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总论,“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 代理 第九章 时效与期限 -,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第四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法语为droit civil,英语为civil law,日本译为“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 所谓民法指的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2、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F,(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法律规范性文件。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F,(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民事普通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特定范围内的
3、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属于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据此,我国民法通则实际上采纳的是广义民法的概念。-,F,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F,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定义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 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类型 1、财产归属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
4、而发生的 社会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财产继承关系指因继承而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社会关系。(三)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意思表示自由 3、内容基本上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F,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一)定义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二)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专属性 3、非财产性-,F,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四、民法是实体法 五、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5、,F,第四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一、民法与经济法二、民法与行政法三、民法与商法四、民法与劳动法-,F,第五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一、制定法 (一)宪法 (二)民事基本法 (三)民事单行法 (四)法规、规章 (五)有权解释二、习惯法三、法理四、国家政策五、判例在我国不是民法的渊源-,F,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平等原则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第四节 公平原则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的体现,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规范始终,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和进行民事
6、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一)体现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二)民法基本原则民事立法与司法的准则(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的 行为准则(四)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F,第二节 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概念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主体资格完全平等,法律地位相同,不存在任何差异,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二、平等原则的内容(一)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主体资格平等(二)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平等的法律保护,F,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 意思自治原则,亦称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
7、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原则上国家不予干预。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一)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二)民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协商(三)意思自治不受法律任意性规范约束,F,第四节 公平原则,一、立法机关在民事立法时,应当充分体现民事主 体之间的公平性。 二、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活动, 与他人公平竞争 ,实现自己的 利益。 三、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 确,而且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时,法院在做出 裁判时不能违反公平原则。,F,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为“诚信原
8、则”,是指民事主体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二、诚信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评价补充法律行为制度 (三)解释、弥补法律的漏洞和不足,F,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一、公序良俗的含义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会导致其所从事行为的无效。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判断法律行为的效力-,F,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及根据第三节 民事权利第四
9、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由民法调整的,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 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性 2、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F,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
10、的对象。包括物、行为、 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F,司考例题,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及根据,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概念与分类(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分类二、民事法律事实,F,(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分类 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
11、消灭是指因一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F,二、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所谓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范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事件: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 2)状态: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 2、行为-,F,2、行为 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 1)合法行为 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A.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其意思表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
12、行为; B.事实行为:是指无须意思表示,因其符合民法具体规定而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后果的行为。 2)违法行为 又称无正当原因的行为或不法损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F,图示,F,民事法律事实,自然事实,事件,状态,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第三节 民事权利,一、权利的概念和本质二、民事权利的分类,F,一、权利的概念和本质 (一)权利的概念 权利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某种利益,为实现这种利益,当事人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1)权利必须是主体欲实现的
13、利益为法律所保护。 (2)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3)权利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为 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二)权利的本质 权利的本质是法律的强制力与特定利益的结合。-,F,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三)绝对权与相对权(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五)主权利与从权利(六)原权和救济权(七)既得权与期待权-,F,(一)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内容) 1、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性权利可以转移。财产权可进一步分为物权和债权。 2、人身权:是指
14、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因而也不能转让和继承,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3、综合性的权利:是指兼具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的权利。如知识产权。-,F,(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不同)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客体,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一方要求他方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依其单方面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4、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狭义的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对应的概念,仅指对抗他人行使的请求权的权
