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指南一、行政职权的概念及其分类(一)行政职权的概念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行政职权的特征有: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2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
2、职权也就是履行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相应变化。(二)行政职权的分类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 2 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非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之外的审批行为。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为。包括(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
3、)行政拘留以及(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4、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
4、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5、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 3 定财物的 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 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行政征收主要包括行政征税、行政收费、资源费征收、建设资金征收、排污费征收、滞纳金征收等。6、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行政相对人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或劳务,并给予其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法律
5、制度。7、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救济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等。8、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证明、登记、鉴定、鉴证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9、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为依据,依法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 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如授予“劳动模范” 称号、授予科学技 术奖、记功表彰等。10、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防止和
6、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了解和掌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4 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等。11、年检。年检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管理对象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年度检查,以确认特定管理对象资格、能力或质量状态的一种制度。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检;车辆、特定设备的年检;特定行业的许可证年检等。行政许可法有关表述:“第二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
7、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12、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 行政行为。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商标纠纷、专利纠纷等。1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14、税费减免。是指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要求,对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某些特殊
8、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 5 税收负担。对应征税款依法减少征收为减税,对应征税款全部免除纳税义务为免税。主要形式表现为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给予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15、其它。上述内容不能涵盖的职权。上述权力含审核转报。审核转报是指行政主体对有关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行为,即各类别中省级政府部门初审,国家终审的行政职权项目。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审核转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审核转报、中小企业国家专项资金审核转报等。二、行政职权清理的依据在行政职权清理过程中,应严格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三定” 规 定确定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为依据。关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
9、性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按照立法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一)法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国家主席令形式公布。(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其中,在立法法出台前,根据行政法规制定 6 程序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或批准,以国务院主管部门名义发布的也属行政法规,但需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 5号)所附的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和国务院对行政法规清理的结果进行比对,以确认是否有效。(三)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
10、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有权限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具体规定。(四)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 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 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
11、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 项,以部门行政首长令的形式发布。 (五)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 7 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属于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具体规定。(六)法律法规授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委、省市县政府或厅局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12、如规定、通告、办法、决定)。三、行政职权行使的主体界定行政职权行使的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机构。具体界定情况如下:(一)对法定行政机关的界定行政机关主要是根据宪法第九十五条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设立。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条件:1.有法定的设立依据;2.由有权的机关批准;3.依法拥有法定职权;4.有法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5.有独立的预算及经费;6.有必要的办公地点和条件;7.经政府公告成立。 8 (二)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机构的界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以自己名义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
13、由此产生法律责任的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它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职权来源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2.被授权组织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3.授权具有单方强制性;4.授权引起职权、职责的同时转移;5.被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在行使职权时具有自主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机构一般可分为三类:1.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派出机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如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14、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3.其他 组织。(三)对受委托组织的界定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特定行政管理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1.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实施行政委托的行政机关即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9 其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2.受委托组织应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如果受委托组织在行使行政权力、办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委托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先负责赔偿,然后行使求偿权,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组织承担部分或
15、全部赔偿费用。3.由于受委托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纠纷或者争议,行政管理相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受委托组织不能以被告的身份应诉,只能由委托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因而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四、清理对象的把握1.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及有关派出机构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政府 外事办、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 人社厅、省 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 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和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
16、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机关局、省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安监局、省食药局、省畜牧兽医局、省旅游局、省人防办、省农垦总局;省物价局、省监狱管理局、省煤炭局、省 知识产权局、省金融办;省森工总局、省政府参事室、省供销合作社、省政府扶贫办、省戒毒局、省铁路建设办公室等。 10 2.依法和实际承担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包括,省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省社科院、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省地质矿产局、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省地方志办公室、省接待办;省政府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学会
17、、协会、研究会等;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中介机构等。3.设在黑龙江省的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包括,省国税局、黑龙江省储备物资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烟草专卖局、省地震局、黑龙江煤监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测信局、哈尔滨海关、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海事局、民航黑龙江安监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审计署驻哈特派员办、财政部驻黑专员办、国家林业局驻省专员办、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五、权力范围的界定按照中编办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精神,我省开展清理并列入权力清单的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与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