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计算的避税筹划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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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利用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计算的避税筹划案例企业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计算,涉及企业避税活动的各个方面,对所得税的避税影响极大。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成本、费用构成,要求避税者对此熟练掌握。中国税法、行政法规没有具体地列举可以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而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列举了若干不得列支的项目,这样为避税提供了可能。同时,要求避税者划清资本支出与收益支出的界限,收益分配与费用支出的界线,正常费用与非正常费用的界限。不得一次列为成本、费用的项目的避税策略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提高折旧率避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固定资产价值是随着实体的磨损而逐渐转移的,其能为相当多的纳

2、税年度提供效用。因此,企业以折旧的形式,分期列入成本、费用。折旧率越高,成本愈高,成本愈高,应纳税所得额愈小,税额也就越少。因此,固定资产方、面的避税一般是以快速折旧的形式出现。此外快速折旧还有一个间接好处是加快资金回收,节约了利息支出。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避税。受让、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也属资本性质的支出。无形资产能在多个纳税年度内为企业提供某种权益。因而,企业为取得某项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不应一次列为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分配摊入成本、费用,如何摊入、什么时间摊入都有避税筹划问题。一般来说,摊入成本的无形资本费用越平均,越均衡,对避税越有利,它可以防止某些纳税期内所得大起大

3、落,导致税率档次的爬计。此外,无形资产转让受让时间选择对避税的影响也较大。对外资企业来说无形资产转让所得一般要缴纳预提所得税,采用转让单位税源代扣代缴方法,此时转让方可适当降低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并以其他形式求得受让方补偿,即可减少预提税,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3递延资产的支出与避税。递延资产是指企业已经支付,但受益期为若干个纳税年度的费用。如企业筹办费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因此对企业避税者来说递延资产的支出是冲减利润的手段,支出越多分期分摊的成本愈大,冲减后的应纳税额也就愈少。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1资本的利息。资本是投资者或股东的投入,不得列支利息。如果是用借款

4、投入则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由投资者或股东负担。2各项所得税税款。各项所得税,如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等,是利润分配性质的支出,不能列为成本、费用。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损失。企业如违法经营,被政府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营业性支出和损失,而是政府机构对企业从事违法经营的处罚。所以罚、没损失,不能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但企业避税者应将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某些难以避免的原因等发生的一些商业性违约、托欠等的罚款,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如果企业能尽可能地将某些损失进行“包装 “是可以达到列支的目的的。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企业因偷漏税收被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和未按时纳税

5、被加收的滞纳金,均属非正常支出,不应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赔偿的部分,因该部分损失已得到补偿,不应再列为损失。6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尽管这种支出并非营业支出,为了鼓励企业支持中国境内的公益事业,如为发展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医疗保健事业和养老院、残疾人福利事业,其捐赠和实物、财产的折价款,可以列为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 中扣除。但用于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不得列支。7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分支机构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与总机构为同一法人实体,分支机构运用总机构的产权从事生产、经

6、营,是企业自有资产的运用,不存在使用权转让问题,不得列支使用费。8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不能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因为在中国境内工作职工的医疗、保健、养老、退休等福利费,应当遵从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支付。其在中国境外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列支。9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关联企业间的关系为法人与法人的关系,其相互之间的商业和财务关系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处理,不应因资本或管理上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而摊计行政管理费。因此,如果发生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10

7、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税法及其细则有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涉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限定,总的原则是允许企业扣除其进行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不允许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也不得列支。如属于股东或投资者本身的开销,就不得列为企业的费用或损失。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项目与避税1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的避税筹划。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支付给其总机构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只要避税者能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列支,就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2借款、利息支出的

8、避税筹划。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列支。但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和包装使它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保证被列支,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1取得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2使借款利息不高于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核同意。此外,避税者还应视借款的用途和使用的情况分别作如下避税-理: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借款投资的,其在筹建期间内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列支。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付利息的,按当年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支。企业在

9、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无形资产受让开发的,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该项资产的原价;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按当年实际负担数额作为费用列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充作流动资金的借款利息,可以列为当年的费用开支。3交际应酬支出的避税筹划。交际应酬费的避税筹划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取得交际应酬费的确实记录,或者单据发票;二是指清楚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一般来说,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行业,全年销货净额在 1500 万以下的,其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 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 1500 万的部分,该部分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

10、 3o。因此,对避税者来说,1500 万是应当记住的关键的临界点。旅店、饮食、娱乐、运输、金融、租赁、修理、设计、咨询等行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 500 万以上的,其超过部分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 5。如果既有产品、商品销售,又有服务性业务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额计算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如销货收入与业务收人划分不清,可按主要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确定。利用坏账准备的避税筹划案例企业时常有发生坏账的情况,发生了坏账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后,可列为杯账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节约所得税的上缴。但不是所有坏账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因此,避税者必须搞清楚在

11、什么条件下的坏账损失可以列为坏账损失。下面就是需要避税者注意的条件: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算后,仍然不能收回的。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此外,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 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事其他业务的企业,如果确有实际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也可以在报请税务机关

12、审核批准后实行。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有约定期限的,应以到期的为限,未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入当期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列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继续对该年度的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账款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例某企业 1992 年末计提坏账准备为 3 万元,1993 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为 2万元,1993 年底应收账款余额 200 万元,则 1993 年底应实际提取坏账准备为:200 万元3-(3-2)5(万元)如果 1993 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为 5 万元,

13、则 1993 年底实提坏账准备为:200万元3-(2-5)9(万元)。利用“免二减三 “税收优惠的避税筹划案例在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中以免二减三“ 优惠最为显著。享受此项优惠的关键也是避税的关键是开始计算“免二减三“ 的年度-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企业开业以来第一次出现应纳税所得大于零的年度,它是企业计算“免二减三“ 的起点年度。这里的避税策略包括:1开业当年获利的企业应当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将利润的实现安排在免二的年度里。2开业当年获利,只要实际获利的月份不超过 6 个月,就应当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将获利年度的计算推迟到下一年计算。3从获利三年开始后“免二减三“ 五年内,尽可能

14、将减半税收后三年利润提前在免二年度内实现,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这样做是可行的。4如果某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两年未获利,后五年享受“免二减三“ ,从第八年开始停止,又开始新的合资企业生涯,那么实际上它又可以从头享受“免二减三“ 的优惠。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40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

15、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将 1996 年利润的 50,即 100 万元再投资于该企业,预计经营期 15 年,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 40税款。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则: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100 十(1-33)30 401791(万元)该企业可获得 1791 万元的退税额。另外,在了解以上再投资退税的基本政策,并实现税收筹划的基础上,还可以对此政策加以更灵活的应用。例如,在设立外资企业时

16、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再投资于本企业时可以有两种政策选择:一是按“再投资于本企业“ ,享受退税 40的优惠;二是按“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享受退税100的优惠。对于企业来说,当然是后者更具有避税效应,所需要的只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确认开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的证明。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要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若发现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再投资后三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考核不合格被撤消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 60。上述规定是一种约束条件。但即使将来缴回已退税款,对再投资者来说,仍是一种利益,因为它已利用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版权声明:1.本网刊登/转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或来源机构观点 ,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网不对其真伪性负责。2.本网部分文章来源于其他媒体,本网转载此文只是为网友提供更多的知识或资讯,传播管理/培训经验,不是直接以赢利为目的,版权归作者或来源机构所有 , 如果您有任何版权方面问题,请在一月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马上进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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