15、利。 抗辩权分为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F,(三)绝对权与相对权(效力所及义务人的范围) 1、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 2、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人,权利人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为“对人权”。 -,F,(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 1、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典型的专属权。 2、非专属权:是指可以与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F,(五)主权利与从权利(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16、。 2、从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基础,即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F,(六)原权和救济权(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 1、原权:为原生权利即基础性权利,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 2、救济权:是在原权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救济性权利。-,F,(七)既得权与期待权(是否具备全部实现条件) 1、既得权:是指具备全部实现条件,而为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民法上多数权利属于既得权。 2、期待权:是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须待其他条件具备方可享有的权利。-,F,第四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一、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所谓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义务主体)为
17、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二、民事责任-,F,(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1)法定义务,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义务; 2)约定义务,是指非由法律直接规定,而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其约定无效。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1)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主体必须为一定的行为,即做出积极的行为或举动的义务; 2)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能为一定的行为,即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 3、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 1)主要义务,是指在相互关联的义务中,决定法律关系性质的义务; 2)附随义务,是指义务人为履行主
18、要义务而负担的附属性义务。-,F,二、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主要目的在于补 偿,一般不具有惩罚性。(3)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能违背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强制性。民事责任在当事人不能自 愿承担的情况下,国家能够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承担。(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三)过错责任原则(四)过错推定责任(五)无过错责任原则-,F,(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指损害行为发生后,确定该由谁对此损
19、害负责以及因何负责的根据。(三)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1)行为人的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根据,也是民事责任的构成 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2)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3)过错责任原则旨在落实责任自负原则。(四)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也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在特定的过错侵权责任类型中,行为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能免除对侵权责任的承担。 (1)过错推定责任仍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其 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法定特殊情形。 (2)过错推定采取“
20、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F,(五)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因其行为或其他情事,加损害于他人时,即应负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 责任的构成要件。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F,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 监护制度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一)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指以民事主体身份存在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二)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 公民一词
21、经常在公法中出现,强调的是个人与国家的法律联系。公民即是自然人,但是自然人除了包括本国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人。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取得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F,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得转让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取得(一)自然人的出生 1、出生是指胎儿与其母体脱离而成为有生命的独立体的自然事实。 2、出生时间应采独立呼吸说(二)胎儿利益的保护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生理死亡:采取心脏停
22、止跳动说与呼吸停止说相结合的标准来确定自然人是否死亡。 2、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F,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概述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F,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概述(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为人人皆有的一般的权利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2
23、)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受限制和剥夺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而做出限制。 (3)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所谓意思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之结果,而为意思决定之能力。而民事权利能力则是每个自然人都享有的,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F,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完全独立的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能实施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从事的民事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纯获利益的行为,即能够获得利益但不负
24、有法律上的负担的行为,如接受报酬、奖励、无负担的赠与,但是如果所负负担与获得的利益明显不对称,所获得利益远远高于其承受负担所遭受的不利益,也可以视为纯获利益的行为。 2、日常生活必须的行为。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围内实施一定的行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F,第三节 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二、监护的性质 我国的监护是一种职责 三、监护的种类及监护人的设立四、监护人的职责-,F,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民法上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25、二)监护的意义 1、监护制度弥补了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使被 监护人能够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监护制度通过对被监护人的保护保障了被监护人的财 产和人身等合法利益; 3、监护制度还要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加以监督和 约束,防止他们实施违法行为,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三)监护与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享有的各种权利。-,F,三、监护的种类及监护人的设立(一)根据监护设立的依据不同 1、法定监护: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设置的监护; 2、指定监护:是指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 人存在争议,由法院或者有权指定的机关指定监 护人; 3、委托监护:是指
26、监护人与受托人通过委托合同而 设立的监护; 4、遗嘱监护:是指父母通过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 指定监护人。 (二)根据监护人不同-,F,(二)根据监护人不同 1、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1)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其法定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 父母;成年兄、姐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4)有关单位、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对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 1)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 亲属 2)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3)有关单位、组织担任监护人-,F,四、监护人的职责(一)监护人的职责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
27、其他合法权益 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二)违反监护职责的法律后果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 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2、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 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F,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代管人 (2)规定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三)宣告失踪的撤销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作出新判
28、决,撤销对其失踪的宣告。二、宣告死亡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F,(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其债权人、合伙人 等,没有顺序的限制。 3、必须经过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 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F,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二)宣告死亡的条件(三)宣告死
29、亡的法律后果 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经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不应受利害关系人顺序的限制。-,F,(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在一般情况,下落不明须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满四年。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对自然人申请宣告死亡是有顺序的,前一顺序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 3、须
