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8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教人司关于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职改办20039 号)、 关于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教人司2007211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评审工作 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岗评审,通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效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不断创新,促进人才成长。第三条 根据我院的 业务范围和工作需要,设置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研究职务系列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 员、研究实习员;出版、编辑职务系列设:编审、副编审 、编辑、
2、助理编辑;图书资料、会计、卫生、档案等专业,根据 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第四条 参评专业 技术职务的人员,必 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完成本职工作。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及资格审查第五条 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主要依据是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的具体规定。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只受理教育类学科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非教育学科类成果本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申报者须达到拟参评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且近三年考核连续为合格以上等次。2 / 8第六条 研究人员任职基本条件1.研究实习员
3、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获 得学士学位,经过一年以上试用考察;且具备以下条件:(1)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2)初步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和进行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法。(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本专业 的外文书刊。2.助理研究员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 获得硕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二年以上;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研究实习员三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系统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 知识。积极参与院集体项目,并认真做好项目辅助工作。(2)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 趋势,能够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撰写为决策服务的调研报告。任现职
4、以来在核心期刊发表一篇论文。(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翻译 本专业的外文书刊。3.副研究员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含五年); 获得博士学位,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二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1)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学术论文、专著,或撰写过被决策采纳的调研报告等。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发表五篇以上论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两篇论文和出版一本专著。(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 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3 / 8持本学科一定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任现职以来主持部委级或
5、院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1 项,或作为骨干成员参与不少于 2 项,并能够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3)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4.研究员担任副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含五年),具 备以下条件:(1)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对本学科某一 领域有开创性的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撰写过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或被决策采纳的调研报告,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发表六篇论文和出版一本专著,或出版两本专著。(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国内外研究 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某一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任现
6、职以来主持部委级或院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不少于 3 项,或主持 2 项、参与 2 项。(3)能运用一门外语从事研究工作。申报人员中,凡围绕国家教育改革发展任务,主持或承担重要决策服务项目,发挥突出作用,成绩优异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第七条 博士或硕 士毕业生,入学前曾有过教育工作实践,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有资格申报参评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是:硕士学位获得者,来院工作一年以上,以前曾 经参加过二年以上教育工作实践,可以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来院工作一年以上,以前曾担任助理研究员或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可以参评副高级专业技术4 / 8职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
7、员来院工作一年以上,可以参 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八条 对于少数特 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定。申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任职 3 年(含)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学术成果及为决策服务贡献特别突出。破格评审从严掌握,并报教育部人事司审批,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不进行破格评审。对于长期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其实际能力和研究成果已远远超出申报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在评审时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第九条 有关任职条件的其他规定1.新进入我院的人员,原已具有副高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任职资格需经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重新认定。
8、2.新调入和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需转专业 技术职务系列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须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考察合格后,按规定评审程序进行评审。3.凡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必 须参加统一考试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一律按规定参加相应的统一考试并取得任职资格,并视院内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聘任。4.评审未通过的人员,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报(以当年启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日期为准),但须有新成果,提交的 3 件代表作中至少有两件须重新更换。第三章 外语考试和免试第十条 严格执行教人司2007211 号文件精神,申报者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相应5 / 8
9、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1.具有国家认定的不少于一年相应留学 经历的;2.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职称外 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3.截至申报年度 12 月 31 日前,连续工 龄满 30 年或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25 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4.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累计达到 5 万字以上的;5.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 专业工作,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有第二外语要求的;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申报非翻译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6.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获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7.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
10、 试通过中级(B 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通过高级(A 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第四章 评审组织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我院设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评议组、基层评议组。第十三条 我院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具有研究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学科评议组具有研究系列、图书资料系列中级职务的评审权;基层评议组具有研究系列、图书资料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权。各级评审组织负责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推荐工作。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我院专业技术职务
11、评审委6 / 8员会由 25 人组成,均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育部及相关部委、其他直属单位及高校相关专业专家评委占评委总数的1/3 以上。我院学科评议组 不少于 13 人, 须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基层评议组不少于 5 人,须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少于 1/2。 第十五条 院专业 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两年。如因人员变动,可适当增补。任期届满适当调整,每次调整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1/3,不多于 2/3,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连续性。评委会的组成需报教育部人事司批准。第五章 申报材料要求及成果公示第十
12、六条 参评人应 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并提交本人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代表作、 外语合格证书等材料。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需提交三件代表作。三件代表作中须有一件决策服务成果。申报研究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三件代表作中,还须有一本公开出版的专著。代表作须是正式出版物,凡成果在杂志上发表的,该杂志应为核心期刊,且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论文以发表时署名前后为准,著作以前言或后记和版权页中说明为准。被政府部门采纳的各类研究、咨询、调研报告,可由司局级以上行政部门出具被采用及反映报告价值、实际发挥作用的证明,与公开发表的论文同等对待。教材、译(编)著和博士学位论文不能作为代表作申报。申报
13、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需提交一件代表作,须独立完成,且在核心期刊正式发表。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具体要求:7 / 8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2.外语考试合格证书。3.申报人员科研成果目录表(电子版,上网公示用)4.申报人员简况表,需单位审核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5.专家鉴定意见表,需专家本人签名并加盖所在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6.代表作。第十八条 为保 证评审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性,凡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员,均须将本人成果目录及主持、参与的科研项目名称在网上进行公示。对申报材料不实,群众提出质疑的,经查实后取消参评资格。第六章 评审工作及要求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1.各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岗位空
14、缺情况及考核 结果,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推荐参评人选。2.基层评议组对参评人提交的科研成果及其他申 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鉴定,逐一进行讨论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向学科评议组推荐参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选。3.学科评议组听取参评人的答辩并对 其专业技术水平及业绩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根据限定名额向院评审委员会及院外相应评审机构推荐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选。4.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学科 评议组通过后,我院推荐 2 名同行专家(原则上应有 1 名院外专家)对其 3 件代表作提出鉴定意见。 专家鉴定意见表由人事部门负责发送及
15、收回,专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生效。5.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学科 评议组推荐意见及8 / 8参评人的答辩后,对其学术成果、专业技术水平及业绩考核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6.各级评审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评 委总数的 2/3 视为有效会议。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通过。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要求1.各级行政领导和各级评审组织的负责 人对评审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组织好申报和评审工作。各党支部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2.参评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填报个人申 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凡有群众反映,经查证属实的,将取消参评资格。3.各级评审组织必须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及 标准,评委须遵守保密纪律,拒绝各种不正之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4.各级评审组织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 评议评委本人或亲属时,该评委必须回避,且没有投票权。5.对评审结果凡同时有 3 名以上评委提出异 议并要求复议的,经评委会主任批准,可以进行复议。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 办法经教育部人事司批准备案后实施,由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人事司委托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评审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参评人员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