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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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1附件 1消防安全整治情况登记表单位(场所)名称: 地址:所在建筑层数: 层 ; 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 砖木混合结构 其他 使用建筑面积: m 2, 营业用楼层: 层 ,员工数量: 人,留宿人员数量: 人生产经营范围 工商注册情 况 房屋权属证书 (文件号) 消防设计审核 (文件号) 消防验收(文件号)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文件号)有办理未办理有办理未办理有办理未办理有办理未办理企业 个体工商户未注册 分 隔 和 出 口 情 况防火分隔材料: ,开口安装防火门:是,否 ;出口数量: 个、部位: 。 灭火器配置数量: 个; 应急照明灯数量: 个;室内消火栓:有( 个) ,无;消防设施情

2、况简易喷淋设施:有,无; 其他消防设施: 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人或业主)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消防安全管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对照“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单位场所属于 小档口 小作坊 小娱乐场所 其他单位自查情况对照“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存在不符要求的内容 整改情况 12“三小”场所整治意见法定代表人或业主承诺对照“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标准,本 单位(场所)属于 ,现已组织人员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自查。对不符合整治标准的消防安全隐患,我单位(场所)将依时进行整改,否 则,我 单位(场所)愿意接受关停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业主签名: 年

3、 月 日 村 ( 居 )委 整治意见经复核,该场所属于 , 对照“三小” 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标准,该场所存在 等不符合“三小 ”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标准的,限期于 年 月 日改正, 对于逾期不整改的,将对此场所实施关停。排查人员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3镇、街道专项整治办意见领导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填表说明:此表一式四份,填报单位(场所)存档 1 份,村(社区)1 份, 镇(街)整治办1 份,市(区)整治办 1 份。附件 2“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一、 “三小 ”场所的定 义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 300m2 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

4、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 24 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m2 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 200m2 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旅馆等。二、 “三小 ”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标准(一)消防安全整治的共同标准 14(1)经营场所内原则上不得住人,严禁在场所内进行明火煮食。(2)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性 PVC 管保护。(3)经营场所内应按每 75 平方米配备 2 具 2 公斤 ABC 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并

5、保证每一名员工都懂得使用灭火器,懂得在该场所逃生自救知识。(4)经营场所内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火灾事故照明灯具。(5)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 GB 50222 和 GB 50354 的规定,并严禁使用聚氨酯、海棉、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6)从业人员尤其是留宿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懂得使用灭火器,懂得在该场所逃生自救的知识。(7)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二)消防安全整治的其他标准(1)小档口:确需住人的,留宿人员不得超过 1 人;住人区域须采用实体砖墙和防火门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且开口部位设置简易喷琳装置,并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和独立式

6、火灾探测报警器(警铃)。(2)小作坊:设置封闭楼梯间;设置逃生出口和逃生软梯;配置消防卷盘、灭火器、警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有住人的小作坊设置简易喷琳装置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住宿区域应采用实体砖墙和防火门与非住宿区域进行分隔,分别设置独 15立的疏散设施。(3)小娱乐场所: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确保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场所内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安装简易喷淋装置或消防卷盘、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警铃),配置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附件 3“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核查情况汇总表场所名称 存在的火灾隐患 住人数 限期时间 完

7、成整改情况 监管责任人 16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审核人: 附件 4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前 言本标准的 4.1、4.2、4.3 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17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铁男、朱力平、马恒、李淑惠、沈纹、季俊贤、沈友弟、赵庆平、冯王碧、熊军、朱鸣、冯婧钰、宋树欣、田亮、倪照鹏、王宗存。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引 言在既有厂

8、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住宿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它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使得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身安全,为火灾隐患的治理提供依据,制订本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 ,以下简称“ 合用 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

9、防安全治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18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 测报警器GB50016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84 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 设计规范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 设计防火规范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 验收规范3 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10、于本标准。 3.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 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4 基本规定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 厂房和仓库;d) 建筑面积大于 2500m2 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19e) 地下建筑。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将住宿部分

11、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 15m;b)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 2000m2;c)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 20 人。4.3 除 4.2 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 4.2 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4.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

12、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4.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4.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4.7 层数不超过 2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且住宿少于 205 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4.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5 防火分隔措施5.1 4.3 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 的楼板,当

13、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5.2 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5.3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 1.50h 楼板进行防火分隔。6 辅助疏散设施6.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 1.0m,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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