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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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西 宁 市 市 场 主 体 公 示 信 息 抽 查 检 查 实 施 细 则(试行)为充分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主体抽查检查工作,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印发 2016 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 号)、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9 号)、青海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工商企监201563 号)精神,结合西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抽查职责分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7 号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

2、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第六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一)市局职责。市局负责组织督查和考核各县区局的市场主体抽查检查工作,依据省工商局委托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对象的随机摇号抽取工作。- 2 -(二)县区局职责。各县区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市局安排,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辖区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工作。根据市局委托组织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对象的随机摇号抽取工作。(三)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责。基层市场监督管理

3、所按照县区局的统一安排,具体负责本辖区抽查对象的监督检查工作。(四)部门职责。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由市场主体登记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日常经营行为抽查检查由市场监管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二、抽查检查方式(一)抽查种类。市场主体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和委托检查。1.不定向抽查是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抽取确定市场主体检查名单,对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2.定向抽查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专项检查要求以及消费者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市场主体抽查名单,对市场主体公示

4、信息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3.委托检查。根据“谁登记、谁检查”的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登记市场主体进行检查。上级市场监管- 3 -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市局委托县区局进行检查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具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完成时限等事项。县区局收到委托书后,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出示委托书。检查结束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连同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附件 1)及其他相关资料反馈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抽查频次。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不定向抽查每年开展 1 次,经营行

5、为的不定向抽查每年开展 1 次,一般安排在每年 7 月进行。定向抽查的名单抽取时间由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三) 工作流程。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根据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安排部署和委托,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抽查类型、比例、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事项;2.采取随机摇号确定辖区待抽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3.按照抽查的名单,统一组织或安排市场监督管理所实施抽查对象的监督检查工作;4.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出具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形成抽查检查结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机关管辖

6、的,报请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4 -5.根据抽查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在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以内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抽查工作情况。(四)检查信息分类。根据被检查公示信息的属性,将检查信息分为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一般检查信息,包括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市场主体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通信地址、存续状态、党建信息等相关信息。检查这些信息时,可以做一般性核对。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应先要求市场主体改正。重点检查信息,包括企业实缴出资、投资设立企业、

7、购买股权、资产财务等相关信息。检查上述信息时,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企业即时公示信息都属于重点检查信息。此外,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否与企业取得联系,也属于重点检查内容。三、抽查名单抽取(一)抽取对象。抽查的对象为辖区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存续市场主体。对因逾期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不定向抽查对象,但应列为定向抽查对象。- 5 -(二)抽取范围。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经营行为抽查应当分别组织实施。对抽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实行分别随机抽取。不定向抽查名单按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8、。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三)抽取时间。不定向抽查的名单抽取,一般在每年的一季度和三季度进行,定向抽查的名单抽取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四)抽取比例。不定向抽查每次应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 3%的比例抽取;定向抽查的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不低于市场主体总量的 10%。对于社会焦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政府安排的重点整治行业可实施 100%全面检查。(五)抽取监督。在名单抽取过程中,各单位法制、纪检监察机构要全程参与,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也可请公证机关进行现场

9、公证。四、抽查检查要点(一)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要点。1、对一般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通信地址:口头询问或由企业自行提供相关材料。邮政编码:自行查询。联系电话:询问了解或拨打企业公示电话。- 6 -电子邮箱:由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指定邮箱发送邮件,或查看企业名片、宣传资料等材料。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自行查询、网络查询对比。存续状态: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a.开业:查看企业财务报表、发票、税单等相关资料。b.歇业:可参考提交的税务报停手续或其他资料。c.清算: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法定事由产生的文件,如股东会决议、清算组备案手续、企业注销公告、司法文书、政府文件等。

10、2、一般检查信息的检查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要求企业在 10 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对重点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并应作相应处理。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检查企业提交的材料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检查材料:审计报告、财务资料、企业章程、对外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所投资企业的股东名册等。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7 -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申报年度的公司

11、章程、登记系统中申报年度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检查材料:a.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b.对实行实缴制的 27 类行业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发现实行实缴制的 27 类行业的企业存在“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查处。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a.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

12、材料。b.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比对股权交易中心相关数据。结果处理:a.股东变更: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依法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b.股权转让: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责令限期办理章程备案。- 8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管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检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利用税务等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进行数据比对,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

13、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核对企业的保证担保合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检查要点1、对企业即时公示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最新的公司章程、登记系统中最后一次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检查材料:a.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它相关材料;b.对实行实缴制的 27 类行业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财务报表

14、、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它相关材料。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a.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 9 -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b.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其他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检查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检查企业的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质押登记书等相关材料,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市场监管处罚信息自查,与有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或检查企业

15、的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等相关材料。2、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书面责令在 10 日内履行公示义务。限期不履行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实行实缴制的 27 类行业的企业存在“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同时应依法查处。(三)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信息检查要点1.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检查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10 -2.生产经营信息:询问了解营业额或营业收入、纳税等情况,检查税单,利用税务等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进行数据比对。3.开设的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16、自行查询、网络查询对比。4.联系方式等信息:询问了解或拨打个体工商户公示电话。5.结果处理: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信息或纸质年报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要求企业在 10 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列入经营异常状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信息检查要点1.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2.生产经营信息:询问了解营业额或营业收入、纳税等情况,检查税单,利用税务等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进行数据比对。3.资产状况信息:包括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盈余总额,纳税金额,获得政府扶持资金、补助和金融贷款,检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利用税务等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进行数据比对,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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