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 196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江西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与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细化标准)配套实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我
2、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计生法律规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决定权和处置权。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是指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行政处罚2裁量的法律适用条件、适用情形,量化处罚结果而遵循的具体标准。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包括以下内容:(一)对违法事实性质的认定;(二)对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认定;(三)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四)确定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及其幅度。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执法理念:(一)人本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3、和生命作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依法执法理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既要注重实体合法,又要注重程序合法。(三)公正执法理念。坚持公平正义,对任何身份的当事人做到平等对待,不受当事人地位、社会关系等因素干扰。(四)责任执法理念。做到权责统一,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追究责任。3(五)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处罚并非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使违法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增强守法意识,并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调整自己的行为,预防或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裁量必须以法
4、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实施处罚,不得任意选择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和细化标准,下级机关应当执行。(二)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统一,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性质基本相同或者相似和情节相近、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同。(三)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相适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处罚畸轻畸重。(四)综合裁量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5、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分析;不能偏执一端或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4(五)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明确执法规程,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合法权益。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不得滥用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避免以下行为:(一)滥用职权、宽严失度的;(二)违背社会常理、公序良俗的;(三)对相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罚的;(四)主要事实不清的;(五)适用法律错误的。第二章 裁量规则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
6、设定的行政处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进行细化。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将违法行为划分较轻、一般、严重等若干个层次;5再对应将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等若干个裁量阶次,必要时对每个裁量阶次还可再细化为若干档次。第九条 凡法律规范中规定 “应当”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给予其法定的行政处罚。凡法律规范中规定 “可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选择是否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第十条 法律规范规定应当“单处”的行政处罚的,不得作出并处处罚;法律规范规定应当“并处”的行政处罚的,必须予以并处,不得作出单处处罚;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
7、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在法律规范规定范围内,对较轻违法行为原则上优先适用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原则上应视情给予单处或者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原则上优先适用并处处罚。法律规范对情节严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法律规范规定必须先予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逾期未改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物品、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6第十二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规范处罚裁量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的,效力高的优先适用。(二)特别法优于一
8、般法。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三)新法优于旧法。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都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分别裁量,给予合并处罚或另案处罚。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 14 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7(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
9、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较轻处罚的。在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中对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属轻微违法、初次违法,或者在卫计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并且是尚未产生危害后果或者危害程度较小的;(二)因残疾、重大疾病或者下岗失业生活确实困难者无主观故意发生违法行为,并且是尚未产生危害后果或者危害程度较小的。8第十六条
10、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较重处罚的情形。在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中对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从重处罚:(一)当事人明知其违法行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主观故意的,或者以婴幼儿、孕妇、病人为特定损害对象的;(二)暴力抗法,或者阻碍调查、执法的。9本条规定的从重情形,有关法律
11、、法规、规章已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违法行为规定处罚的,不再作为裁量的从重情形。第十七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裁量阶次的处罚。当事人有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按照较低裁量阶次处罚种类或者相应裁量阶次的低值进行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无从重情节的,可以按照最低处罚限度实施处罚。当事人有从重处罚情形的,确定的处罚裁量阶次应当高于一般阶次;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无从轻情节的,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是较高的处罚幅度甚至按最高限度予以处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根据主要情节确定处罚裁量标准。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十八
12、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0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裁量的具体建议,由案件承办部门或者机构提出,并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合议,报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凡属重大案件,应当按照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办法(赣府法办字201310 号)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13、。对当事人提出陈述或申辩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听取、记录和核实,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第二十条 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95 号),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正确实施。包括: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案件承办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要求听证权利等情况,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