30、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发布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F,(四)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 1、死亡宣告撤销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是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占有,第三人可不退还。因继承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2、死亡宣告撤销后,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如配偶再婚的,无论其再婚后又离婚还是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婚姻关系均不能自行恢复。 3、被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
31、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死亡宣告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F,司考例题,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1、设立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制度是为了保护被宣告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之都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告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条件要求不同。申请宣告失踪,要求下落不明满2年,而申请宣告死亡,除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为2年外,要求下落不明的期限满四年。而且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 3、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而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
32、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外,公告期为1年。 4、法律后果不同。被宣告失踪人并不因被宣告失踪而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仅发生为其设定财产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后,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在法律上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也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应当宣告死亡。-,F,第五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概述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第五节 法人的机关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消灭,第一节 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
33、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法律承认的结果 3、法人有独立的组织、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独立的组织 (2)独立的财产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F,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一、公法人与私法人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三、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五、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中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共同构成非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相对应。-,F,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性质上的限制 (二)法律上的限制 (三)目的上的限制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与民事
34、权利能力存续的一致性 (二)其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来实现,F,司考例题,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一、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 1、依法成立 (1)成立的程序合法 (2)法人本身的合法性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成立的程序要件 1、设立行为 2、完成相应的许可、登记手续等-,F,第五节 法人的机关,一、法人的机关的概念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二、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依法
35、律或者章程确定 2、有权代表法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并非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行为后果都应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理应由其个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由法人承担。-,F,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消灭,一、法人的合并与分立二、法人的消灭 (一)概念 又称法人的终止,是指经过清算,法人的民 事主体资格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亦终止的状态。 (二)法人的消灭原因-,F,1、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按 照一定的程序,合并为一 个法人。 (1)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吸收其他法人,并 保留其主体资格,被吸收的法人 消灭。 (2)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法人
36、合并为一个新 的法人,原来的法人均消灭。 2、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法人。 (1)新设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 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 (2)派生分立:是指原来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 只是从其分离出新的法人。-,F,法人消灭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即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被撤销或者因法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有权机关撤销; 2、解散:即指法人因其目的已经完成或者已经确定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界至或依法人成员的共同意思等而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企业法人在其经济状况恶化,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经主管部门、企业的债权人或企业本身的申
37、请,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如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国家机构的调整等原因。-,F,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意思表示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第五节 条件、期限第六节 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按当事人意思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二)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 (三)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发生由意思决定的的效果 三、与相关概念的关系-,F,三、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一)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
38、是指一切能发生民法上效果的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二)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需具有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就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F,第二节 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期望发生一定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三、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 (一)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意思表示发出但还未生效时,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将其撤回。 (二)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生效后,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将其撤销。-,F,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欺诈:是指民事行为的一方使表意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故意的行为。 (二)胁迫:指以给他人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
39、意思表示的行为。-,F,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三、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四、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亲属行为和继承行为五、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六、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七、民事法律行为其他分类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等。-,F,案例,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 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 的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共同行为:也称多方行为,是指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 示的一致才能
40、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1、财产行为:是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 为,财产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权利与义务 的变动。 2、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关系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民事 法律行为。-,F,三、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1、有因行为:也称作要因行为,是指以原因为条件的行为, 即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原因行为的制约。 2、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条件的 行为。四、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亲属行为和继承行为 1、债权行为:以发生、变更、进一步构成或终止某种债务关 系为内容。 2、物权行为,以发生、变更、转让或消灭某项物权为内容。 3、亲属行为,以发生亲属法领域法律效果为内容,主要包括 结婚,亲子关系等。对于婚约,其法律性质还存在争议。 4、继承行为,以发生继承法领域法律效果为内容,最重要的 行为是死因行为。 -,