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房山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房山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 年)和房山区“十二五” 时期人才事 业发 展规划,加强房山区人才的战略性开发和储备,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发展,结合“一区一城” 新房山建设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项目资助的形式,支持一批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成长,支持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各类用人单位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完善人才工作体系,促进房山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第三条 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分为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青年拔尖 个 人 项 目 、青 年
2、 拔 尖 团 队 项 目 和 人 才 工 作 集 体 项 目 等 四 类 。资 助工 作 每 年 开 展 一 次 ,每 次 资 助 青 年 骨 干 个 人 20 个 左 右 ,青 年 拔 尖 个人 10 个 左 右 ,青 年 拔 尖 团 队 2 个 左 右 ,人 才 工 作 集 体 项 目 10 个 左 右 。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四条 青年骨干和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人须具有中国 2 国籍,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且全职在房山区工作,申报当年 1 月 1 日未满 40周岁。其中: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条件:1.申报人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工作经历。技
3、能人才不受学历限制,但须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2.申报人须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3.申报人未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各类项目资助,且未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4.对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对申报内容涉及城乡合作、央地合作、校地合作和京津冀合作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条件:1.申报人须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突出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艺术创作和创业实践人才可适当放宽学位限制。2.中央、市属单位在房山区申报人员所申报项目应在房山区重点发展行业和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内,其专业成果已在房山区实施应用或与房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紧密
4、关联。第五条 青年拔尖团队项目申报条件:1.团队研究选题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着眼于解决房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3 2.团队具有较好的基础,成员稳定、结构合理,团队成员不少于 5 人,平均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3.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 45 岁,至少 1 名核心成员应符合青年拔尖个人项目条件。带头人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合作创新精神,有主持完成市级及以上项目或重点课题的经历。4.区内特需人才带领的团队成果显著的可以参与申报。第六条 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为区属独立法人单位。2.申报资助项目方向应符合房山区区域发展定位和人才发展战略,体现人才工作的创新
5、,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3.申报资助项目目标能突出申报单位人才工作的重点和主线,有助于解决制约人才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4.申报单位对本单位人才工作有明确的规划和清晰的思路。领导班子重视,项目管理组织健全,工作计划严密,措施配套有力,分工责任明确,实施方案可行。5.各单位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集体项目,已获得资助且未结题的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第三章 评选程序第七条 房山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的申报评选工作由 4 区委组织部具体牵头负责。申报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适用”的原 则,严格 执行有关工作规定和纪律。第八条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青年拔尖个人项目和青年拔尖团队项目评选程序:1.申请。由个人
6、或团队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所属党(工)委。2.党(工)委推荐。各党(工)委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员和团队进行汇总筛选,经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并报区委组织部。3.评审。根据申请资助人员、团队所处领域和项目类别,区委组织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组评审,确定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的建议方案。4.公示审定。在拟资助人员、团队所在单位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所在单位对公示期内的反映意见进行核查。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公示反映问题的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定,确定资助方案。 第九条 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的评选程序:1.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根据推进人才工作的需要,研究确定申请资助项目方案,经所
7、属党(工)委审核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区委组织部。2.审议。区委组织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确定集体项目资助方案。 5 第四章 支持措施第十条 房山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周期一般为 1-3 年。对实施效果特别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可再支持 1 个周期。第十一条 依据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每年从房山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中择优向市委组织部推荐,争取市级资助。第十二条 资助周期内,给予青年骨干个人不超过 3 万元资助经费,给予青年拔尖个人 35 万元资助经费,给予青年拔尖团队 1020 万元资助经费,给予人才工作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 5-10 万元 资助经费。第十三条 对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
8、进行重点关注,跟踪培养。(一)各党(工)委和所在单位要做好青年拔尖个人和团队的培养工作。1.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制定个性化的发展规划和跟踪培养计划。2.建立联合导师制度。根据需要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组建导师组,对其进行专业指导。3.支持其参与或承担市级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国际交流项目。 6 4.根据需要选送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核心成员到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业园区的企业开展研修和交流合作。5.组织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核心成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6.支持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
9、团队科研成果在京津冀地区转化应用,推荐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优秀成果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7.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二)鼓励和支持青年拔尖团队吸引海内外优秀青年人才。支持团队所在单位申报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科研流动(工作)站等平台和载体。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十四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编制资助经费预算;区财政局负责资助经费的统筹、拨付和监管。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各党(工)委负责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受资助人和受资助单位可根据项目进展自主支配经费,不可用于与本资助项目无关的用途
10、。青年骨干个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培养经费可 7 用于开展自主选题研究、组建科研团队、聘请学术导师、出版学术专著、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培训、举办国际国内展演、进行学术访问、合作研究和人才引进等。培养经费按照培养计划分年度拨付,在培养周期内可跨年度累计使用。作为入选青年拔尖团队项目的负责人或核心成员,若同时入选青年拔尖个人项目,只享受团队项目的资助经费。集体项目支持经费可用于各单位开展人才群体培养工程、特色人才工作、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研究与实践等。不得用于人才奖励、购置固定资产、购买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等。第十六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和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须有必要的匹配资金,并具体负责培养经
11、费使用的管理。培养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六章 考核管理第十七条 受资助人和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的考核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各所属党(工)委负责。第十八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负责对受资助人及项目进行日常考核管理。项目结题须经所属党(工)委批准,并将结题报告和有关成果材料报区委组织部备案。第十九条 培养周期内,区委组织部会同各所属党(工)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适时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评估,侧重考查项 8 目进展情况,并对项目实施给予专业指导。第二十条 培养周期结束前,区委组织部会同各所属党(工)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受资助对象进行终期评估。对青年骨干个人 和 青 年 拔 尖 个 人 侧
12、 重 考 察 其 科 研 诚 信 、创 新 成 果 和 持 续 创 新 能力 。对 青 年 拔 尖 团 队 侧 重 考 察 团 队 带 头 人 领 衔 作 用 、团 队 建 设 和 管理 成 果 、团 队 业 绩 贡 献 等 。对 集 体 项 目 侧 重 考 察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和 效果 。终 期 考 核 结 果 将 作 为 是 否 进 行 第 二 个 周 期 资 助 支 持 的 主 要 依 据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和各所属党(工)委人才工作部门要建立受资助人数据库、培养档案和信用档案。对实施效果显著的人员,应制定跟踪培养计划,做好资助项目完成后的培养工作。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个人和团队核心成员发生变动不能继续完成培养计划,或出现所在单位职能变化,或因特殊原因而不能执行原计划时,应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属党(工)委,由所属党(工)委报区委组织部批准调整。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产生恶劣影响,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取消相关待遇。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七章 附 则 9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