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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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 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一)应保尽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公开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三)动态管理。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四)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

2、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日常服务工作。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五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 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3、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能够维持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行城乡标准一体化。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控与指导。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财产标准和居民家庭收入3及家庭财产认定办法,由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第十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

5、为城镇且居住超过 1 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原则上可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不在同一县 (市、区)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户主4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

6、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第十三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

7、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备案登记。“低保经办 人员” 是指涉及具体 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 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5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 亲 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授权,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

8、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回避。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第十七条 共

9、同生活的家庭成 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6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0、(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7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

11、产收入等。(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第十九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三)房屋;(四)债权;(五)其他财产。第二十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8(二)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

12、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四)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中央确定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十二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五)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六)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七)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八)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九)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十)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十一

13、)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十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十三)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9(十四)政府发放的残疾人专项补贴;(十五)归侨生活补助费;(十六)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第二十一条 家庭各 类收入,可以采取下列办法进行核定:(一)入户调查。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对象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二)邻里访问。走访社区居民和街坊邻居,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三)信函索证。通过信函至申

14、请对象从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机构)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四)行业评估。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经过合理评估,制定当地行业收入基本标准,并且按年进行调整;(五)支出推算。根据家庭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六)民主评议。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民主评议;(七)信息核对。通过房产管理、车船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险、税务、金融、证券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查证、核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情况以及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机动车船等财产信息。10第二十二条 家庭各 类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

15、算:(一)家庭月收入按照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至少6 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三)对在职人员或者自谋职业人员进行收入核算时,可以酌情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四)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 6 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五)享受医疗期或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六)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七)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非固定从业收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评估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八)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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