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教育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提升学院的核心竞争力,实现我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湖北省和学校的有关奖励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院设立高水平论文奖、学术专著奖、重大成果奖励和社会服务成果奖。 第二章 高水平论文奖励第三条 高水平论文奖励标准如下:序号 论文类别奖励标准(万)1 ESI 高水平论文 (热点论文) 1.22 ESI 高水平论文(高被引论文) 1.03 SSCI 1 区、SCI 1 区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0.8- 2 -第四条 SCI 分区按中国科学院 SCI 分区计算; SSCI 分区按 ISI
2、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 计算;影响因子按 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 计算; SCI 、SSCI 和 A&HC 奖4 SSCI 其他区、 SCI 2 区、AHC 收录 0.65学校发布的一类期刊被新华文摘 、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或 3000 字以上转载的学术性文章SCI 3 区0.56学校发布的二类期刊被新华文摘 、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 2000 字以上的学术性文章在光明日报 、 人民日报 、 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上发表 2500 字以上的学术性文章SCI 40.27学校发布的三类期刊被 EI 收录的境内外期刊(会议论文集除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性文章在中国社会科学报
3、、 经济日报等行业报刊上发表 2500 字以上的学术性文章0.03- 3 - 励论文类型仅限于研究或综述性论文。第五条 我院教师须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湖北大学须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三章 高水平专著奖励第六条 高水平专著奖励标准如下:出版社类别 奖励标准(万)人民出版社,三联出版社,商务印书馆,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0.6/部其他出版社 0.2/部第七条 湖北大学为唯一作者单位的学术专著。各类别出版社出版的译著奖励金额对应减半。第四章 重大成果奖励第八条 第一完成单位为湖北大学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标准如下:奖项类别 奖励等级 奖励额度(万元)特等奖
4、 5国家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 4- 4 -奖项类别 奖励等级 奖励额度(万元)二等奖 3三等奖 2特等奖 3一等奖 2二等奖 1省部级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0.5一等奖 1二等奖 0.5武汉市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0.25注: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 30%奖励;第三及以后完单位的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 10%奖励。第五章 社会服务成果奖励第九条 学院设立社会服务成果奖,鼓励科研工作者研究成果服务社会。第十条 知识产权归湖北大学所有的授权发明专利(含国- 5 - 防发明专利)奖励标准如下:取得国际授权发明专利按照 1 万/件予以奖励;取
5、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按照 0.5 万/件予以奖励。第十一条 第一完成单位为湖北大学的咨询报告类奖励标准如下:党和国家领导人予以重要批示、被中央或国务院采纳并产生重大影响的,每篇奖励 1 万元;被有关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重要国际组织采纳并产生重要影响的,被中共中央办公厅专报 、 观点摘编 、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 、教育部专家建议 (教育部简报(大学智库专刊) )采用的,每篇奖励 0.5 万元。第六章 奖励实施第十二条 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者,申请各项奖励时需向科研秘书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查,社科处审核,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奖励。第十三条 同一科研成果符合多个奖励条件时
6、,按最高奖金额奖励一次。第十四条 学院对拟奖励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如对拟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第十五条 如奖励项目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发现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学院有权收回授予该奖励项目的荣誉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为调动教师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我院教师指导学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生第一署名、教师第- 6 -二署名的论文视同教师本人的论文,奖励标准同上。第十七条 由学校或学院经费 ( 含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学位点建设经费、学院划拨的各类经费等)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不享受本办法的奖励。第十八条 本 办 法 未 覆 盖 的 科 研 奖 励 , 参 照 学 校 奖 励 办 法 执行 。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201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