出发,以人工鱼礁和海藻场建设为载体,以
2、增殖放流为补充,以现代化和信息化管理为保障,强化规划引导、科技支撑、投入支持、示范引领和制度保障,大力推进以海洋牧场为主要形式的渔业资源生态修复和区域性渔业综合开发,推动渔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加快渔业转方式调结构,促进现代渔业转型升级。二、工作目标(一)加强组织引导。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鼓励企业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2经营性海洋牧场,引导和扶持发展生态增养殖和休闲渔业,推行产业化经营管理,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将海洋牧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海洋牧场建设专项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二)加强管理工作。海
3、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海洋牧场发展规划。海洋牧场规划包括海域范围和功能区划、人工鱼礁建设、深水网箱等技术要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物种名录、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编制海洋牧场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完善功能的原则。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洋牧场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海洋牧场的规划、建设审批、保护和监测。县(区)海洋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海洋牧场具体管理工作,及毗邻海域海洋牧场的申报、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三、建设和经营(一)建设海洋牧场应具有合法性。建设单位应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洋牧场海域使用权的使用申请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遵照
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海洋牧场项目选址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北部湾港总体规划的批复(桂牧函201046 号)。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海洋牧场海域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以企业、合作3社投资建设为主的经营性海洋牧场海域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期限最高不得超过 15 年。(二)经营性海洋牧场建设单位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财务管理规范及海水养殖生产相关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养殖企业或合作社。不鼓励农民、个体养殖户参与。建设单位应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
5、证书,建立有健全的内部生产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有水产养殖污染防控措施,能够合理处置海上养殖废弃物,从事海水养殖生产 2 年以上,且近两年养殖生产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疫情。(三)海洋牧场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人工鱼礁建设应符合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SC/T9416-2014),鱼礁投影面积与鱼礁设置范围面积比例以 5%10%为宜,鱼礁高度为水深的 1/10 左右为宜,鱼礁区域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专用浮标和标注界址坐标,且人工鱼礁的建设规模应达 50 公顷以上。深水网箱项目的抗风浪能力达 12 级以上,深水网箱面积占取得合法养殖海区面积 10%-15%。配套自 动投饵设
6、备、起网机、洗网机、看护平台、物联网信息系统、养殖废弃物收集装置、安全生产设备等相关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航标和标注界址坐标,且深水网箱项目的建设规模应达 70 公顷以上。筏式设施的抗风浪能力达 12 级以上,浮筏布局应考虑筏身的稳固性,间距的合理性,每公顷为一个区,并配备看护平台、4养殖废弃物收集装置,安全生产设备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航标和标注界址坐标,且筏式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应达 100 公顷以上。(四)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海洋牧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海域论证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牧场建设前应将建设
7、单位、建设位置等进行公告,无异议后才能批复。 (五)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建设、经营和管理海洋牧场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经营性海洋牧场可依法流转。(六)财政资金投资的和海域使用权企业投资的人工鱼礁等规模工程建设,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经过专家评审通过的工程设计方案均应当向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海洋牧场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程序。(七)海洋牧场工程承建者应当向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阶段性审验和工程竣工验收。海洋牧场建设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向海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项目投入运行前三十个工作日,应当向原核准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
8、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海洋牧场建设主体在完成工程建设后,应当准确测5量工程设施的位置,并报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部门。(八)海洋牧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应遵守渔业资源养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实施,并积极探索和建立海洋生态产业可持续发展模式。在海洋牧场开发、建设和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 三无” 船舶进行开发、施工建设和经营,开发、施工建设船舶应当向当地边防派出所报关登记。经营过程中,渔业船舶必须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合法证件,利用快艇从事生产经营的,应按照北海市快艇信息登记备案制度进行登记。四、监督管理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洋牧场建设、经营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海洋牧场海域水文、底质、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环境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委托专业机构跟踪调查与评估,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牧场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牧场海域内旅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海警、边防、海事、发改委、环境保护、财政、旅游、国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海洋牧场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